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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超过200人问题解决方案及案例研究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6-12-1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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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证券法》第10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1.审核标准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2)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3)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4)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2. 申请文件

(1)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文件: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C.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D.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E.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A.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B.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D.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3)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4)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3. 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1)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2)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A.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规范。

B.2006年1月1日《证券法》修订实施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公司股改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规范方案

股份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进行确权规范,符合规定可向证监会申报审核。

有限公司股东超过200人,首先要解决股改问题,即满足股份公司发起人不超过200人,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1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部企业通过代持坚决股改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问题,但是代持还原确权需要在股份公司成立1年后才能完成并申报。除了代持解决股改问题外,比较可行的方式通过设立若干有限合伙的方式承接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的股权,完成确权工作。具体可以参照绿地集团解决其职工持股会持股的问题。

绿地集团解决其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如下:

(1)绿地集团管理层43人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一家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

(2)全体持股会成员与上述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成立三十二家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至上海格林兰叁拾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中格林兰投资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持股会会员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3)格林兰投资以及三十二家小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再组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

(4)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设立后,通过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的方式承继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5)大、小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特委托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及投资管理委员会全权代表参与制定和实施具体的上市计划并完成有关工作。”

其中上海格林兰的出资情况如下:

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承接职工持股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程序合规

职工持股会根据其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决策,工会等组织合法讨论形成的方案。

(2)在通过有限合伙承接职工持股会股权的过程进行确权。

(3)有限合伙承接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吸收合并)的方式,需要具体和税务、工商沟通,实现无税负低成本过渡。

案例: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659)

“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如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四、公司历史沿革”所述,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主要股本变更等行为已经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司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公司 1993 年经国家体改委批准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并已按要求将规范工作的结果及公司各项文件报国家体改委备案。2014 年1 月7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江苏省政府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确认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与公司历史出资、股权管理相关的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二)公司股权清晰

1. 股份登记、托管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江苏沂淮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4号),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从1993 年7 月起,对公司在1989 年、1990年向社会公众发行的3,162.32 万元实物股票进行托管、登记。截至1995年1 月16 日,所发3,162.32 万元实物股票已经基本托管、登记完毕,股东人数14,974 人,其中持股面额超过1,000 元的股东计4,065 人。

1996 年,根据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公司股份托管机构变更为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1996 年7 月,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在淮阴进行了一次现场补充登记、托管。

1997 年7 月23日,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江苏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的报告》(锡证登发[1997]第15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1997 年7月22 日,公司股份在该公司托管情况为:国有法人股2家,托管67,266,532 股,占总股本的67.564%;法人股10 家,托管670,000 股,占总股本的0.673%;社会公众股应托管31,623,200 股,占总股本的31.763%,实际托管30,781,860 股,占社会公众股的97.339%,股东14,576 人,未托管部分841,340 股,已建立待确认账户。

2001 年12 月3日,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股份托管情况的说明》,确认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自1997 年7 月接受江苏省证券公司(现华泰证券)所移交的关于江苏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托管材料。公司总股本为9,955.97 万股,其中:国家股5,882.45 万股,法人股911.2 万股,社会公众股3,162.32 万股。社会公众股已登记确认2,921.02 万股。

因无锡市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撤销,2003 年2月17 日至2003 年7 月8 日期间,公司股份登记托管资料由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代为保管。

2003 年7 月,公司股份托管机构变更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7月8 日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将股东登记信息电子数据光盘交回公司保管,同时交接的还包括历次实物股票登记确权的原始凭证—股份登记申请表、确认单165 册(其中1997 年7 月前148 册,1997 年7 月至2002 年3 月17 册)。2003 年7 月至今,公司股份托管机构未发生变更。

根据当时移交的股东名册,截至 2003 年7月8 日,公司股份信息如下:

2013 年12 月30日,华泰证券出具《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情况的证明》。根据该证明,截至2013 年8 月2 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197,490 股,未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545,610 股,登记、托管率为98.95%。

公司股份登记、托管过程中,托管机构要求股东填写登记申请表格,登记股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持股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信息等信息,验证股东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托管机构向登记托管股东回收其所持的实物股票,并向其出具《托管证券确认书》。

根据华泰证券的登记、托管记录,自 2003 年8 月至2013 年8 月,上节所述主要股权变动之外,公司股份共发生过户332 笔,涉及15,696,78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0.69%,其中,双方均为非自然人的过户10 笔,涉及8,895,15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6.06%;一方为非自然人的过户21 笔,涉及5,038,05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3.43%;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过户301 笔,涉及1,763,58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2%。具体情况如下:

2. 股东确权

鉴于公司初始股份登记、托管距今已有较长时间,2013 年8 月起,公司启动公司股份确权工作。

2013 年8 月,公司先后在《中国证券报》(2013 年8 月1 日)、《扬子晚报》(2013 年8 月1 日)、《新民晚报》(2013 年8 月10 日)、《淮海晚报》(2013 年8 月21 日)刊登并在公司网站公布《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核查公告》,说明核查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材料要求,敦促股东参与确权。

为方便股东,公司在南京、上海、淮安三地设点,现场受理股东的确权材料。其中2013 年8 月5-9 日、12-13 日以及2013 年9 月9-30 日为南京现场受理确权材料期间,2013 年8 月15-16 日以及8 月19-23 日为上海现场受理确权材料期间,2013 年8 月26-30 日以及9 月2-3 日为淮安现场受理确权材料期间。

2013 年9 月30日之后,公司继续在南京受理股东的确权材料。

本次确权过程中,针对自然人股东,股份持有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司要求股东提供(1)填写妥当的《股东信息核查表》、(2)公司股票实物或《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3)股东身份证明、(4)股东深圳A 股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名称、账户号码、(5)拟用于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券商营业部席位名称、席位号、(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持股人委托他人代办)。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公司要求提供(1)股份继承人填写妥当的《股东信息核查表(自然人股东)》、(2)公司股票实物或《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3)股份继承人身份证明;(4)股东死亡证明;(5)继承人与死亡股东的亲属关系证明;(6)与股份有关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司法文书、股份继承公证书等;(7)股份继承人深圳A 股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名称、账户号码(10 位);(8)拟用于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券商营业部席位名称、席位号。

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转让但未向托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要求提供(1)股份受让方填写妥当的《股东信息核查表(自然人股东)》、(2)公司股票实物或《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3)受让方身份证明、(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由买卖双方亲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公证书原件,或由买卖双方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前往办理;(5)受让人深圳A 股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名称、账户号码(10 位);(6)拟用于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券商营业部席位名称、席位号。自然人股东如有离婚分割财产、被劳教、监禁,或者在海外定居、移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等情形的,公司另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针对法人股东,公司要求提供(1)填写妥当的《股东信息核查表(非自然人股东》、(2)公司股票实物或《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3)通过最近一期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非自然人股东登记证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5)深圳A 股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名称、账户号码;(6)拟用于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券商营业部席位名称、席位号;(7)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8)通过转让取得股份的,还要求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由买卖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原件及公证书原件,或由买卖双方共同前来办理。

如果法人股东名称变更,处于改制、破产、清算过程中,或已注销被吊销的,公司另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截至 2013 年9 月30 日,本次股份确权共确认股东3,238 名,该等股东持有127,285,924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74%。

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东确权工作启动后,截至2013年9 月30 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428,110 股,登记、托管率为99.10%,其中,参与公司于2013年8 月启动的股份确权程序且股权得以确认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86.74%,股份确权比例达到80%以上。

截止 2013 年9 月30 日,共有19,457,176 股尚未进行确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26%,对于上述未进行确权的股份,本公司拟设立专门的股份账户,进行打包管理。打包管理的股份账户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管理,同时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存放打包账户内股份历年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挂牌前,上述未确权的股东仍可凭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电请表)原件和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股份确认登记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室出具相关确认文件,股东持相关确认文件及有效证件到华泰证券草场门大街证券营业部办理分户手续,从集中托管的股份包中分拆出来。

挂牌后,上述未确权的股东可凭托管证券确认书(或股票登记申请表)原件和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股份确认登记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室出具相关确认文件,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分户手续,从集体托管股份包中分拆出来。法人股东持董事会秘书室确认文件及有效证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分户手续,从集体托管股份包中分拆出来。

公司已经设置股东名册并与华泰证券签订《股份登记存管协议书》,委托专业机构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情形。尚未确权的股份已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华泰证券出具的《关于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公司历次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相关产权界定证明,公司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公司在出具的《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的确认书》中确认,“本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本公司之间、本公司股东与第三方之间如就公司股权的权属产生争议的,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解决。”

公司控股股东交通控股在其于 2013 年12月18 日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中确认,“股份公司的股权明晰。就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日后如果产生权属争议,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协助公司依法解决,避免股份公司因此承受损失;如股份公司因此承受任何损失,本公司将全额补偿股份公司”。

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中确认,“公司股东超过200 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合法合规;公司国有股权的设置、转让和管理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如有争议,我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将指定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来源:计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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