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以“爱国”名义砸外国品牌私家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偶有发生。从刑法意义上对这类行为定性,主要在于如何甄别任意毁坏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期法信小编梳理若干“砸车”案例以及区别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观点,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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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1.对警车进行打砸、起哄,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雷友全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派出所外对警车进行打砸,并踢玩警灯取乐的,该行为系任意毁坏财物并起哄的行为,基于此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且主观上具有滋事的目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2011)内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坏财物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何某某与宋某某、林宇杰、罗俊杰、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并对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打砸,基于行为人打人、砸车的行为均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行为本质属于滋事,不宜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并罚,应将前后两个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932号
审理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2-30
3.吸毒致幻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项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吸食冰毒后为寻找刺激狂砸警车,并在他人指责的情况下砸坏公共场所其他财物的,其行为指定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已超出故意毁坏财物的评价范围,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8日(第6版)
4.持刀当街砸车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唐某寻衅滋事罪案
案例要旨:对于持刀当街砸车的行为的定性应从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进行判断,在与被害人发生摩擦的情况下行为人于傍晚基于暴力威慑,针对素昧相识的被害人实施持刀砸车的,不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安定,该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29日第6版
1.出于流氓动机毁坏公司财物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流氓动机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之设,这是一种毁坏型的财产犯罪,以区别于盗窃罪等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可以说,在客观表现方式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相同的,只是罪量要素不同而已。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分还是在于流氓动机。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而损毁公私财物的,尤其是酒后滋事,毁坏他人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个人目的,例如报复他人而损毁公私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从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犯罪成立标准的等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寻衅滋事罪也可能表现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这使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二罪仍有显著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常常是出于卖弄淫威、逗乐开心、争强逞能、寻求刺激等变态心理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则具有明确的毁坏特定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三,犯罪成立标准不同。本罪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来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只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只要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足以成立本罪。
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当然,二罪也可能会发生竞合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其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巨大,就属于想象竞合。对此,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摘自《刑法学(第五版)》,高铭喧、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出版)
3.任性毁坏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于针对的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客体来区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但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从刑法分则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来看,立法也明确将破坏社会秩序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然而,当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时,又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呢?此时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判断依据。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行 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犯罪对象不特定,就意味着不特定的财物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随时有遭到侵犯的可能。
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导致不特定人即不特定财物的所有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因此,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必然是公共秩序。这从刑法分则对两罪罪状的表述也可看出。立法在对两罪的表述上,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的行为必须是“任意”的。表明立法对两罪在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另外,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虽均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却有所不同,前者毁坏财物是手段,后者却是目的。
(摘自《吸毒致幻任意毁坏财物的定性》,作者:孙戴泉,工作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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