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继去年发布健康脱贫工程相关实施意见后,日前,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取消住院预付金、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滁州人有望实现看病“不花钱”!
“三保障一兜底”
“180”补充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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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贫困人口在综合补偿之后,依然无法承担医药费的,实行“180”补充医保政策。
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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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
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
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
贫困人口重大疾病目录病种由原卫生部规定的第一批12组扩大到44组。
分别是: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Ⅰ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脑梗死(重症急性期)、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心脏瓣膜病变、冠心病、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升主动脉瘤、腰椎滑脱症、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垂体腺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颅内动脉瘤、听神经瘤、骨肉瘤(≤25岁)、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退变性脊柱侧弯、苯丙酮尿症(<18岁)、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儿童智力障碍(<7岁)、儿童孤独症(<7岁)、急性髓细胸白血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实行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包括限额内、限额外自付费用等)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即“180”补充医保。
贫困人口慢性病病种由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20组扩大到45组。
其中:常见慢性31组【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特殊慢性病14组【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衷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各地可结合当地疾病发生情况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增加慢性病病种。
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实行按病种付费
因医疗机构截留病人或无故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多层面的“组合拳”,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切断贫困与疾病之间的恶性循环,有效控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让贫困群众“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少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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