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万仁涛(厚朴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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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有不少朋友私下问我,国家关于养老项目的楼层高度有哪些具体的规定?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养老项目都有哪些具体的功能用房设置标准?这两年国家出台了很多与养老项目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到底哪个是最新的?针对大家的疑问,今天我们做一个总体回答。
先回答第三个问题
目前与养老项目建设息息相关且最新的规范有两个,
一个是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018版
),
主要涉及养老项目的层高;一个是
JGJ450-2018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
主要涉及养老项目的建筑设计如各功能用房的标准。
特别要说明的是,这两个规范都是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
2018年3月30日
发布,并
自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
因此,可以说涉及养老项目楼层高度、功能用房设置等事项,目前可以以这两个文件为主。
顺便说一下,在这两个文件中,对我们口头上常说的养老项目做了一个界定,文件中使用的是
“
老年人照料设施
”这一术语,含义如下:
老年人照料设施
是指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
主要指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
的
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
)
和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
主要指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
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接下来说养老项目的高度和层数
2018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下称新规
)
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24m——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分类线
新规
第
5.1.1
条指出
: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这是一处很大的变化,因为在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
50m的老年人建筑
归
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
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
在
新规
的第
5.3.1A
指出
: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54m
;
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层
。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
“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
的第
5.5.13A
条指出
:建筑高度大于
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这条规定主要从消防疏散角度考虑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
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24m——设防烟楼梯间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
32m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
的第
5.5.13A
条指出
: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由此可见,
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
24m时,需设置防烟楼梯间
;
不超过
24m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00㎡——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的面积限制
原规范中老人年用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空间。新规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
其第
5.4.4B
条规定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
200
㎡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人。
也就是说,
允许三类用房
(公共活动、康复、医疗)设置在地下一层。
但
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中大餐厅等规模较大的用房,一般无法设置在地下空间。
三层,超过
3000m²——设避难所
原规范中无避难间相关要求,新规中提出了设置避难间的新要求。
新规
第
5.5.24A
条规定
: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
(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
;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
12
㎡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条的规定。
应注意避难间的设置条件
(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m²),和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座疏散楼梯旁,12m²)。
四层及地下一层,不超过
200㎡——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楼层与面积限制
原规范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层。新版规范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性质,面积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除设置在1-3层的公共活动用房没有规模要求,其他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的公共活动用房规模均应满足不大于200
㎡
,不大于
30人。
因此,
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
㎡
且使用人数不大于
30人。
五层,超过
3000m²——设消防电梯
原规范规定超过
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
且所处楼层为
5层及以上时(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最后说说用房设置
根据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
(
JGJ450-2018
)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关于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先说明《标准》里的七个设置要求:
一是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是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
2
)
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空间。
三是
照料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
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
四是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
五是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
(
2
)应设医务室,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设其他医疗用房或空间。
六是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
(
2
)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
(
3
)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
七是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
2
)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
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
(
3
)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
(
4
)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洗衣房。
1.生活用房设置标准
1.1 老人居室设置标准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
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
6.
00
㎡
/
床确定使用面积。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00
㎡
,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6.00
㎡
。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
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
10m,且低于
2.
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
/
3。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1.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
00
㎡
/
人。
1.3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
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按不小于
2.00
㎡
/
床确定使用面积。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1.4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
设置标准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
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
㎡
;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
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
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
。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1.5 居室卫生间设置标准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
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
1.6
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
(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应设1个~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1.7
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
6床~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1.8
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
8床~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附设更衣空间。
1.9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
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1.10
污物间的位置
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2.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标准
2.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
㎡
/
床
(人)。
2.2
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
2.3
大型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地面应平整,且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