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张贴、发放小广告;
饲养的宠物干扰他人生活;
翻越护栏……
3月1日起,随着《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
在乌鲁木齐正式施行,
以上不文明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
违反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制止不文明行为的人还将受到奖励表彰
。
据乌鲁木齐市文明办常务副主任马仲福介绍,《条例》对首府倡导哪些文明行为、禁止哪些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进行了规定。其中倡导的公共文明行为列举了12条,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列举了14条,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今后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公共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规定,
在公共场所发放小广告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张贴、发放者处3万元罚款。
行人闯红灯、翻护栏等不文明行为也要处罚。按照相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
如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将处警告或罚款5元;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将处罚200元并记6分;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将处警告或罚款10元。
此外,《条例》还对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违反交通规定闯红灯、在人行道或盲道停放车辆等不文明行为的惩戒进行了规定,同时将文明用餐、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乘车先下后上等写入《条例》。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乌鲁木齐对于公共文明行为的管理开启了法制化、规范化模式,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入新阶段。”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表示。
《条例》中,关于文明饲养宠物的规定格外引人关注。“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这一条被列入了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之一。
那么此类情况该如何判断?具体的情况又将如何处理?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齐斌对此进行了解答。
据齐斌介绍,依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5条中的规定,饲养者须按规定为犬注射疫苗;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不准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在户外应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条例》第13条中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饲养者进行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处罚标准,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则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惩处,“
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如
结伙或被伤害者是老弱病残孕等情况,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倡导的12种公共文明行为
(一)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居(村)民公约;
(二)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人员、院校学生等在公共文明行为中起表率作用;
(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珍惜公共资源;
(四)礼貌用语,友善宽容,待人和气,乐于助人,尊重民风民俗;
(五)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工作、休闲、娱乐方式;
(六)开展文明餐桌行动,讲究餐桌礼仪,节约粮食,文明用餐;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设施;
(八)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九)行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文明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十一)自觉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十二)自觉遵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倡导的其他公共文明行为。
禁止的14种不文明行为
(一)在校园、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商场、酒店大厅、网吧、候机(车)站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
(二)使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在公共场所语言粗俗、以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
(六)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等损坏城乡绿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