(
专业知识讲座215,近期三个政策。第一部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第二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三部分:私募管理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重大事项变更后,6个月内未备案新产品将被注销。
本期三个新政的主要包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项
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私募管理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重大事项变更后,6个月内未备案新产品将被注销。
这三个新政分别与ABS、PPP、私募基金有关。监管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了。
更多讨论放在线下,毕竟我们公众号已经开始线下的分享交流活动了。。。
重要通知:
本公众号第一期线下交流会下周举行,坐标:北京,欢迎大家报名!
第一步,加小编微信报名。
第二步,定好时间地点后,通知参与者,其它小伙伴线上分享活动照片。
认识更多朋友,探讨金融业务,欢迎大家参加,报名微信:419194057。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即日起,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交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办理。
来源: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优化资产支持计划发行程序、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即日起,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交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办理。
优化资产支持计划发行程序,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资产支持计划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丰富保险资金配置渠道,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有利于盘活实体经济存量资产,促进融资结构调整,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切实推动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改革举措。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中保登的业务指导,强化对资产支持计划的业务监管,确保注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43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具体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
银保监会对初次申报支持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受托人资格审核,对申报的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对于交易结构复杂的支持计划,银保监会将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后续发行支持计划,应当向中保登提交注册材料,由中保登办理注册工作。
对于《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后已设立支持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视为已履行初次申报核准程序,后续发行的支持计划可直接申请注册。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注册材料,应当符合《关于规范保险机构报送资金运用请示、报告类文件的通知》等规定,以及中保登的相关要求。
三、中保登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办理支持计划注册工作,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注册工作情况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中保登的业务指导与监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6月17日
(摘自:REITs行业研究)
第二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按照近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一)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的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
(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
(三)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四)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五)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六)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3)项目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三、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
(七)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方案审核的PPP项目,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鼓励各地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备案信息相一致。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PPP项目,可将实施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
(八)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
(十)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十二)依托在线平台建立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加强PPP项目管理和信息监测。对于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要通过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实现全国PPP项目信息定期发布、动态监测、实时查询等功能,便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更好参与PPP项目。
(十三)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
(十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等要求,依托在线平台,重点公开PPP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施工、竣工等有关信息。
六、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十五)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PPP项目监管。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接受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有关方面通过充分竞争、自主择优选取PPP咨询机构。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本地区PPP项目管理制度,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1日
6月28日,中基协再次对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提出要求:针对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
或
“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
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比照此前协会对重大事项变更逐步趋严的要求,同时结合管理人登记日益攀升的合格线,不难发现,监管逻辑是一个逐步以质换量不断迭代的过程。站在对投资人负责的角度,对管理人的人员团队、履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今天的这则提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借壳取牌。但在完成重大事项变更之后,要求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的意思也说得很明白,私募管理人需要对自己负责,对投资人负责,
没有这个金刚钻,就不要揽瓷器活
。即使是侥幸通过了,之后没有持续经营的能力,最终还是会被淘汰。
关于借壳取牌,我们来看一下
香港
的经验。
直至2017年,借壳取牌的现象在香港相当普遍,可能是因为借壳取牌在买家眼里比较节约、省事兼省时。
然而,SFC副行政總裁Julia Leung在2017年的一次公开声明中提及,
许多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买家藉借壳取得持牌公司,并期望凭此种方式规避SFC的监管。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SFC会积极执法并处罚违法人员。
另外,在时间成本方面,SFC于2017年6月2日发布一份通知中明确表示,借壳取牌的针对性审查时间与通过新设公司申请牌照的审核时间无太多差别 。
由此可见,过往借壳取牌的省时优势已不复存在。
除此,
借壳取牌需面对额外前期问题需要处理,包括原公司的债务、业务问题(若有),及其人员架构的适当性问题。
因此,现时越来越多人倾向通过新设公司向SFC申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