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高铁“座霸”事件,处罚结果终于出来了。
8月24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通报处理情况:济南铁路公安处对“霸座”男子孙某给予治安罚款200元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也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火车。
被罚200元
今后坐火车将受限
8月21日,在济南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孙某霸占一女乘客的靠窗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其“霸座”视频经网络曝光后,引发热议。
8月24日下午,济南铁路在其官方微博通报G334次列车乘客“霸座”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铁路公安部门已对该事件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此外,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4日,
孙某收到了济南铁路公安开出的200元罚单,并已当场用现金支付
。对于事发后个人信息被网友“人肉”搜索并公布,孙某向记者表示,这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一些影响。
此前,孙某曾公布一段42秒道歉视频,称其对“霸座”行为感到悔恨和自责,“向当事人和全国人民道歉”。
高铁霸座不违法?
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据中新网昨日(23日)报道,济南铁路局在调查后曾回应称,涉事男乘客孙某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这一回应,一度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质疑,
甚至纷纷抛出“灵魂拷问”——霸占座位真的只是“道德问题”?
而如今处罚结果摆在面前,“灵魂拷问”也有了答案:
“霸座”是违法行为,依据正是前文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此外,其实在12306官网公布的“法律规章”一栏中,《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明确指出,旅客的基本权利之一是“
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基本义务则包括“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而《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
”,第三十二条则明确“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
另据南方都市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认为,
铁路公司未能维护列车秩序提供车票上载明的座位,属于违约
。他表示:
当乘客购买车票后,与铁路公司之间既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公司有义务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有义务依照票面所记载的座位信息为旅客提供座位,
当旅客的座位被霸占时,铁路公司及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维持秩序并有效劝导占座旅客离开
。而在劝阻无效后为旅客提供更高级别座位乘坐,属于违约后的补救行为。
人民网微信评论称: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这是公德;遵守基本公共秩序,这是教养。一旦对基本的规则失去敬畏,人就会变的异常丑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