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爱做科普第二季:隐形眼镜与眼健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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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提出:目前存在的一个典型的隐形眼镜使用误区是:大众认为购买隐形眼镜很简单,没啥医疗专业特性。
同时,调查发现,不少年轻人直接选择在文具店、饰品店、格子店购买彩色隐形眼镜,甚至有些店家把不同颜色的彩色隐形眼镜放在一个瓶子里。近年来,随着微信的兴起,更有人在朋友圈售卖彩色隐形眼镜。
专业人士知道,隐形眼镜是国家三类医疗器械,如购买需到手续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但仍有些消费者在资质赠书不齐全的网店或微商那里购买。近日上海就审判了一起90后在朋友圈无证售卖隐形眼镜的案件。
90后微商无证售卖隐形眼镜
获刑6个月并处3万罚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90后女孩姜某在微信端售卖隐形眼镜,二审认定微商姜某犯非法经营罪,维持一审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
姜某是一个90后女孩,大学毕业后做起了微商,售卖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姜某先是通过某网购平台,联系上经营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店铺的商家卓某(已另案处理),与卓某就转售隐形眼镜等达成一致。
而后姜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商品信息,在卓某网店标价基础上对外加价2元至30元不等出售。买家向姜某下单付款后,姜某再向卓某购买,由卓某直接给姜某的客户发货。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在卓某和姜某都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姜某向卓某共购买了总计八万余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卖了900多单。2017年5月,卓某到案后,姜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对销售隐形眼镜等行为予以供认。一审审理期间,姜某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姜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姜某上诉称,她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但不知道网络销售也需要相关资质,她只是帮忙他人买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并不是非法经营,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的供述证实,其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办理资质证明及许可,但是姜某没有相关的资质及许可。姜某从2015年8月开始销售隐形眼镜至2016年底,将上家的发货价加价2元至30元销售,以微信转账、当面付款等方式收取货款,销售对象包括朋友、同学,以及朋友和同学介绍的顾客。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隐形眼镜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法院根据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知道,隐形眼镜是国家三类医疗器械,如购买需到手续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店铺购买, 国家食药监总局早在2017年年底就在网上发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明文规定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其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实体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销售条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要求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运营模式为通过自建网站(包含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医疗器械。
此外,《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也就是说,在网上直接销售医疗器械的网店在线下必须有实体店。同时,不论是网络直接经营者还是第三方平台,都必须到食药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隐形眼镜与心脏瓣膜、人工关节等性质类似,其实是一种医疗器械,必须在专业场所由拥有眼科视光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验配。
由于隐形眼镜是配戴在眼睛透明光学面“角膜”表面上的“光学眼镜”,因此,当配戴方式与护理行为不正确时,将直接影响角膜及周围眼睛组织的健康,少数严重者将可能直接损害视觉功能。
首先要接受专业检查。配镜前要经专业人员进行眼前部的检查,包括眼睑、结膜、角膜、泪器,常规检查眼底及眼压以便发现是否有眼部异常。然后进行屈光检查,决定所需镜片的度数、直径、基弧等参数。选择正规场所提供的合格镜片和相关护理液。
配戴后要注意隐形眼镜每天的清洁冲洗消毒等规范护理步骤。同时要定期进行眼科检查以及定期更换镜片,如有不适就要立即停止配戴并到医院就诊。这样规范配戴的情况下,是可以长期安全配戴隐形眼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