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变局”时代的晚清社会,各类欺诈现象愈演愈烈,其危害大者包括“掉包”“放白鸽”“人口拐卖”“冒充官员”等十余种,依侵权性质可分为“物的欺诈”“人的欺诈”与“信誉的欺诈”三大类。行骗成风与近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剧变有很大关系,是这一时期中国“城市病”的表现之一,也印证了晚清社会治理的不良与困境。以《申报》为视域,既有利于还原各类骗局的细节与内情,也可深化对于晚清欺诈现象社会面影响的认识。各类欺诈行为频发增大了城市社会的“公共危险”性,减损了民众对于城市的信任,增加了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成本,阻滞了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用“公共信用的‘漏桶’”或可形象地说明社会欺诈之于城市近代化发展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
晚清社会;欺诈现象;“城市病”;《申报》
各类欺诈横行无忌是社会诚信意识弱化和理性精神缺失的反映。近代以降,骗术愈益扩大到社会各个角落,危害愈烈。解析各类骗局、揭破各种骗术,不仅可以丰富社会史研究的内涵,而且对于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与防骗能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学界涉及近代中国社会欺诈的研究成果虽然数量不少,但多囿于“陋俗”的视域,当然也不乏专题论述。例如张艳国、任放、刘保昌合著的《骗子的历史》一书(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以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形式对历史上各类行骗手段进行了梳理,进而探讨其背后的文化原因、社会背景,以及对相关骗术的防范措施。从社会角色构成、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传统骗术及其文化透视等角度,揭示骗子的历史发展、文化根源与不良影响。陈锋、刘经华所著《中国病态社会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较为细致地梳理和分析了种种病态社会现象的历史沿革及其防控机制与惩治措施,其中有部分关于社会犯罪的内容。李书纬的《晚清民国众生绘》(中国纺织出版社,2013年)讲述了晚清民国市井生活中的骗子,将其分为江湖骗、僧道骗、婚姻骗、商界骗等几大类。冯伟的《明清社会诓骗现象分析》(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亦从社会史角度分析了明清社会盛行的诓骗媒介与手段,检讨了政、商、学各界的防骗措施,作者虽然征引了不少明清时期的官私文献,但对晚清报刊参考较少,故而对于相关骗局的过程与细节描述有限。此外,涉及近代社会欺诈的论文也不在少数,在此不一一赘述。
前人关于社会欺诈的研究,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明清社会欺诈及招摇撞骗现象的少量研究,多取材于笔记小说及社会教化类读物,叙述时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制约了史实描述的客观性。二是在近代社会生活史的研究中,通常会涉及行骗、讹诈等行为,但缺乏对社会欺诈现象的集中探讨,不利于展示欺诈现象的普遍状况及其社会成因与影响。三是相关论著涉及的个别骗案,都是事后追忆,缺乏现场记录与及时报道,且多为评价性与总结性描述,缺少对欺诈过程的结构性梳理。
晚清时期,随着报纸等新型媒体的产生,作为“新闻”的社会事件可以很快得到报道,受到民众关注。换言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与参与,有助于进一步破除社会事件的传播壁垒,提高其传播速度,扩大其传播范围,使事件的社会效应得以提升。以很容易成为“新闻”(尽管其重要性不一定很高)的各类社会欺诈现象而论,报纸在第一时间的相关报道一方面有助于了解各类骗局的细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社会欺诈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观照。
本文即以晚清第一大报《申报》为视域,充分检索相关报道,以上海为中心,对于五花八门的骗术与骗局,既进行总体梳理,又注重个案分析,俾能对晚清社会欺诈现象的归类及其成因进行综合考察和学理思考。
作为晚清第一大报的《申报》是近代史研究的重要史料来源。该报刊发的大量社会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包括诈骗在内的社会犯罪活动的现场记录,特别是报道了中国官府和租界法庭对相关违法活动的审判与惩治,记录了受害者与加害者的陈述,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各类社会欺诈现象的更多细节。为了完成此项研究,笔者依据《申报》建立了晚清各类社会欺诈现象的案例库,并进行了相应统计,但限于篇幅,不便呈现,尚祈读者鉴谅。
社会欺诈的分类有多种,前人也已进行过相应的工作,兹参照近代法学中的“物权”“人身权”(主要是“身体权”与“生命权”)与“名誉权”概念,并结合近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林林总总的社会欺诈现象分为三种:
1.物的欺诈
所谓“物的欺诈”,主要是指以物品为实施媒介及侵夺对象的欺诈行为,包括“掉包骗”“假货骗”“假币骗”等。
“掉包骗”是晚清乃至近代中国一直盛行的骗术之一,亦称“丢包骗”“丢包术”“调包骗”或“掷包骗”,即以假物或次品设法调换或骗抢他人的银钱及货品。欺诈者“掉包”作案以侵害物权为主,欺诈者通常会事先准备好与目标物相似的“道具”,通过分散受害人的注意力,以假充真,进而达到欺诈目的。以较常见的调换他人银钱案为例,作案者必“先见其人银钱若干,用何颜色手方包裹,约略大小几何,必须包成一样颜色、大小、轻重,然后下手”。因此,“物”在骗案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假货骗”是近代中国一种普遍的社会欺诈现象,不法商人或厂商往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导致各种商业纠纷的发生。笔者以当时影响较大的假货事件为例,做进一步说明。
茶叶造假的手段多样。例如江南某地有人专门收购柳叶,“以之掺入好茶,欺骗客商”,以致乡间“偷窃柳叶者层见叠出”。福州府属各乡,“向有不法匪徒,专采摘各种木叶萌芽,造作假茶,搅和渔利,迭次被获”。时人指出,福建茶业之所以衰落,与茶商惯于“作假茶朦混”有直接关系。淡水税务司也反映,“各处茶叶多有掺和茶末、茶梗及假茶之弊”。
“还魂茶”是近代中国一种影响较大的假茶。“夫还魂茶者,以泡残之茶加料重做者也。”据史料记载,此类假茶屡被官府查获。例如,同治十二年(1873),“江海关经税务司拿获做造还魂茶叶四十五包”。江海关税务司在另一次水上行动中,“拿获还魂茶叶二十一包”,“讯系方姓江西人所做,并有粤人雇船装运”,然后顺藤摸瓜,在某出租屋中查获“所储之假茶约有二千多斤”。尽管租界、江海关与上海县官员对“还魂茶”等假茶严加查拿,但终难禁绝。有的茶商公然“在门前晒晾前项还魂茶”。
棉花掺杂现象也较为多见。“内地商贩往往希图小利”,在棉花中掺杂水泥,“以致洋商挑剔,与行销有碍”。为此,农工商部特地奏请制订专门的条例,加以取缔。
在江南等地的漕米运输中,经常发生解米人员与船户合作,“沿途搀水、拼泥舞弊”的情况。即使漕船抵达通州候验期间,亦“每有搀水偷窃等弊”。不独漕米,就连一般粮户、米店、砻坊售卖零米,也多有掺水、掺糠,以图渔利之举。
晚清时期,社会动荡,币制与钱法紊乱,既有旧币制下的银两、制钱和银钱票等,也有新兴的银元、铜元和银行兑换券与外国货币,杂然并存,五花八门,这给伪造钱币的不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晚清的假币主要包括假银元、假制钱、假银票等。值得注意的是,“假币骗”与“掉包骗”有较大的交叉性,折射出复合犯罪的特征。
2.人的欺诈
所谓“人的欺诈”,是指主要以人为实施媒介及侵害对象的欺诈现象,包括“婚骗”“色骗”与人口拐卖等。
晚清“婚骗”“色骗”又可分为“放白鸽”“仙人跳”与“蚁媒”等形式。此类行骗者利用婚姻、美色来骗取钱财的同时,常伴有拐卖人口、卷逃家财等行为。
在“放白鸽”这一骗局中,行骗女性先“嫁”后逃,私卷受害人家中资财,被称为“白鸽高飞”。“白鸽”如果成功逃脱,回到行骗团伙之中,则被称为“白鸽回笼”。有的“白鸽”甚至还会携带父母,以增加戏份,迨时机成熟,则卷财而逃。时人称“此固美人计之最下者也”,但“受其害者实不可胜言”。
在“放白鸽”的骗局中,一般会有“蚁媒”参与。时人称,上海“蚁媒、蠧棍遍地皆是”。有的还欺凌弱女,不啻流氓。据《民立画报》载:“苏州昆山地方,有赵文标者,著名蚁媒也,恶迹之多,不可屈指。某日之夜,纠同流氓数十人,明火执仗,拥至附近王姓家内,撞门而入,将其寡媳自被中拖出,绳索捆绑,用船载至镇上,卖与某姓家,得洋二百元。寡妇哭喊,则将乱絮塞口,持刃恐吓,此等行为,实与强盗无异。”
所谓“仙人跳”,就是“以妇女为囤者,少年子弟误入其中,必尽取其服物,且迫使书借券,或数十千,或数百千,乃始释之”。可见,这同样是一种利用女色骗财的伎俩。因其方法诡幻机诈,受骗者一时难以自知,一旦中计,就连“仙人”都难以逃脱,故被称为“仙人跳”。
晚清的人口拐卖既有利用姻亲、地缘联系的“熟人拐卖”,也有流窜者随机进行的“生人”拐卖;既有个人行为,又有团体作案。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个人拐卖有时也会演变为团体作案。凡系团伙密谋、共同作案的人口拐卖一般过程较长、情节曲折。除了欺骗、胁迫手段之外,拐卖过程中往往还伴有暴力行为,其危害“较甚于寻常拐匪之伎俩矣”。时人描述道:
现在拐徒有即隐于拉车、推车者,每至将昏及夜深时,遇有独行妇女或手携衣包什物唤车乘坐者,上车之后故意行僻静之处,以淆其方向,车中喊误,辄不之听。至无人之处,其人而强则推跌之而取其物,其人而弱则左右突出党与,牵曳以行,或藏于乡,或登舟贩之他处,得价以归。
3.信誉欺诈
所谓“信誉欺诈”,主要是指冒用别人的身份、地位、声望、信誉等,进行社会欺诈,从而获取不法利益。被假冒的对象既有机构,也有个人,其中,各类慈善团体最易被不法分子假冒。各地“假行善以诳骗者”,“托行善之名,为营私之计者,指不胜屈”。
例如陆镛、蒋涌等人成立所谓的“诚济善局”,利用“音同字异”的手法,意在使人与当时上海声誉卓著的仁济善堂相混淆,“或将捐款误投”,从而为其私有。假冒慈善社团者,每天查看《申报》上的赈捐公示:“见有某处某善士屡发慈悲、乐于助赈者,即冒刊各善堂名片,附入捐册,寄往劝捐。”由于信息不对称,“四方之人乌能辨其真假,不觉受其诳骗,慷慨输将”。这些假善堂还雇佣游手好闲之辈,令其到处劝募,金钱到手,按照约定进行瓜分。可见这是一类“既受实惠,又得善名”的欺骗行为,比其他骗术“成本小、收益大”,但其社会危害尤甚。
晚清时期,假冒他人身份与名誉进行诈骗的事例也较为多见。时人称,“假冒职官诳骗财物之案时有所闻”。被假冒的官员上至亲王,下至县令、地保,各个层级均有所见。其中,冒充巡役者尤为常见,他们“托名稽查,藉肆抢掠”。
还有一些身份造假的案例,系不法分子伪造信誉,虚抬声势,以诓人敛财。据报载:
某甲河南开封人,寓京师西河沿旅邸中,衣服丽都,举止挥霍,人固不知其何许人也。一日遨游街巷,与故友某乙觌,友系直隶深州诸生,谋馆不就,落魄无聊,与甲有一面之交。甲望见遽呼曰:“范叔何寒至此乎?”邀之回寓,解衣推食,欢然若生平比。乙谈及近况,甲慨然出六十金助之。从此朝夕过从,交成莫逆。甲因言欲出赀数千金,共图贸易,乙惊为奇遇,辄向同乡友及素识之铺户中传述其事,且时与同游。旁人目甲为季布、石崇一流,人皆乐与投缟纻。未及匝月,赊贷各铺货物积至千金,月初竟于夜间潜渡芦沟而去。乙与同乡皆怅然失色。然海阔天空,已无处觅冥鸿之迹矣。
此案中“某甲”选择时机、选准对象,先出小费,麻痹他人,赢得普遍信任,然后以谎言敛财,最后卷款潜逃,令不少人钱财受损。
晚清时期招商集股成为一种新型的创业方式,有的不法分子遂假冒集股招商委员行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据报载,自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等集股兴办,效应良好,股东历年各获厚利,股票遂大受欢迎,投资认股人群不断扩大。“于是各省绅商富有藏积,咸愿各出其资以入股份,冀将来三倍之利可以坐收。”而不法之人见有机可乘,“乃肆其狡计,或称某局委员,或称某处督办,刊印章程,售卖股票……各省绅商未暇深考,但知他日之可以获利无穷,而不计此日之事有假冒,受其愚弄,以巨资与之。及至觉察,则悔已晚矣”。他们假冒委员,集股骗财,“诳取人之钱财,其害尚小,而其坏国家举办各新政之大局,则其害实非浅鲜”。
此外,商标与牌号假冒也属于“信誉欺诈”。受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商业伦理滞后的影响,近代通商口岸冒牌谋财之风日烈,各类仿冒商标、牌号的指控和诉讼屡见不鲜。虽然有些案件难以遽判是非,但多数系因故意假冒、侵害名誉而起。
除了将近代欺诈现象分为“物的欺诈”“人的欺诈”与“信誉的欺诈”,我们还可以从行为主体(即加害者)、行为对象(即受害者)与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观察、分析。
对近代中国各类欺诈活动的实施主体及其加害对象进行梳理与探究,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主要是因为相关案例一般不大,社会记录非常有限。不过,既然是“社会欺诈”,我们还可以从社会的角度加以关注。借助媒体报道,虽然不足以还原所有细节,但可以反映出各类欺诈中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大致情况。
晚清各类骗局的实施者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游手好闲,专以偷窃诈骗为生。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不少人是退役兵勇。例如,光绪十三年(1887),《申报》报道:“迩来往返松沪之航船,时有游勇附乘,相机行窃,或以铅饼掉换银洋,船家防不胜防,且亦不敢说破。”次年的一则报道称,皮箱店伙计王源泰向英租界公廨诉称,有游勇前往店买皮箱二只,价洋共六元,“旋见包内之洋皆是铅饼,始忆被掉”。伙计遂追获其人,交捕送案,铅饼呈验。此案发生之后,又有人前来报案,指控了同一人。光绪十六年(1890),在赴沪轮船上缉获盗贼一名,并搜出铅饼及假山石等物,交捕审讯。此人供认:“湖南辰州府人,向曾当勇,铅饼系为‘掉包’之用。”他行窃诈骗是因为被裁撤之后,无事可做。光绪二十三年(1897),常州航船赴宁,“载有甲、乙二客,口操湖南音,伺诸客熟睡,窃取身畔洋银,易以铅饼”。此二人供称:“小人等前在某营当勇,自经裁撤,顿绝生机,不得已而出此下策。”可见,兵勇被裁撤之后,谋生为艰,遂于城市中靠偷窃、诈骗度日,这实为晚清的常见现象。
另外,部分在军营中从事文职工作者,退役后为生计所迫,便凭借自身熟悉军功保举程式的“优势”,从事伪造功牌、官印的活动。如咸丰四年(1854),据私刻印信、伪造功牌案的主犯黄海观供称,其籍隶河南汝宁府,曾在军营充当文职,“嗣因误差革退,驱逐离营”,因“贫难度日”,乃起意伪造功牌,在外售卖获利。光绪十四年(1888)天津西关一带,四名操湘楚口音的旅客自称军旅中人,因旅费不够,变卖其功牌奖札。他们售卖的功牌越来越多,且价格越来越低,令人生疑,终致案发被查。据其供认,皆因贫困,难以度日,故而伪造功牌,“私用油纸摹画两江总督关防,背刻豆腐干上钤印,卖钱花用”。《申报》对此评论道:
发逆扰乱,从军士卒多于蓬麻,外奖亦贱于泥沙,迨承平后,厮养曳翎枝、屠沽被章服,几难偻指数。其遣撤归田者,相与私刻票板,伪造关防,刷印功牌、奖札,骗惑乡愚,卖钱花用,流弊遂不可究诘矣。
除了退役兵勇,在职的胥吏、劣役也会伪造官印,以谋取私利。例如道光年间,内务府职员私雕印信,冒领、冒销各库储银多达三十余次,持续数年之久。胥吏私雕官印,伪造捐照在外兜售,以及伪造文札、手票冒领公款的案件,也不时见诸晚清官报、奏牍之中,产生了极为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晚清骗局多为团伙作案,例如在“掉包”过程中,有的负责现场“掉包”;有的负责转移赃物;有的负责分散受害人注意力,使同伙乘机下手;有的负责“造势”,对受害人施压,促其就范。这类精心设计、团伙合作的骗局还有“放白鸽”“仙人跳”。“放白鸽”是一种复合骗术,往往历时较长,需要多人“出演”。正如时人所说:“无耻之徒,往往串通妇女,假认为姊妹……鬻之远地,迨身价银既到手,则不及一月便私自逃归。”“白鸽”一般为年轻女子,骗局多由夫妻共同出演,或夫导妻演。如“苏人某甲将其妻托人卖与某乙为室,旋即脱逃归家”;蔡阿毛“素行无赖,不齿于乡闾,光绪初曾将妻某氏售与奉贤人某甲为妾。嗣该氏不安于室,私遁回申,经蔡复卖于乌山船户赵锦泉,得洋九十五元。盖即‘放白鸽’之流亚也”。
与“放白鸽”同属“色骗”类型的“仙人跳”也是一种团伙作案。例如宁波青年王某,被人约至茶馆,“先有约五十余岁之妇人在座,遂与闲谈。妇言有一妹……颇饶丰韵”,诱王同往其住处。“突有流氓十余人,蜂拥而进……谓王强奸妇女,势不甘休”。王某不得不掏出身上所有财物,并写下欠条,方得脱身。
可见,这种团伙作案的骗局是以女色为诱饵,还有无赖、拐匪、流氓、地痞等参与其中。其中,“蚁媒”的危害最大,他们不仅参与“放白鸽”“仙人跳”等骗局,还成为人口拐卖的主要参与者。上海滩风月场合的女性,“大都由蚁媒诱拐而来”,且“沪上蚁媒甚多,平日拐诱妇女案件已书不胜书”。
另外,一些偶发、流动的骗局,也多有团伙作案者,甚至还有相当大的“表演”成分,以便引诱人上当。例如,同治十三年(1874)宁波闹市街头,一年逾古稀的老翁顶着烈日背负一少年,众人纷纷责怪后者。老翁称此乃其子,干活跌伤骨头,不能行走,只得由他背负前去治疗,但医药之费尚差许多。老翁边说边哭,围观者均表同情,遂纷纷捐助。老翁得钱后,负少年而去,但未走里许,少年之腿不医而愈,行走自如。“为首诈钱者踵至,与老者瓜分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