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决定:石泰峰同志任宁夏自治区党委委员、常委、书记;李建华同志不再担任宁夏自治区党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
石泰峰,男,汉族,1956年9月生,山西榆社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教授,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5月参加工作。
1974年5月—1975年9月,山西省榆社县大寨公社知青;
1975年9月—1977年7月,山西机床厂技工学校学习;
1977年7月—1978年9月,山西机床厂第五车间工人;
1978年9月—1982年9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学专业学习;
1982年9月—1985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基础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年7月—1990年6月,中央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其间:1987年11月—1988年11月,挂职任河北省宁晋县委副书记);
1990年6月—1992年9月,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法学室副主任(其间:1991年09月—1992年09月,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进修);
1992年9月—1996年3月,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法学室主任(1995年11月教授);
1996年3月—1999年1月,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
1999年1月—1999年10月,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
1999年10月—2000年12月,中央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兼政法教研部主任;
2000年12月—2001年7月,中央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兼组织部部长、政法教研部主任;
2001年7月—2002年2月,中央党校副校长兼组织部部长、政法教研部主任;
2002年2月—2002年4月,中央党校副校长兼政法教研部主任;
2002年4月—2010年9月,中央党校副校长;
2010年9月—2011年8月,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
2011年8月—2011年9月,江苏省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
2011年9月—2011年12月,江苏省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兼省委党校校长;
2011年12月—2014年6月,江苏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
2014年6月—2015年11月,江苏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苏州市委书记;
2015年11月—2015年12月,江苏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党组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
2015年12月—2016年1月,江苏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
2016年1月—今,江苏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7年4月 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
党的十八大代表,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三届江苏省委委员、常委,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