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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应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短于一年

中国养老周刊  · 公众号  ·  · 2019-12-29 11: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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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整理自江苏省发改委官网、现代快报头条号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会同江苏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一大亮点,即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保持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短于一年。
《意见》明确,江苏将进一步完善由市场决定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完善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
比如,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意见》强调,切实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管理。
其中明确,养老机构应当保持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短于一年,并于调价前四十五日告知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
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据实结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
另外,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公开告知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内容等,按次或按月收取,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强制服务。
对于收费标准及相应的服务内容,《意见》提出,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民政部门以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为强化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意见》还提出,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同时,推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和养老服务收费价格挂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
以下为《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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