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7年1月9日下午一点半,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经验交流会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届法律图书宣讲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隆重举行。
本次宣讲会由三个单元组成。第一单元主题为“
法学教育中的技艺培养
”,第二单元主题为“
法学教育中的理念引导
”,第三单元主题为“
法学教育与图书出版
”。三个专题均以法学教育为核心,以呈现一线教学工作者的切实体会为宗旨,既有读书人与编辑其乐融融的围炉手谈,又有师生之间火花频频的平等对话。
开幕式
主持人:蒋浩(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致 辞: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旨发言: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技艺与价值:法学教育如何两翼齐飞
第一单元 法学教育中的技艺培养
主持人: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主题发言
1、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合同法实务》课程为例的展开
2、 朱庆育(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民法总论》课程为例的展开
3、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为例的展开
4、侯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法律与社会科学》课程为例的展开
5、金雪儿(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 法学教育中的理念引导
主持人: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主题发言
1、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为例的展开
2、郑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上海交大《宪法学》课程为例的展开
3、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清华大学《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的展开
4、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法理学》课程为例的展开
5、吉冠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 法学教育与图书出版
主持人: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主题发言
1、 白丽丽(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
——法学通识教育与图书出版
2、 杨玉洁(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
——从《车浩的刑法题》谈法学图书出版
3、 陈尔彦(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4、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靠什么连通法院与法学院:司法通识的传播路径
5、 陈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
——从经验到经典:研究型阅读方法论
闭幕式
主持人:蒋浩(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总结人: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记录人 | 陈尔彦(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
2017年1月9日
下午一点半,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经验交流会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届法律图书宣讲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隆重举行。
开幕式由
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蒋浩先生
主持。蒋浩先生代表北京大学出版社,向与会来宾听众表示了诚挚的欢迎,并介绍了本次宣讲会的三大亮点:
一是
以“法学教育:技艺培养、理念引导与图书出版”为主题,契合北京大学出版社“学术为本、教材优先”的出版理念;
二是
发言嘉宾覆盖面广,包括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多所高校教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代表;
三是
发言嘉宾年轻化,发言教师均为活跃在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老师
在开幕式致辞中,结合个人的教学经验,谈了他对于本次会议主题的理解。在法学教育方面,薛军老师认为,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界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院校在部门法领域对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
这种改革改变了过去以课堂集体讲授为手段、以单纯解释法条为目标的传统教育方法,强调以实务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方法、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解释能力为根本宗旨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
葛云
松老师和
车浩
老师是这场改革中的代表人物,他们对于教学方法改革的积极探索在学界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目前,这种新型教学方法也逐渐被推广到国内其他院校,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次会议为老师们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供了平台。在价值引导方面,薛军老师认为,
法学虽然是一种技艺,但不能失去灵魂;所谓灵魂,即正确的价值判断。
薛军老师以沈岿老师在前几日就雾霾问题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说明了法律人在当代应当如何将技艺与价值进行融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老师
以“技艺与价值:法学教育如何两翼齐飞”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与与会来宾分享了自己在教学改革中的心得与想法,为本次会议奠定了基调。
车浩老师认为,法学教育不等于法学院教育。法学院提供的法学教育,仅仅是整个法学教育的一部分。近年来,伴随着司法考试培训的兴起、人文社科知识的入侵和社会教育机构的壮大,法学院教育受到了三次浪潮的冲击,这导致法学教育的社会分工逐渐细化,学生对知识类型的需求以及教师由此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逐渐增强。
面对这一越来越明确的社会分工,法学院教育应当发挥比较优势。通过对比法学院校举办的培训班和社会教育机构的培训课程,车浩老师指出,法学院教育在
法官思维培养、诉讼策略制定、诉讼可视化、证据处理等实务培训方面是缺乏比较优势的
。因此,法学院应当发挥自身的教学优势,合理决定法学院内部的资源分配,在法学教育领域里形成充分、合理、有效的社会分工。
对于本次会议的三个环节设置,车浩老师指出,
首先
,法律作为一门职业,有哪些独立和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专门性技艺,是能够并且应当在教学过程中训练和培养学生的?
其次
,文科教学难以回避价值判断,法学尤其如此。讲台上的法学教师,应当如何理解自己的角色和职业伦理?在进行价值宣扬和理念引导的同时,又要促进学生的独立思考(包括对教师本人价值观的批判),其中的平衡如何把握?如何要教育和培养学生自由人格的时候,又避免成为韦伯所说的在无人质辩的讲台上的先知和煽动者?
最后
,在图书出版方面,以往学术图书出版种类繁多,相比之下,教育图书的形式较为单一,往往脱离不开传统的教科书或培训教材的模式。未来法学教育图书的出版,还能有哪些创新的形式,能够把上述技艺培养与理念引导两方面的内容,更加丰富地展现和传递给学生?以上,也是本次会议的三大板块所要着力探讨的内容。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法学教育中的技艺培养”,主持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哲玮
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老师
以合同法实务课程为例,介绍了自己在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经验。合同法实务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合作开设的课程,至今已开设了七年。最初开设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学生在债法知识上的欠缺,增进法学院毕业生对真实交易和合同的理解,经过数年探索,课程于2013年改革
为小班封闭授课,并逐渐形成以合同起草为核心的授课体系,强调合同文本撰写能力,淡化知识性讲授
。课程选取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例,授课师资均为一线仲裁员和律师。课程筛选学生的标准,是选取以成为律师为志向的学生。
在具体的课程安排上,前六次课的目标是教授学生如何用法律的眼光正确描述一个交易,通过作图的方式,理解交易结构和交易流程;第七、八次课专门教授学生如何计算合同损失,起草违约金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定金条款等通用条款,因为这恰恰是实务中尤为重要、而传统教育中却往往未能深入挖掘的重要问题;之后的几次课则以实践中真实的复杂交易为例,训练学生起草合同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求偿的策略和能力。
本门课程的特色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
内容体系独创,结合了英美法和中国法的内容,并形成了独特的模块;
二是
课程训练针对性强,定位清晰明确;
三是
以双师同堂为讲授形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四是
采取小班授课和分组对抗形式,每周布置随堂作业并及时反馈。
在展示了课程取得的良好收效和学生的毕业去向后,邓峰老师指出,本门课程的成功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结果:
默契配合的搭档、清晰的课程定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授课理念、循序渐进的课程设计在其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邓峰老师也希望在未来能为本课撰写专门的课程教材,进一步固化本课的实践成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老师
借助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示了他在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中推行的种种教学尝试。葛云松老师指出,法学院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而所谓技能,又包括了实务技能和智能技能两方面。相比于实务工作者,由于时间分配和精力投入的不同,法学院教师的比较优势恰恰在于传授更加体系化、抽象的法律知识和解释法律的技能,这同时也是一个教学与学术研究相互促进的教学相长过程。为了充分发挥法学院教育的比较优势,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中涉及的案例,其事实部分都是给定的,因为发现事实并非法学教师的比较优势。相反,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主要目标,在于训练学生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适用法律来发现解释中的各种困难,从而学习如何运用各种资料和法律解释方法解决问题。
在明确了课程目标的基础上,葛云松老师详细介绍了民法案例研习课的课程结构。教师在课前将需要完成的作业布置给学生,作业的内容即为案例分析,案例均由教师自行编写,且案例的事实需要相对简化,将争议点埋藏在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例事实中。学生需要在课前撰写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业量为每学期9-12次,作业篇幅不限,通常在6000到15000字之间。课堂采取“统分结合”的授课模式,前三分之二的时间由助教带领各个小组进行小班讨论,最后三分之一的时间再由教师进行集中讲授,对案例涉及的理论争议点进行分析、总结。
随后,葛云松老师以自编的“紫檀木料案”为例,生动地向在场听众展示了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具体授课内容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运用过程。具体而言,在案例设计方面,葛云松老师认为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高度简化,使学生能更好地将注意力集中于教师意图训练的关键点上。在问题设定方面,
葛云松老师特别强调了对律师视角的运用,并以此与传统的法官视角进行对比,指出这种设问方式更有利于使学生意识到法律问题的存在,从而有针对性地检索相关学说和判例。
在详细地展示了“紫檀木料案”的分析过程和解题结构之后,葛云松老师指出,这一
逐一检索请求权基础的过程,就是在训练学生寻找问题、检索资料、解释法律以及对各种解释方案进行对比的能力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将得到全面提升。这也正是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之所在。
浙江大学法学院朱庆育老师
以民法总论课程为例,发表了题为“真理与方法:作为诠释学的法学”的演说。
当下几乎所有关于法律思维的讨论都是在试图回答什么是法学的真理和法学的方法。法律解释是诠释学范畴之内的解释。而法律解释的技艺究竟是什么?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应当先从法学的性质谈起。初学法律时,每个人都会被教导应当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边沁通过这个区分,把立法论归入政治、解释论归诸作为科学的法学。这一区分还把自然法和实证法分隔开。自然法回答的问题是“法律应当是什么”,而法学家研究的对象则是实证法。从此,法学家的目光越来越聚焦于实证法科学领域。将解释论的法学当作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模型的结果。
所谓解释论,实际上就是在探寻法律真理,探寻法律的含义。法律含义之所在,也就是法律真理之所在。当人们寻得法律的含义后,发现真理的过程也就随之完成。
既然探寻法律含义就是在探寻真理,那么就需要回答:何谓规范的真理?真理是一种发现,抑或是一种创造?对此,朱庆育老师认为,
规范的意义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创造”的。
朱庆育老师以对《合同法》第51条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的解释争议为例,说明了法学“真理”相对于自然科学真理的独特性。法学真理是一种“创造”,也就意味着规范意义在解释之前并不存在,规范意义是被解释结果所确定的。
如果说真理是创造而不是发现,那么就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释方法。所谓创造,意味着所有解释都是在既有知识的引导之下作出,意味着所有解释都是目的导向的。方法只是用来验证基于前见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方法无法确保人们接近真理、发现真理,甚至不能给予人们发现问题的能力。
既然如此,那么何谓正确的解释,人们是否还需要去追寻正确的解释?一方面,我们常常会被告诫,对法律的解释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如果我们认为法律解释是为了“发现”法律的意义,那么当然有理由去追寻唯一正确的答案,因为真理就摆在那里等待被“发现”。
但为什么人们又总是说对法律的解释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原因在于,真理在此之前并未被固定,先在的“唯一正确”答案其实并不存在。另一方面,法律人要做的恰恰又是去追寻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是以法官为思考原型,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作出唯一的裁判结论。因此,法律人的工作包括对立的两部分,一部分不追求“唯一正确”答案,另一部分又需要追求“唯一正确”答案。这也是德沃金运用诠释学得出的结论。
由此,问题最后就落脚于应当如何解释法律。朱庆育老师认为,
法律人的工作是解释自然世界而不是复制自然世界,也即将自然世界的意义引申到规范世界中来
。法律的适用场域是规范世界,因此要从自然世界走向规范世界,往来于两个世界之间。而介于两个世界之间的工具和桥梁,就是“翻译”,就是规范诠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侯猛老师
向在场听众介绍了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律和社会科学课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的经验研究开始,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在国内已经兴起了二十多年。但这种研究迄今为止还未被全面推广到教学层面上,教学和研究之间甚至还存在相互隔离的可能性。
法律和社会科学这门课程开设的初衷,就是
为了在教学层面探讨法律人如何进行社会科学训练,勾连法律和社会科学,尽量降低二者之间的知识壁垒,弥补法律和社会科学之间的缝隙
。通过开设这门课程,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帮助法律人学习如何进行社会科学判断,增强法律人在处理案件事实过程中对社会科学的敏感度。
这门课程采取小班教学的形式,面向的对象是对法律经验研究有兴趣的学生和实务界法律人士,尤其是律师和政策制定者,但不包括未来打算做法官的人。
在教学体系上,课程内容分为“总论”、“分论一:进路”、“分论二:专题”三个板块。总论部分教授的内容是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经验与规范、定性与定量。分论一讨论的是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包括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认知科学等。分论二则是对具体专题的研讨,其中包括家庭、国家、乡村、政法、司法、规制、引证等等主题。
课程的授课形式采取了个案研讨的方式,每节课都围绕着真实案例展开,要求学生必须阅读裁判文书,并以此为基础,从微观、中观、宏观的层面对个案展开研讨,强调以小见大、延伸个案,对个案背后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采取一种整体论的视角和总体性的观察。
课程的具体研讨内容分为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两部分,前者是这门课程更加关注的。事实层面的问题又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司法程序中对事实认定的处理,这又涉及到证据问题,而另一部分则是立法层面上的。侯猛老师以几个具体个案为例,展示了如何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对真实案件中的要件事实认定和立法变迁理由进行分析。
在法律层面上,法解释学是法律人的基本训练,但是这种训练不能仅仅是法官立场、法官视角的,而更应当是律师立场、律师视角的。因为我们面对的真实司法场域中既有法官又有律师,而律师是后果导向的。仅仅靠法教义学的训练可能并不足以体现法律知识在整个司法场域中的适用方式。对于后果的强调,是法律社会科学里最重要的环节。但是,对后果的考量必须是有社会科学依据的,因为只有如此,才可能减少裁判的恣意性。
最后,侯猛老师总结了他对这门课程的预期。通过这门课程,侯猛老师希望既培养法律人在分析案件时的法律论证推理能力,同时也培养法律人进行社会科学判断的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金雪儿同学
结合个人的学习经历,以法律基本功和自主学习能力这一二元区分为线索,畅谈了她对于法学院教育的期待。法学院学生承担的角色可以作一个二元区分:在本科前三年,法学院应当致力于将学生打造为“专家型人才”,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律基本功;在本科第四年和研究生阶段,法学院则应当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为学生在将来成为“管理型人才”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