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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及其偏好
街头官僚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与公众进行直接互动,并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公共服务雇员”,基层执法者则属于从事政策实施和法律执行的管制型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一直是街头官僚理论的核心命题,这是因为虽然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官僚根据服务对象需求、环境变化、公务资源的有限性而做出适应性调整,但是街头官僚作为理性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面对执法过程中的权力、角色和利益冲突,会出现安于现状、选择执行、机械野蛮执法、一线弃权等“自由裁量权失范”行为。这些行为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降低执政效率,助长特权和腐败,造成司法公信力降低,因此对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规制非常有必要。
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被界定为“官僚在一系列限制其行为的要素(parameters)中的选择范围”。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体现在行使者在回应数量众多且可能相互矛盾的需求要素时可以“选择”的方式和优先顺序。也就是说,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对规则和制度的公正执行来获得行政合法性,又可以选择通过照顾行政相对人的个人诉求来体现对民众的回应性,而这为自由裁量权的偏好存在提供了可行性。中国人在权力行使中注重对“情”与“理”的平衡,而街头官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同样需要对制度和人情进行双重回应,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街头官僚的权力构成体系中既包含制度和政策赋予的权力,也包含基于街头官僚自身社会网络发展的影响力,这些因素决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范偏好和人情关系偏好的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
1. 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范偏好
街头官僚作为承担维护法律尊严、政策执行责任的一线人员,不免受到法律制度、官僚组织科层制度、行政伦理的约束,执法需遵循行政导向。街头官僚自由裁量权存在行政规范偏好有以下原因。第一,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适用对象、适用的机关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这相当于给执法权力套上了制度的笼子。第二,组织内外部的监管行为。任何一个基层执法者都隶属于相应的组织,不同组织会对其内部成员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这也促使执法者更加谨慎地使用自己的权力。第三,行政伦理规制。公共行政伦理促使基层公务人员的执法决策体现职位所赋予的价值内涵,积极的行政价值观能够让街头官僚更倾向于坚守法律底线。
2. 自由裁量权的人情关系偏好
在中国,人情关系起源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客观存在的人际关系,发展为基于施惠与回报行为的社会资源交换行为。1894年Arthur Smith以“guanxi”作为人情关系的简称,这一概念首次被纳入社会科学研究体系之中。人情关系包含了情感交换维度和社会资源交换维度,按照这两个维度的组合,人情关系通常被划分为3类:单纯基于人的自然情感和伦理关系的情感型人情关系,如亲戚、朋友之间的人际关系;单纯基于社会资源交换维度,秉持互惠原则、短暂而不稳定的工具型人情关系,例如店员与顾客之间的人际关系;由感情和利益双向驱动的、有意识关照他人但目的是获得回报的混合型人情关系,如上下级、同事、师生之间的人际关系。
中国街头官僚作为人情社会的一员不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人情的影响,因为他们有如下需要。第一,回应情感关系。街头官僚会对和自己具有情感型人情关系的、私交过硬、关系密切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形式和资源上的照顾。第二,回应利益关系。人情关系得以延续、发展、繁盛莫不归功于其互惠互利的特征,街头官僚对于那些有过人情往来的行政相对人会特殊照顾,也会索要回扣或是期望获得未来的回报。第三,维护道德与情面。人情关系是中国人际交往的隐形范式,不遵守这个范式就会被指责不懂世故、不近人情,所以街头官僚倾向于对一些轻微违规的相对人采取规劝等较轻的处罚方式以求维护关系的和谐。
(二)人格特质中的思维和情感倾向
人格特质是一种持续稳定的倾向,也是理解个体行为的基础。人格特质理论由Allport创立,经过Cattell等学者不断发展,已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分析工具。其中,在Jung的人格类型理论基础上,美国心理学家Myers母女开发了MBTI,根据注意力来源、认知方式、决策方式、生活方式4个维度将人格分为了16种类型,该量表被认为是分析人格类型的有效工具。其中,决策方式维度体现了人们通过感知获取信息和判断权衡时的不同用脑偏好,是人们做出各种决策的内在基础,该维度分为思维倾向(T)-情感倾向(F)两方面。具体定义如下。
思维倾向(T)。思维倾向的人倾向于从外部视角出发,依据客观事实做决策,注重客观,合乎理性和逻辑,具有一致性且满足既有的规则。
情感倾向(F)。情感倾向的人习惯于从自身价值观出发,通过联想和同情心做出决策,善于换位思考、关心他人情绪,希望决策能够平衡各方以达成最大和谐与一致。
思维-情感划分并不是唯一一个对决策方式中人们是否看重人际关系这一特点进行描述和测量的人格特质理论,知名的大五模型中的宜人性(agreeableness)维度也关注到个人对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视程度,这与MBTI中的思维-情感维度的划分逻辑存在相似之处,也有学者证明了思维-情感维度与宜人性的校正相关性达0.57。但就本研究关注的街头官僚决策时对“情”“理”的偏好问题而言,思维-情感维度相较于宜人性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这体现在:一方面,该维度不仅强调了对人际关系的重视(F),同时也强调了对客观事实的权衡(T),更适合探索决策是“于情”还是“于理”这类两难问题;另一方面,比起大五人格理论,思维-情感维度的划分已被证明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更为适用,能够更好地解释人们在人际关系行为上的内在差异,情感倾向的人群对于社会关系的评价更为积极。
(三)思维和情感倾向对自由裁量权偏好的影响
街头官僚在复杂情况下的决策能力和心理认知是决定其自由裁量权偏好的重要原因之一。而MBTI的思维(T)和情感(F)倾向正是描述了人们有意识地做出决策和判断的倾向与能力,思维倾向(T)的人群理性客观、对规章制度遵从贯彻,而情感倾向(F)的人群则更倾向于思考他人的感受、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思维-情感倾向的差异已被证明会在社会人际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面临冲突时,思维倾向的人群在解决问题时更为坚决自主,做决策更倾向于维护既有的规则制度;而情感倾向的人群则表现出更多的合作性,做决策更倾向于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而在街头官僚领域,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范偏好体现了执法者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和对行政合法性的回应,人情关系偏好则反映了执法者对人情世故的遵守和对个人社会关系的维护,因此提出假设:
假设H1: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使用偏好与其在思维(T)-情感(F)的倾向有关。思维倾向群体做决策时更关注行政规范偏好,情感倾向群体做决策时更关注人情关系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