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发布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动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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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转载 | 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最新发布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 公众号  ·  · 2025-01-09 17:29

正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月7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有关情况。一起来看——


要点速览


●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


●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


●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对违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

一是严控现场检查。 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二是合理选择检查方式。 《意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 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就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四是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 《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目的就是要 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 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





遏制乱检查、杜绝随意检查、确保检查规范有效,有这些检查事项标准

一是要清理检查事项, 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按照文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 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 。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二是要明确检查标准, 杜绝随意检查。 《意见》要求,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 。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三是要严格检查程序, 确保检查规范有效。《意见》要求执法主体 在实施检查前, 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 在实施检查中 ,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 在检查完成后 ,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 可以不罚或者免罚的就不罚或免罚 ,着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要求明确相关规则, 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 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对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要严格检查

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 ,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 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 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


严禁这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关于“谁能检查”,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 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 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二是 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 三是 外包的中介机构, 四是 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这些主体或者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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