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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800年祭
FT中文网编辑李岩
英国于6月15日举行《大宪章》800年庆典,英国女王出席,英国首相演讲,纪念这部为英国现代议会民主奠定基石的自由宪章。那么,《大宪章》是如何出世的呢?
6月15日,英国举行英女王和首相出席的《大宪章》800年庆典,首相卡梅伦在演讲中声称:《大宪章》“改变了世界”,永远“改变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平衡。”
卡梅伦还为政府拟取缔人权法案的计划辩护,此举立即引发反对党批评。英国工党影子内政大臣库珀指责卡梅伦 “试图劫持大宪章庆典”,工党影子司法大臣福克纳说:“如果首相确实有意维护《大宪章》遗产,他就不应利用这次庆典攻击基本人权。”
《大宪章》是在1215签署的一部文献,英国人将其视为治国法典,至今仍在英国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英国人维护自由、保障权益的依据。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明文规定各项对王权的限制,确定国王也在法律之下的原则,孕育英国现代议会的胎胚,并为世界多国宪法提供了楷模。
保障自由、财产和法律平等
800年前,6月15日,在位于古温莎城堡和伦敦城之间的兰尼米德草原上,英王约翰被迫与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贵族和教会签署一项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协议,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这是《大宪章》第39款和40款,是两项对世界最具影响力的两项条款,与序言和其它61项条款,写在羊皮纸卷上,一条一款,与国王据理力争,以求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自由、财产权益和法律平等,为英国法治树立了一座最引人注目的里程碑。
一场征税引发的内战
在签署《大宪章》之前,约翰王陷入一场无法取胜的内战。这场内战的直接原因是约翰王对英格兰贵族肆意征税,导致贵族抗命,拥兵反叛。
通常,英格兰国王收入有三大来源,分别为领地进项,领主权进项及税收。领地进项为国王个人土地收入;税收为国王向臣民征税收入;领主权进项为国王凭其特权向臣民索取的收入,其中包括遗产税、免服兵役费、罚款、法庭费及皇家特许权出售收入等。
约翰王为筹集对法国战争军费,向贵族强征暴掠,搜刮财富。
例如,约翰王对贵族领地和城堡肆意征收遗产税,数额常常超出许多贵族家族的支付能力。
约翰王滥用免服兵役制,这是一种向国王交钱后不用从军的制度。约翰国王在统治英格兰七年期间,11次向臣民征收免服兵役费,其中多次无仗可打,他也向臣民强征免服兵役费。
就拖欠王室债务而言,约翰国王对受宠顺从的贵族予以豁免,对不顺从的贵族则强迫还债。
约翰国王还新立名目,如所得税、动产税、进出口税等,以各种方式向臣民征税,对无法支付税款或拒绝支付税款的贵族,则将其土地、城堡、财产没收,充公王室。
结果导致英格兰贵族不堪重负。
为捍卫财产和权益,英格兰贵族陈兵伦敦,与坐镇古温莎城堡的约翰王对峙。
从6月10日至6月15日,双方在兰尼米德草原反复谈判,最终于15日定城下之盟,约翰王签署《大宪章》。
然而,不到三个月,英王约翰毁约,与英格兰贵族继续内战。
1216年,与英格兰贵族内战的约翰王病死,亨利三世继位。为赢得英国贵族和主教支持,结束内战,亨利三世分别于1216年和1217年,两次重新颁发删减后的《大宪章》。
时至1225年,亨利三世为增加税收,主动再次向英国臣民颁发成为正式版本的《大宪章》,承诺英国臣民所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作为交换,英国臣民向亨利王缴纳其动产(即不含房地产的个人财产)的15分之一。
亨利三世此举,为英国立下成文规矩:国王若向臣民征税,须获臣民同意。
从此以后,君王也受法律制约的理念,《大宪章》所列各项自由和权利,开始融入英格兰民族的血液和精神,被视为理所当然之事。
那么,《大宪章》关于自由,法治和财产权益的法例和观念源于何处呢?
《自由宪章》:《大宪章》的前身
《自由宪章》,也叫作《加冕宪章》,在1100年由亨利一世加冕时颁发。此前,英王威廉二世滥用王权,大肆向贵族征税,干涉教会事务,出售教会神职,引发贵族和教士抵制。1100年,威廉二世打猎中身亡,亨利一世称王。
当时,亨利一世治国面临三大难题:英格兰贵族尚未承认他是国王,教会的敌意,盎格鲁-撒克逊人亦未臣服。
为确保王位,平息英格兰贵族不满,争取教会支持,亨利一世经过再三谈判之后,对教会和英格兰贵族要求作出妥协,对盎格鲁-撒克逊人则承诺,将尊重其习俗和法例,最终达成协议。
《自由宪章》由20款组成,在第1款,亨利一世承诺,不得擅自占有教会财产;并终止加冕前英格兰所有邪恶作法;在第2款,亨利一世承诺,若贵族去世,不得强迫其后人购买遗产,而是由其后人遵照法律和习俗继承。
这为英国臣民维护自由和权利开了明文先例。 1213年,在英格兰贵族筹划反叛约翰王之际,坎特伯雷大主教斯特芬•朗顿向他们宣读《自由宪章》,告诉他们,早在一百年前的《自由宪章》中,已列出贵族应享有的婚嫁自由、财产自由和法律权利。
而《自由宪章》所例多项自由,法律及财产条款,则出自盎格鲁-撒克逊习俗。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自由传统
英国古代史大约始于公元前700年,凯尔特人从西欧移居不列颠群岛。公元前55年至公元43年期间,罗马帝国征服不列颠。
从公元五世纪起,北欧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在7世纪初,先后建立7个强国;827年,威塞克斯国王兼并六国,建立英格兰王国。
英格兰这个名字源自“盎格鲁人”(Angles),其原名“Engla-lond”意为“盎格鲁人之地”。
时至公元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英国,建立诺曼王朝,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宣称拥有英国所有土地。
然而,在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心态中,他们认为自己生而自由,享有有特定不应剥夺的权利。这主要是源于盎格鲁-撒克逊贤人会议和习惯法。
贤人会议由国王主持召开,与会者为有威望的教士、贵族和地方长官。公元约600年,肯特国王艾特尔伯赫特贤人会议,主持颁布一系列法令。这是首次有记载的贤人会议。
对英国司法影响而言,贤人会议有两大特殊之处:
首先,贤人会议有权废黜或拥立国王。比如,在757年,韦塞克斯国王希格伯特因违反习惯法被夺去王位。在774年,诺森布里亚国王阿尔莱德亦因行为不轨被废。
第二,贤人会议享有司法权,有权审理各种案件,国王无权变更其判决。
基于上述先例,盎格鲁-撒克逊人有着一种渊源悠久的习俗,即依赖习惯法,抑制王权,维护个人自由和权利。
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心中,诺曼王朝国王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土地、财产和权利。而他们反抗诺曼王朝国王压迫和不公,是在争取自由,捍卫应有权利。
与希腊罗马的法治渊源
英国关于法律平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希腊和罗马。
早在公元前 6世纪和5世纪,希腊思想家已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雅典立法者梭伦主张:“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
虽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哲人王作为开明君主,可以居于法律之上治国,但亚里士多德对此意见截然相反。
亚里士多德在《政论》一书中主张:“由法治理”。他认为,无论君王,还是哲王,“法治优于人治”。基于这一原则,若将权力交付特定之人,此人须是法律的护法和仆人。
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秉承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之仆的主张,他宣称: “为获得自由,我们都是法律的仆人。”
从思想渊源来说,《大宪章》作者可能深受希腊和罗马影响,原因有三:
首先,凯撒大帝率罗马军团,于公元前54年,踏上不列颠的草地。他宣称:“我来,我见,我征服!”从那以后,罗马帝国统治不列颠长达400多年,在这片土地上,打下各种罗马烙印,其中包括罗马法治思想。
其二,基督教一大教义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英国作为基督教国家,此说广为人知。基于这一教理,在世俗法律面前,人人也应平等。
更重要的是,希腊罗马是英国文化源泉,与英国自由法治一脉相通。
为捍卫自由的君子敬酒
《大宪章》诞生800年后,6月15日,晴,风清,多云,云层上白下暗,阳光穿过云层时,夏日明媚,兰尼米德草地绿茵依旧。
午间,英女王出席、首相演讲的庆典很快结束,达官贵人,匆匆离去。不久,兰尼米德草地平静下来,十分安逸,游人不多,三五成群,在草地上散步、照相。偶尔,黑头天鹅双双飞过。
我站在草地上,遥想英伦三岛骑士当年,与国王相争时,思路清晰,不将对方置于死地,为捍卫权利,为维护自由,有勇气,有毅力,分寸适度 …… 对这些英雄壮士,由衷敬仰,祭拜下风。
我献上烤豚、熏鲑鱼、牧羊人羊肉派,打开一瓶英格兰土产的艾尔酒,迎风把酒,一半洒上岁岁枯荣的芳草,一半自饮,遥祭英国崇尚自由的君子,酒至酣处,三饮而尽——
然后,默颂《大宪章》结语:
“适度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完全,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利和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