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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讲就懂:酒(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必然就是全责!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5-0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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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骏律师 ,业务电话13398572766,执业于 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 ,现为毕节市普法讲师团成员,毕节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务之家授权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关于 酒驾或者醉驾就要承担交通事故全责 的论调,我已经不是第一次听到了,似乎持这样论调的人还特多。

本文就此问题解读一二,欢迎朋友文末留言评论,互相交流。

酒驾和醉驾虽然违法并且要受处罚——分别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加刑事处罚(判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但是酒驾或者醉驾并不必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应受处罚和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两回事,一码归一码,各是各的法律关系。

一、酒驾或者醉驾

由于酒精确实具有兴奋、麻痹神经的作用,所以酒喝多了就容易使人的行为失去控制,那么酒后驾车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并且,由于酒驾尤其是醉驾,引发惨烈交通事故的案例实在太多,所以,为了防患于未然,法律就不得不规定, 酒驾要受行政处罚(记分、罚款、暂扣、吊销驾照、拘留等), 醉驾既要受行政处罚,同时还要被判刑。

二、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行为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酒驾或者醉驾也不一定就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人的行为可以有多种,但并不是驾驶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酒驾或者醉驾也是同样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就已经规定得很清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驾驶者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作用性,否则即便你醉驾也不能据此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所有“板子”都打在你身上而不论对方是否过错甚至故意。

三、无一法律、法规甚或者规章规定酒驾或醉驾要承担交通事故全责

通查了全国性的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并未查到酒驾或者醉驾就必然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任何规定——

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驾驶机动车。而该法 第九十一条关于酒驾或醉驾的规定内容最多,但该条规定的全是酒驾或醉驾机动车应受何种处罚的内容,除此再无其他规定。

另一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不得醉酒驾驶畜力车。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又是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或者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也就是说,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的全国性法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样的全国性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酒驾或者醉驾必然承担交通事故全责。

而关于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目前并无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或法规、规章规定,实践中均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自行规定。实际上各地的规定就略有不同。本人查了一下 北京市 和我们 贵州省 的这方面规定, 均没有查到有关于酒驾或者醉驾必然要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规定, 而是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存在酒驾或者醉驾情形时,要被 加重责任 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其中,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即非酒驾或醉驾而承担全责的四十种违规情形),其中一方还有酒驾过错行为的,酒驾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酒驾过错行为的,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九条 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具有酒驾或者醉驾过错行为的,只加重其一级责任,另一方按照责任对应规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有该相同过错行为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四、保险公司依法不为醉驾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等同于醉驾者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同时 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许,人们所谓的醉驾者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说法,大约是对保险公司不为醉驾者“埋单”(即便在交强险限额内替醉驾者赔偿了也还可以向醉驾者追偿)的一种误解或者误传。

当保险公司不为你“埋单”时,实质上就是醉驾时造成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全部都由你自行承担了,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保险不起作用了。但是,这个意思并不等于说你要承担整个事故中的完全责任,没有醉驾的对方只要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他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埋单”了。

综上所述,酒驾或者醉驾者并不必然承担交通事故的全责。

不过还是请你万万注意,虽然酒驾或者醉驾者不一定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责,但是你酒驾或者醉驾的违法责任是无论如何也要承担的,酒驾要受行政处罚,醉驾既要受行政处罚,还要被判刑。所以,不管怎样都要坚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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