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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非洲混合法系”的理论构建|评《西亚非洲法制》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31 12:32

正文

西亚非洲法制史与学术史的集成之作:评《西亚非洲法制》 一书

——兼谈“非洲混合法系”的理论构建

作者:张小虎,湘潭大学法学院

来源:《非洲法评论》2015年卷

责编:游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非洲法研究作为我国对外战略研究领域的重要一环,其影响力已日益被学界和政界所关注,而湘潭大学一直都是该领域研究的重镇,其科研水平位列全国前茅。[1]另外,从学界对西亚非洲地域范围内的法制研究现状来看,非洲法研究在整个西亚非洲法制研究领域可以说是独占鳌头。


可是,由于西亚非洲地区所涉国家纷繁复杂,再加上有关资料的匮乏难觅,这大大增加了学界对西亚非洲法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难度。可以说,西亚非洲法制及其历史发展的研究仍然是学界的一块“烫手山芋”。因此,在2000年《非洲法导论》、2006年《非洲法律发达史》等成果出版后的数年间,从整体上对西亚北非法制展开探索的学术成果依然寥寥无几,特别是对西亚地区法制的考察和概述更是鲜有问津。然而,令人振奋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王琼老师所著的《西亚非洲法制》一书终于在2013年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问世。该著作极大地填补了外国法制史学界对“冷门”地区(尤其是西亚北非)法律制度研究领域里的空白,并且颇具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诚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所长在评价王琼老师所著的《西亚非洲法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所指出的那样:“本书既是外国法研究领域的新成果,也开辟了西亚非洲研究领域的新领域。”[2]

 

一、《西亚非洲法制》的学术意义与研究反思

作为一名有着相同学术兴趣的学界晚辈,笔者在拜读了王琼老师的大作后,颇有感慨。笔者认为,《西亚非洲法制》(以下简称“该著”)的出版具有以下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宏观上,该著乃勇气之作,能够近乎穷尽七十余西亚非洲诸国的法制概况,实属不易。对西亚非洲法律制度进行考察的若干著作中,从《非洲法导论》[3]到《非洲法律发达史》[4],从《非法律文化专论》[5]再到《非洲法律文化史论》[6],上述著作或选取代表性国家展开专论或按部门法律制度进行汇编,均未能将西亚非洲诸国家法制进行整体研究。故,《西亚非洲法制》能够在宏观上进行系统研究,这与该著作者钻研的勇气密不可分。


第二,微观上,该著乃破冰之作,填补了国内对西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研究的空白,颇具学术价值。从我国国内情况来看,近年来,学界对于非洲法制的研究开始从湘潭大学逐渐发散开来。目前,学界已经逐渐认识到非洲法研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然而,遗憾的是,学界对西亚诸国法制的专门研究则从未出现。还记得,笔者曾搜集了一套由Chibli Mallat编著的“Introduction to Middle Eastern Law”(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ISBN 978-0-19-923049-5.)希望借助详细的外文材料展开进一步的翻译研究,但受制于时间精力,一直未能如愿。可见,该著作者首次开启了对西亚法制问题的研究大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三,方法上,该著乃创新之作,将西亚非洲的法制史与学术的研究史结合论证,特色鲜明。该著作者在论述西亚非洲法制的同时,利用前人的研究基础,在绪论和余论中对学界的研究现状展开了详尽的述评,并针对既有成果阐释了其独到的见解,这种法制史与学术史结合的研究方法非常难能可贵。


第四,材料上,该著乃积淀之作,汇集数百篇中外学术著作的引证,极大丰富了国内非洲法研究资料文献库。从该著的参考文献列表中可以看出,之所以能够对西亚非洲七十余国的法制问题展开研究与探讨,这来源于该著作者前期的丰富且扎实的学术积淀,亦源自其对外文材料的详细占有、分析和利用。无疑,该著作者的这种研究工作为其后我国非洲与西亚地区的法律研究奠定了详尽的文献资料基础。


第五,观点上,该著乃超越之作,在充分利用前人研究基础下提出系列学术结论,有理有据。该著作者基于国内外比较法理论,对存在于世界且与西亚非洲地区有一定联系的法系展开了论述,并进一步认为,它们对西亚非洲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从比较法和法律移植角度进行观点归纳的论述具有一定的新意和价值。整体而言,《西亚非洲法制》实乃勇气之作、破冰之作、创新之作、积淀之作与超越之作。


当然,对于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该著作者已有所谈及。除了参考文献中部分笔误和错字外,[7]笔者还想继续就该著作存在的一些不足,浅谈一些自己读后的感受、建议及反思:


第一,论证主次可进一步调整。在综论部分,该著作者试图对历史上存在并影响于西亚非洲的十二法系进行宏观概述。从第一章至第十二章,该著作者将论述重点均放在了不同法系自身的形成演变与主要内容上,仅使用一小段文字论证这些法律文化对非洲的影响。然而,不同法系在西亚非洲的移植、冲突、融合并最终扎根于本土的过程或许才是综论部分应当重点论述的问题,以取代对数十种不同国家与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简单陈述。因此,笔者所期待的“西亚非洲地区十二法系综述”精彩论述,是将主旨集中在不同法律文化对该地区影响过程的考察上。一方面,追溯西亚非洲本土法律文化的历史渊源与表现方式,探析它们对当前法律制度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分析域外法律文化(作者认为是十二“法系”)在西亚非洲地区的每一次传播与移植,发掘不同时期、不同特征的法律制度如何在非洲叠加影响,直至形成今天西亚非洲特色的法律体系。经过上述调整,关注研究的主要问题,这是综论部分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二,行文逻辑可进一步理顺。在章节编排的逻辑上,该著作者列举了十二个法系,从古埃及法到非洲法,似乎是按照历史时期和发生顺序对所有影响于西亚非洲的法律文化进行了穷尽式的考察。但在编排逻辑上存在些许小的混乱。因为,以比较法理论和外国法移植的路径考察影响西亚非洲的不同法系,那么按照时间发生顺序,第六章希伯来和第五章印度法似乎可置于第三章古希腊法之前。因为在公元前14世纪“摩西十诫”就对北非埃及发生了潜在的影响,时间上显然要早于古代希腊法。[8]另外,在行文内容的逻辑上,该著作者认为有十二个法系对西亚非洲产生了影响,但又在其中单列了一个非洲法。这似乎导致了内容逻辑的混乱,因为将非洲法作为一种影响西亚非洲的法系展开论述,其本身就是在重复前十一种法律文化在非洲的移植与影响。而且,既然单列了非洲法,却又未将伊斯兰特色更加明显的西亚法进行单独论述,这似乎有待商榷。所以,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将第十二章非洲法,修改为“非洲本土习惯法”并增加“西亚本土习惯法”这一章节。如此,或许能够更进一步的理顺行文编排逻辑。


第三,理论概念可进一步厘清。该著作者在论述中列举了西亚非洲地区十二法系,但在相关内容的写作上却以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法国法、俄罗斯法甚至是非洲法概括之。对此,该著作者或许混淆了“法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这几个概念的关系。通说认为,“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它包含跨国性、共性传统和非社会制度法律这三个基本因素。[9]与之相对的“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而形成的呈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0]在该著作者对西亚非洲地区十二法系的考察中,既有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文化”,如古埃及法、印度法、古希腊罗马法等;又有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如英国法、法国法等。然而,上述列举考察似乎是对法系概念的一种混淆和泛化,国家法律体系、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文化和具有某种共性的法系,这三组概念在该著作者“西亚非洲地区十二法系”的论证中均有涉及。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历史上影响西亚非洲地区法律制度的考察上,用“法律文化”[11]的理论也许更加贴切,能够避免法系概念的混乱使用。


第四,研究内容可进一步完善。该著作者试图通过考察影响西亚非洲地区的十二法系的发展与形成,从而归纳上述法系对西亚非洲法制的影响,但对影响表现与相互关系的论述可能略显单薄。由于法律史的研究异常重视材料的客观性与说服力,结论也往往建立在大量的佐证材料上。因此,希望该著作者在十二大法系的综论中增加不同法系在非洲产生影响的具体途径和现实表现,从而取代过多论及的各大法系自身起源、发展、制度、特征内容等。而既有成果也表明,除了中世纪的伊斯兰法系以及近代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外,古代希腊罗马法律文化、印度法、希伯来法、教会法和当代苏联法的影响大多只是区域性的。如,曾沦为罗马帝国行省的北非马格里布诸国家、东非沿岸各国的印度法、埃塞俄比亚的基督教文化以及接受了经过杜尔和恩克鲁玛改造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潮的几内亚和加纳等。同时,中世纪在欧洲世俗法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的日耳曼法以及近代以后的德国法与美国法都是影响过西亚非洲的重要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国际干预让利比亚、伊朗、阿富汗等国的当代法律体系发生了重要的转变。这些问题都是因法系理论而引发的进一步思考,也是在综论中可以适当补充的重要内容。


第五,考察范围可进一步扩展。诚如该著作者所言,在全书中难以对西亚非洲70余国的法制状况展开完整的介绍,而且近期地区局势的频繁变化也大大增加了搜集、更新相关材料的难度。可是,作为地区法制史著作,似乎应当更加突出法律制度而不是政治制度。对此,该著的研究范围或许要有所拓展。该著作者在对所有70余国法制简况的考察中采取的是将一国法制的历史与未来(国家概况、法制沿革、发展趋势)以及当前法律体系概述(宪法与政治体制、民商事法律制度、其它法律制度)结合论述的方式。这也许会让读者产生对政治制度的论述多于法律制度的错觉。而且,能否用宪政、民商事及其他法律制度这三个内容来穷尽西亚非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这本身仍值得商榷。因此,既然难以实现对西亚非洲诸国法制的全面考察,那么是否可以引入对每一个国家最特色制度的详细介绍来弥补不能穷尽一国所有法律制度所带来的缺憾呢?例如,1956年的突尼斯《个人身份法》[12]、南非的《内幕交易法》[13]、1960年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4]、1948年的《埃及民法典》[15],甚至是塞内加尔、莫桑比克等移植了社会主义思潮的宪法等。这些部门法律制度是其本国乃至非洲最具特色的。因此,该著在这方面可采取突出重点、彰显特色的处理方式。


当然,笔者就王琼老师《西亚非洲法制》一书提出的看法,或有吹毛求疵之嫌,有些建议并非很中肯,所提意见,仅供参考。


不过,从本书丰富的研究内容来看,我们应当可喜的发现:随着国家对非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的研究机构与成果已经不再匮乏,越来越多的非洲法律与政治文化论著得到资助出版。非洲法已不再是冷门学科,其受重视程度正日益提高、科研成果不断地推陈出新,而团队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也步入常态化。此外,除了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北京大学非洲研究中心对政治外交领域的研究,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对政治文化的研究,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对法律制度的研究都是近年来涌现出的重要力量等。在非洲的法律与文化、国际组织和纠纷解决机制上,洪永红教授的《当代非洲法律》[16],夏新华教授的《非洲法律文化史论》[17],李伯军副教授的《当代非洲国际组织》[18],朱伟东教授的《非洲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9]及其译著《非洲统一商法:普通法视角中的OHADA》[20]等全新著作的出现为非洲法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实务增添了重要的科研成果。由此可以说,对西亚非洲法制的研究已经告别了过去那种势单力薄的窘况,越来越多的成果将会问世,该著作者在综述中担忧的学术现状将会有极大的改善。


此外,本人建议是否可以对《西亚非洲法制》进行周期性的修改完善(类似于对“列国志”系列的定期完善与更新机制),将其上升为一个持续关注且分量十足的科研目标。因为,西亚非洲法制有着殖民时期带来的先天优越性,亦有独立以来独裁专权带来的后天破坏。其法制的变化尤为频繁,特别在公法领域,修宪扩权谋求连任甚至是改组宪政机关的做法时有发生。[21]故,一方面希望学界及时关注西亚非洲的法制变革及现代化进程(犹如作者在前沿中谈及需要继续关注)对变化的公法甚至私法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另一方面,对西亚非洲这片地区的法制与宪政变革投入更多的关注眼光,毕竟他们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都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域外参考,能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一丝学术的启示。

 

二、“非洲混合法系”理论提出的学理依据

 

该著作者在考察非洲法时,将本书所指的非洲法概念定位在:“以非洲习惯法为特点,在当代兼采其他法律传统的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22]可见,该著作者似乎将混合法系作为研究非洲法所采用的一套比较法学理论,甚至在绪论中也论及了有关非洲法系划分与归属问题的争议,而这些困境成为了非洲法继续深入研究的理论瓶颈,严重阻碍了西亚非洲法律的研究。在此,本人曾与导师夏新华教授共同商讨并撰文指出,为了解决上述争议,我们主张将非洲法整体纳入混合法系的话语体系中。以当下非洲法的发展态势,它会逐步演化成一个具有典型特征的“非洲混合法系”,用“非洲混合法系”概括之能够便于厘清非洲法的基础理论的问题。[23]我们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非洲法的法源构成来看,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构建“非洲混合法系”的历史根基。非洲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先后经历了三次重大变迁:[24]远古时代,以“口耳相传”和“神明裁判”的形式表现出为的典型习惯法,它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马达加斯加地区最早的法源之一。公元7至16世纪,阿拉伯人通过武力征服了埃及和马格里布地区,后又通过商业贸易陆续将伊斯兰文明传播至撒哈拉以南的部分地区,形成了以伊斯兰教法为主体、再辅之以非洲传统习惯的政治法律制度,两种不同法源的融合让非洲法出现了第一次重大变迁。16至20世纪中叶,殖民宗主国的法律移植全面改变了非洲法律的格局,原本与传统习惯相融合而作为本土法存在的伊斯兰法,再次受到西方法的冲击,多种法源再次杂糅,非洲法出现了第二次重大变迁。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撒哈拉以南各国纷纷独立的背景下,它们开始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以社会主义思潮、美国宪政主义等理论为改革的指导思想,探索着符合各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原本复杂多样的法源再次增添了新内容,开启了非洲法的第三次重大变迁。所以,外来的大陆法与英美法,加上残存且具有生命力的本土习惯法,以及仍可适用的伊斯兰教法,非洲法在整体上至少存在着四种性质不同、且相互杂糅的法源。因此,在法源的构成上,非洲大陆的法律体系能够构成一个全新的“非洲混合法系”。


第二,从非洲法律文化发展的整体性与多样性来看,整体一致性与多样性并存是构建“非洲混合法系”的现实依据。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单个国家内部法律的多样性;二是非洲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三是非洲国家相对于其他大陆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所以,考察非洲法应当坚持整体性与多样性统一,要把非洲法律文化的外部总体特征与内部个性差异结合起来。同样,对非洲法系的认定与归属也应当遵循这个法则。从外部整体特征来看,以时间跨度考察整体非洲大陆的法律,其历史演变中包含着多元且混合的法律传统,从原始习惯法到伊斯兰教法、从大陆法与英美法到美国宪政主义与社会主义思潮。故,作为一个整体,至少接受过三波外来法律文化洗礼的非洲大陆,其法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体现出典型的混合特征;从内部个性差异来看,以空间维度归纳非洲区域法律的特征,其内部主要包含着三块法律版图,一是在本土习惯法、伊斯兰法和大陆法的相互影响下呈现出混合法系特征的北非地区,二是在本土习惯法、部分宗教法[25]和西方法[26]的融合下出现了混合法系特征的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三是以南非为代表的、先后受罗马法、荷兰法和英国法影响而呈现出“三明治”式混合层级结构的南部非洲地区。故,兼顾内部差异,非洲法系三大区域的鲜明个性亦呈现出混合性特征。因此,囊括整体性与多样性的考察可以发现,非洲法系既包含着多元化的法律传统与习惯,又拥有多样化的区域法律体系,能够构成“非洲混合法系”。


第三,从混合法系的基本概念上看,广义与狭义概念的应用是构建“非洲混合法系”的理论基础。广义上的混合法系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成分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上的混合法系则指由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混合构成的法律体系。[27]以狭义的混合法系概念考察非洲可以发现,博茨瓦纳、莱索托、毛里求斯、纳米比亚、斯威士兰、津巴布韦和南非等国家体现出显著的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混合特征。而从广义的混合法系理论出发又可发现,布隆迪、布基纳法索、埃塞俄比亚、马里体现的是民法法系与习惯法的混合;阿尔及利亚、埃及、叙利亚、突尼斯体现的是民法法系与伊斯兰法系的混合;吉布提、厄立特里亚、索马里等国则体现了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或习惯法的混合。[28]此外,乍得、加蓬、尼日尔、卢旺达、多哥、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肯尼亚、尼日利亚、乌干达、苏丹等国也展现出多法系融合的复杂特征。[29]上述国家是混合法系理论在非洲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展现,使构建理论上的“非洲混合法系”成为可能。因此,非洲法在整体上是一个典型的混合法系,其下又包含了若干个次级混合法域,反之,若干个次级混合法域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的“非洲混合法系”。


综上,从非洲法法源构成的多元化,非洲法律文化的整体性与多样性以及混合法系的基本概念这三个角度入手,我们可以归纳出“非洲混合法系”的历史根基、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并以此奠定“非洲混合法系”概念的学理根据。

 

三、余论

 

从非洲法系认定与归属争议可以看出,对西亚非洲等国的法制问题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相关的基础理论争议亟待学界关注并发出独立的声音。因此,王琼老师的著作《西亚非洲法制》的适时出版为域外法律制度研究开辟了新视域,具有开创性的学术价值。曾几何时,在非洲法研究起步的艰辛探索过程中,一些专家对非洲法制研究的真实性与价值性产生了质疑。他们甚至认为:“对非洲等落后地区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具备学术价值”、“对西亚非洲的法律制度研究无法超越该地区的本土科研成果”、“对西亚非洲法制史不加实地考察的研究将会大大削弱成果的真实客观性甚至造成结论的根本性错误”等等。笔者以为,《西亚非洲法制》的出版将会打消不同学科和学者对研究西亚非洲法律制度的疑虑,至少该著作将会发挥出其应有的学术贡献:首先,全书攻克了了解域外法律制度的语言难关,能够推广地区法制史的研究并促使青年人产生对西亚非洲法律的学术研究兴趣;其次,挑战了学术研究的冷门,西亚非洲法制属外国法制史研究中关注不多的领域,全书为学术的研究攻坚克难;最后,该著积极响应了中国对非洲的战略性目标,在日益频繁的交往中构建了中非学术研究的双向交流机制,增进了两地学术研究与法制建设的彼此了解。诚然,作为晚辈,笔者对学界前辈的最新成果进行评论说道或有自不量力且轻率之嫌。但笔者认为,凭借对西亚非洲法制的兴趣与关注,能够为晚辈与前辈搭建起一架学术友谊的桥梁,学术研究需要交流,好的作品能够引发读者用心的思考和积极的反馈,这就是本文写作的真情实感。以上就是笔者针对王琼老师及其大作《西亚非洲法制》所阐发的一些浅知拙见,还望王琼老师及学术界批评指正。



本文参考注释:

[1] 2012年,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夏新华教授曾经对湘潭大学非洲法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作出过详细的统计。具体内容可参见夏新华:《湘潭大学非洲法研究的缘起、成绩与展望》,载《林榕年教授与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60年》,旅游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2] 陈泽宪:《亟待加强的西亚非洲法制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25日,第6版。

[3] 洪永红、夏新华等著:《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 何勤华、洪永红主编:《非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 夏新华著:《非洲法律文化专论——理论探讨、制度变迁、个案评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6] 夏新华著:《非洲法律文化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7] 如在王琼著:《西亚非洲法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的参考文献中有几处明显笔误。该著第436页,周枏笔误为“周枫”;第438页,《比较法总论》一书漏写了作者“克茨”;第440页,《比较法研究》写成了“《比较法学研究》”,等等。当然,瑕不掩瑜,这些小笔误并不会影响到该著作的学术价值与意义。

[8] 参见王琼著:《西亚非洲法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9、34、44、50页。

[9] 参见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10]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11]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参见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2] 刘海燕:《突尼斯个人身份法改革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13] 慕小娟:《南非内幕交易法律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14] 参见徐国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第62页。夏新华:《勒内·达维德与》,载《西亚非洲》2008年第1期,第58页。

[15] 张小虎:《1948年埃及民法典研究——兼论阿尔·撒胡里的贡献》,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16] 洪永红著:《当代非洲法律》,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17] 夏新华著:《非洲法律文化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8] 李伯军著:《当代非洲国际组织》,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19] 朱伟东著:《非洲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0] (美)克莱尔·莫尔·迪克森编著,朱伟东译:《非洲统一商法:普通法视角中的OHADA》,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1] 埃及在“阿拉伯之春”浪潮中,宪法屡遭修废、立法机关反复开闭,政权多次更迭。关于埃及宪政危机的新闻短评,可参见笔者拙作《埃及政局陷入轮回 塞西执政阻力重重》,载《法制日报》2014年7月15日,第10版。

[22] 王琼著:《西亚非洲法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23] 对于“非洲混合法系”的理论探讨,笔者与导师夏新华教授经过多年的探讨,基于其非洲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学术理论,逐步建构起一套“非洲混合法系”理论,从而形成论文。具体参见夏新华:《从“非洲法系”到“非洲混合法系”——再论非洲法研究中的法系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6期,第128页。

[24] 参见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第187页。

[25] 非洲的宗教法主要有:内陆和北部的伊斯兰教法、东南沿海的印度教法、东非高原的基督教法。

[26] 影响非洲的西方法主要有宗主国留下的大陆法与英美法,而除英、法两国外,还包括美国、荷兰、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在殖民活动中推广的法律。

[27] 夏新华:《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载《湘潭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24页。

[28] 参见(英)埃辛·奥赫绪、(意)戴维·奈尔肯编,马剑银、鲁楠等译:《比较法新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6页。

[29] See A. Esin Örücü, “What is a Mixed Legal System: Exclusion or Expansion?” 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12.1 (May 2008), available at http://www.ejcl.org, last visit: 10/29/2014.

迦叶法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