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接应收款项类项目
应收账款类项目此后大幅发展,成为对接非标资产的重要项目。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来看,“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应收款项类投资对资本的节约不能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提并论,但银行仍旧用其躲避监管。
2、同业空转风险
(1)增大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同业业务一个重要特点为期限错配,以短期套长期以获取利润,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比如说,信托收益权自2011年纳入同业资产范围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因其投资期限较长,所以有较高收益率。银行往往以较低的成本吸收短期同业资产,形成同业负债,投资于期限远大于负债的同业资产,从而获得超额收益。期限错配本身没有问题,是金融机构自有特征之一。但是当货币政策收紧,市场上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系统性流动性风险。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钱荒”就是其重要体现,当时上海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Shibor)大涨578.4个基点,最高达到13.44%,银行短期流动性受到极大冲击。
(2)引发系统性风险
同业业务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系统关联性。在业务联系性更强的情况下,系统风险更易传播。一旦某家金融机构发生流动性风险,追溯链条可影响多个金融机构,甚至最终可能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计入同业项下的资产,由于被认定为对手方为银行信誉,因此不用计提“风险减值准备”,但实际上,如果对应的资产多数为信贷类资产,且通常为资质较差无法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到贷款的企业,潜在风险更高。另外,同业业务同质化程度高,受监管影响大,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增加了市场波动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3)加剧经济泡沫化,无法流向实体经济
在多个环节推高融资成本后,实体企业因盈利能力下降根本无力负担起高额的资金成本,资金只是在一系列加杠杆的金融运作后,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变成金融体系内部的虚拟游戏。从这一方面来说,这大概是恶性循环的开始。
3、同业空转相关政策
2014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随后银监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法 12014) 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78]号)互为补充。2015年1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将部分“同业存款”和“同业拆借”纳入“存款”和“贷款”范畴;通过对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等设置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规范了同业业务发展。其中127号文是最重要的文件,和资金空转最为相关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该文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两类业务做了明确界定。其中,买入返售的交易资产明确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并要求资产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另外要求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禁止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中暗含第三方信用担保。127号文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开展买人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授信授权管理,加强同业投资风险控制。由于同业业务涉及多种机构,十分复杂,127号文要求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此外,从127号文对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做了规定,要求将分支机构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授权管理。12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强化同业投资风险管理,即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综上所述,从上面政策中可以看出,监管对同业的基调是同业纯粹化、管理规范化、真实反映风险、强化流动性要求。特别是对同业空转中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强约束,禁止第三方机构进行提供担保,目的在于非标转标,但也导致了最后应收款项类的发展。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4、未来发展方向
“127号文”中提出同业投资的业务范畴,即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国家近来加大对证券化业务支持力度。且银行有动机通过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盘活现有资源。再通过同业投资增加收益。银行未来可能会提高同业资产中资产证券化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