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6日,消费者马某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称在贵溪市某保健品店购买了标识为海马酒3瓶、人参鹿茸酒4瓶、人参酒3瓶共计人民币3000元,之后被朋友无意发现该批酒没有无厂名、厂址、合格标志、配料表等信息属于假冒伪劣“三无”酒,商家又不同意退款,最终消费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反映,恳请有关部门从中调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马某的反映后,高度重视,迅速处置。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来到贵溪市某保健品店现场核实,最初该店负责人仍不同意退款,经过工作人员调解,以及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该店负责人退还及赔偿当事人马某10000元,马某对该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事后为工作人员送上一面锦旗。对于商家涉嫌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例中,被投诉方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调解,最终该店负责人退还及赔偿当事人马某10000元。
2024年8月29日,接到消费者孙女士投诉称在余江区某土菜馆用餐,因美团上有商家75元代100元代金券的优惠(不限时间可无限叠加使用),她便购买了2张代金券,然而,在结账时却被告知满300元才可用一张,投诉人消费未满无法使用。孙女士表示该代金券团购详情中未有满300元才可使用该券的说明,若使用代金券,只需要购买2张75元代100元代金券再支付30元合计180元,而实际支付230元,因此,她向商家提出退还差价并赔偿的请求。
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经核实,孙女士当晚消费230元,因代金券未能叠加使用,实际消费230元。同时,商家在美团上的75元购买100元代金券活动已结束并下架。经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款50元差价,并补偿50元,累计退赔1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商家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我局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退赔费用,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