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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到2016年11月,已经有包括摩拜、优拜、OFO、小鸣、小蓝、骑呗等在内的多家共享单车诞生,它本质上是分时租赁经济模式,以智能手机APP为工具,快速租用、归还单车,低价完成一次3公里左右的骑行。然而,在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使用者损毁、私藏共享单车的行为,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共享单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第一,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涉及到刑事法律中规定的侵占罪;第二,如果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看到了,把锁撬开带回家,这就涉嫌盗窃罪。另外,对于损害、随意破坏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对这种事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光靠诚信惩戒不足以解决。要用看得到的处罚才能形成震慑,如果这种判例没有被大家关注,以后类似情况还会很多。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单车公司可以通过定位发现单车在哪儿,继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所有交通工具当中,共享单车的监管应该是最简单的,花的成本也应该是最少的。
有人提出,共享经济理念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之中,同时要求共享经济的参与者具有良好的道德法律素养,通过自律实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对此,傅蔚冈认为:在道德法律素养不高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倒逼使用者遵守法律、遵守规则。比如,此次上海法院宣判的私藏共享单车案件。朱巍则认为:公众法律道德素养的提高,不是一两天就能完成的,所以需要政府部门告诉大家不提高道德法律素养会有什么后果,而且要确保这种后果要让所有人能及时看到。
(根据法制日报相关报道整理)
见义勇为者做好事时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失还要赔偿?这一情况今后或许将得以改变。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认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损害。对于救助者自身受到损害的,民法总则历次草案稿均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草案中增设了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的规定,这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吻合的,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见义勇为是一种广义的情谊行为,属于发生在紧急情形之下的无因管理。基于我国民法友善和睦的理念,对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可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里的“重大过失”应界定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非重大过失不担责”也提高了救助者需担责的起点,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增强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蕴。
(根据正义网、澎湃新闻等相关报道整理)
上海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表示,这次中关村二小事件并不是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从国家层面来说,应该更加关注那些典型的校园欺凌现象以及最容易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比如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此次事件给整个社会带一次对校园欺凌的集中讨论、思考不是坏事,可以让整个社会对校园欺凌现象予以更多关注。
目前大家争议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由学校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信服力。对此,姚建龙指出,学校只能对违纪行为做出界定并给予相应处分,中关村二小对发生的问题做了调查并给出了结论,但当事家长如果不接受,还可以要求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做出裁决,即走行政复议程序。
姚建龙结合自己的调查研究表示,很多学校认为,如果他们承认学校存在校园暴力的话会对自身的管理和声誉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校方基本都选择避而不谈,校方这种态度称为“鸵鸟政策”。 一些学校的“鸵鸟政策”和“弱势”地位也在无形中纵容了校园欺凌现象,校方现在这种有些弱势的尴尬处境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另一个尴尬的现状是,而现行法律制度的确在治理校园欺凌现象中存在空白地带。姚建龙对此做出解释称,由于伤残鉴定往往达不到 “量”的要求,因此无法对校园欺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特别是刑法,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应保持谦抑性原则。针对社会上一些诸如“对恶性校园欺凌的惩罚太轻,刑法应为此降低惩罚年龄门槛”的舆论,应当谨慎。
姚建龙还指出,适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将给违法的青少年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给其一生的成长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我们应该宽容而不纵容,通过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增加中间性干预措施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中间地带。
同时姚建龙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赋予教师惩戒权,并明确行使的边界与程序,将绝大多数校园欺凌行为留在校园内处置。更应该建立家校衔接机制、家庭与学校协力机制,共同对欺凌者与被欺凌者进行教育、辅导与救助。
(根据《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澎湃新闻、上海电视台新闻透视栏目等相关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