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方面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能公开的征地信息要全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法定要求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量较大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经审查可以公开的,要及时转化为主动公开信息,不断扩大征地信息主
动公开范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将矛盾解决在初始、化解在基层。总结基层征地补偿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制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信息公开标准、流程等工作规范并在全国推行。优化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功能,按时准确录入征地信息,加快征地历史信息的补录,增强信息查询的便捷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扩大对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的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平台查询获取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加强行政复议与信息公开工作的衔接,申请人申请公开已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受理后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再要求承办机构答复。
(二)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划分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职责,规范违法案件受理查处范围、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 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 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加强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工作的衔接,投诉举报人要求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职责划分及转办等情况予以告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受理后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再要求承办机构答复。
(三)分类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积极化解不动产登记纠纷矛盾。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不动产登记纠纷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根据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责范围依法区分处理,做到便民利民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好前置条件与登记行为的关系,明确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认真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意见,合理界定与其他部门在处理不动产纠纷等方面的职责。准确区分不动产登记查询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关系,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范围的申请,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明显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申请不动产登记查询途径获取,人为限制知情范围。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国土资厅发〔2016〕39号),统一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总结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推动制定审理不动产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审查意见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处理不动产登记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规则和边界。
(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减少行政纠纷。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的改革目标,以“多规合一”为基础,以强化空间用途管制为核心,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结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继续推动矿业权审批权下放,实施减证便民,规范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和要件。要及时修订行政审批指南和标准化流程,为群众做好服务指引;大力推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严格执行
审批时限要求,依法按时办结审批事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依法规范、公正公平,指导分类处置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明确矿业权退出的处理办法和补偿范围、标准等。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推行“双随
机、一公开”检查,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