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女性同胞注意啦!
江门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有调整!
关乎大家的切身利益~
赶快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到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从2017年2月1日起,女职工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5天到30天计发生育津贴待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75天计发生育津贴待遇。(想知道具体生育津贴怎么算?文末附有表,请往下看!)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3号)的规定: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需根据所属单位垫付工资与否,向参保地社保局(蓬江区参保人在邑门式服务大厅)提交相应资料,方可申请生育津贴。
情况①:如用人单位已垫付参保人生育假期工资,且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参保人仅需提供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是否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无需提供此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单位需提供财政国库账户)。
情况②:若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继续缴费至满12个月后的职工:
除了提供上述所涉及的证明,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情况③:如用人单位未垫付参保人生育假期工资,若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需提供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是否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无需提供此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以及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来源:市社保局
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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