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三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2
、证监会通报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
3
、中国证监会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全年作出处罚决定349项,罚没款金额53.11亿元,市场禁入100人次
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04-16 来源:证监会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证监会会同上交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守“硬科技”定位,扎实推进试点注册制和关键制度创新,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市场总体反应正面积极。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证监会在总结前期审核注册实践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委认真研究论证,出台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从一年来制度运行的效果看,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推出,增强了审核注册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科创板集聚优质科创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已超过250家,涵盖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据2019年报显示,平均研发投入占比12%、平均研发投入金额1.17亿元,平均发明专利75项,均显著高于其他市场板块,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等先后实现上市,科创板“硬科技”的成色和市场包容性逐步显现。但申报和在审企业中也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需要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实践,进一步研究完善。
二、修订思路
科创板各项制度设计,必须紧紧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这是检验科创板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准。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三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办好科创板、做好注册制改革试点关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坚守科创板“硬科技”定位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保障科创板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8号公告】《关于修改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16日
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附件: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pdf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 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2020年 3 月 20 日公布 根据 2021 年 4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
正)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 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落实本指引制定具体业务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的通知
2021-04-16
上证发〔2021〕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证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
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
《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
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
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条 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等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
第四条 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
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
同时符合
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第七条 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
第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并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说明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同时在上市保荐书中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
保荐机构核查时,应当结合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应简单根据相关数量指标得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结论。
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充分论证、审慎推荐。
第九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着重从以下方面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作出综合判断: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二)发行人的行业领域是否属于《指引》和本规定所列行业领域;
(三)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是否符合《指引》和本规定所列相关指标要求;
(四)如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未达到相关指标要求,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本所可以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参照咨询意见作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审核判断,并按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科创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科创属性指标或者相关情形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发行人拟披露的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在申报前,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本所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本所对保荐机构推荐企业到科创板上市的行为实施自律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保荐机构可以按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证发〔2020〕2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参考示范格式)
2.
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参考示范格式)
附件1
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的专项说明
(参考示范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估,出具本专项说明,并保证本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公司简介与主营业务概述
备注:
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四)项指标的要求;
软件企业不适用上述第(三)项指标的要求,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应在10%以上。
(公司可选择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一或者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二进行说明。
选择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二的,可选择其中任意一项情形进行说明。
)
(三)公司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具体说明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和行业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对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情况进行说明,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的技术先进性及其表征。
公司根据研发的技术及其功能性能、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等,详细说明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及其先进性。
2.
公司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及其依据。
公司结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要求,先进技术应用形成的产品(服务)以及产业化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和研发投入情况,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和在所属细分行业领域的排名情况,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安排和技术储备等情况,说明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及其相关依据。
3.
公司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及其依据。
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领域划分,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技术应用的具体领域等,说明属于的科创行业领域及其认定依据。公司属于科创行业领域中其他领域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4.
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及其依据。
公司根据所选择的科创属性相关具体指标,说明符合该项指标的具体情况、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四)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有)
三、结论性意见
经充分评估,发行人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科技创新行业领域和相关指标等科创属性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的专项意见
(参考示范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论证工作,出具本专项意见,并保证所出具意见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发行人简介与主营业务概述
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研发的技术及其功能性能、取得的研发进展及其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主要奖项等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及其先进性发表核查意见。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要求,先进技术应用形成的产品(服务)以及产业化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和研发投入情况,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和在细分行业领域的排名情况,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安排和技术储备、市场认可程度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发表核查意见。
(三)发行人符合科创行业领域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应根据相关权威产业分类目录、规划或指南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是否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就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领域归类是否匹配,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发表核查意见。若发行人认定属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保荐机构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营业收入确认,研发人员认定,发明专利权利归属、有效期限、有无权利受限或诉讼纠纷以及在主要产品(服务)中的应用,营业收入增长等情况,或者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科创属性相关指标发表核查意见。
(五)保荐机构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有)
三、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结论性意见
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披露的科创属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科技创新行业领域和相关指标等科创属性要求。
××保荐机构
年 月日
证监会通报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04-16 来源:证监会
2020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围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突出执法重点,突出精准打击,突出执法协同,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等。
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连续三年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各环节虚构业务;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福利费用、推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调节利润。
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
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实施造假。
如广东榕泰利用保理业务虚构债权等方式虚增收入;宜华生活通过虚增出口销售额、虚构境外销售回款等方式进行海外业务造假。
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
造假动机涵盖规避退市、掩盖资金占用、维持股价、应对业绩承诺等因素。
如延安必康以虚假账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科融环境通过篡改原始单据等方式延期确认收入。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
四是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
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
如豫金刚石除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外,还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数十亿元。
办理案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等恶性违法的总体要求,证监会集中执法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模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衔接配合,提高线索发现的及时性、有效性,强化稽查执法办案资源的集中调配,保障重大案件的高效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协作,加大证券违法成本,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活动,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以落实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有效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中国证监会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全年作出处罚决定349项,罚没款金额53.11亿元,市场禁入100人次
中国证监会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04-16 来源:证监会
2020年,证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要求,紧扣“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持续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聚焦“建制度”主线,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
一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
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顺利出台,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积极推动《期货法》立法,立法进程取得重大突破;认真配合做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加快推进《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稳步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推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等。
二是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落地,持续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
制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6项配套规则,扎实推进这项“存量+增量”改革平稳落地;制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构建科创板再融资规则体系,制定发布突出“硬科技”特色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同时,以注册制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发行承销、交易、并购重组、持续监管、退市等制度改革。
三是推动完善资本市场重要制度规则。
推动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则,引导再融资市场化发行;全力推进新三板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为新三板设立精选层改革打牢制度基础,全年发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共计52件;出台《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等规定,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推动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修订《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奠定制度基础;实行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交易所发布配套通知;制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则,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四是持续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
全年分四批集中“打包”清理168件制度文件。持续更新面向社会开放的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收录资本市场各类规则5483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179份,月均访问量超过10万人次。
(二)践行“不干预”理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高效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推进核准制向注册制平稳过渡,做好相关制度规则的制定实施、存量企业平移、审核注册机制优化等工作;优化并购重组审核安排,进一步拓宽“小额快审”通道;优化新三板行政许可机制,简化行政许可申报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强化备案管理和与外部委的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启动行政许可电子公章,实现许可受理及审查全流程网上办理。高效开展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全年共接收行政许可申请3669件,发出受理、补正、反馈等通知5585件;依法依规履行股票发行审核职责和发行注册程序,全年核准或同意注册IPO企业共409家,新上市企业合计融资4699.64亿元;443家企业完成再融资(含核准和同意注册),融资8115.55亿元;核准48家境外上市行政许可申请,30家企业完成境外发行,合计融资1714.44亿港元。
二是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制定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推进清理备案事项,切实解决“名为备案、实为审批”的问题。组织编制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包括行政处罚等在内的百余项权责事项。配合有关部委做好深化“证照分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等文件的修订。
三是深化市场产品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制定并发布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相关政策规则,推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指导期货交易所完善规则体系,制定、修改期货期权合约及业务规则,新上市12个期货期权品种,有力支持实体企业稳产保供。指导期货交易所创新一线监管制度机制,首推国内期货品种境外结算价授权。
(三)落实“零容忍”要求,依法全面从严治市
一是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提请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围绕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建立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违法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等方面,做了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坚持“零容忍”,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
全年作出处罚决定349项,罚没款金额53.11亿元,市场禁入100人次。
从严高效审结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等市场高度关注的财务造假案件。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推进监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交易所股票市场监管,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全面启动上市公司专项治理行动,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加强机构监管,推动出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16项机构监管制度;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分类监管制度,针对不同市场层次分别制定年报、中报内容格式准则7项,指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制定完善市场分层、公司治理等自律规则。
三是依法从严规范市场主体运作。全年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612家次、159次;针对债券交易、股票质押、私募资管业务等高风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线索核查和违规查处力度,同时严肃落实责任人员追责制。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全年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67家次,对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82人次,对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144家次。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执法
一是加强稽查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完善稽查执法规范体系。坚持开门办案,加大听证公开力度,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全年共召开听证会149场。
二是完善诚信建设制度机制,推进资本市场诚信约束和激励。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稳步推进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升级建设,收录主体信息100.95万余条,行政许可信息3.28万余条,监管执法信息3.46万余条,部际共享信息2371万余条。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专项公示工作,互联网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总查询量达1287.37万余次。持续组织完善“限乘限飞”市场化惩戒工作。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防范权力滥用
一是加强行政权力的日常监督。建立系统的监督保障措施,把关键部门纳入监督重点,建立廉政制度源头把关等机制。严格落实《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回避规定》,完善廉政高风险岗位人员的日常监督。开发运行干部廉政监督管理系统,提高权力监督的科技化水平。把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警示教育及经常性教育。
二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把办理建议提案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办理工作提质增效,全年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含议案)21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7件。
三是积极接受司法监督,扎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应诉工作成效。共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08件(含往年结转51件),通过出庭应诉进一步巩固和确认证监会监管执法原则和标准。
四是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监管透明度。全年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7场,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3场,参加其他部委新闻发布会1场,主动发布新闻203条,累计回应公众关注热点和重大舆情70余次;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督促从事信息披露业务媒体合法经营;严格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年共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1959件。
(六)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高标准做好投资者诉求处理工作。平稳实施热线投诉直转范围扩大到全国各辖区,效率大幅提高,平均办结时间由以前2-3月下降至15个交易日。12386热线全年共接收投资者有效诉求10万余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7200万余元,收到投资者感谢信6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