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已经成为一个话题性的标签,指代在性别认识和性别取向上有别于大多数人的群体,包括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
《欲盖弄潮/ Shelter》2008年
同性恋人Zach和Shaun
《关于雷/ About Ray》2015年
Ray作为一名跨性别者渴求得到家人同意进行变性手术
随着LGBT群体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社会整体对LGBT群体宽容度的提升,与LGBT有关的游行活动、社交app、影视剧集、游戏等不断涌现,使LGBT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在法律层面,目前已有22个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宣布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丹麦、乌拉圭、新西兰、法国、巴西、英国、卢森堡、芬兰、爱尔兰、美国、哥伦比亚、斯洛文尼亚),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宣布在部分范围内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如墨西哥),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给予同性恋人“民事结合”或者结为“生活伴侣”的权利(如德国、捷克、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
而同性恋在很多国家的历史上都被视为一种罪行或者疾病。半个多世纪前的英国,同性恋仍被认为违法。人工智能之父艾伦·麦席森·图灵(Alan Mathison Turing,1912.6.23-1954.6.7),在1952年以“明显的猥亵和性颠倒行为”被定罪,被迫选择注射荷尔蒙,并持续一年,于1954年在家中服用氰化物自杀。受到西方心理学影响,同性恋在中国曾被视为一种心理障碍。2001年4月前,《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还把同性恋列入性变态条目下。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层面实现了同性恋婚姻平权?这些国家中有不少以亚伯拉罕教系为主流宗教信仰。这些国家在同性恋婚姻平权的道路上经历过激烈的讨论,即使目前也有大量人士不赞成这项法律。
笔者总结了一些不赞同同性恋婚姻平权的角度——
一些网友对同性恋行为的评价是“人类灭亡的先兆”、“反人类罪行”。其所认为的“反人类”主要体现在同性恋人的结合无法生育后代,违背了长久以来“结婚生子,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同性恋人的结合还违背了异性结合,阴阳调和的传统习俗。这些反对言论主要源于习俗。
实际上同性恋人的结合并不“反人类”。因为大部分同性恋者都不是因为受到外界强力被迫喜欢上同性的,而是出于先天性的某些原因,或者是本身有这种倾向再加上环境的影响。所以同性恋的产生是自然的现象,何来反人类之说?另一方面,如果“不生育”是反人类的一种标志,那么在异性恋群体中因为生理原因无法生育的,和出于自由意志选择不生育的夫妻也要被打上“反人类”的标签。再者,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也不会导致人类灭亡,因为同性恋群体毕竟是少数人群。
另一个强有力的反对视角源于宗教——在亚伯拉罕宗教语境下,婚姻是神所制定的制度,限于一男一女和一夫一妻之间,其目的是为了生育后代。在《驳朱利安》中,奥古斯丁讨论了婚姻的终极意义,严格区分了婚姻和情欲——“衡量婚姻的整个好,不是用肉体的情欲,而是用纯洁的信心;不是用欲望的疾病,而是用结合的婚约;不是用邪欲的快乐,而是用传宗接代的愿望。”婚姻是善的,只因其以婚约的形式使男女结合合法化,并以生育作为目的。而情欲是恶的,婚姻对情欲作了好的利用——“我说它是好的,因为它对恶的情欲作了好的利用,并通过这种利用,使上帝的美好作品即人类得以繁衍生息。” 婚姻把情欲限制在一男一女之间,还把情欲引导至生育。按照这种对婚姻的理解,同性恋人的结合无法生育后代,所以只能是情欲的恶的呈现,本质上违背了亚伯拉罕教系对于婚姻的定义。
然而奥古斯丁的解释并不能让笔者信服。因为奥古斯丁将情欲排除至婚姻的善之外,认为婚姻中只包含婚约和生育,却没有将“爱情”纳入婚姻的定义。
脱离开宗教语境的束缚,笔者询问了一些家人朋友对“婚姻”的看法。一位学长表示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签订的一份共同生活的契约。”婚姻以爱为前提,以共同生活为内容,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一位结婚20多年的母亲认为婚姻是“对爱的巩固,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互相包容,互相欣赏,互相关爱”。笔者认为,即使在有宗教信仰的群体中,“爱情”也是订立婚约的基础,也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婚姻”不是空泛的为了合法生育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具有更为饱满的内涵——爱情、忠诚、责任、生活……而同性恋人的结合同异性恋人的婚姻一样具有这些实体内涵。
美国马萨诸塞州(美国第一个通过同性恋婚姻法案的州)最高法院在讨论同性恋婚姻法案时曾这样谈论“婚姻是什么”——“Not procreation, but the exclusive and permanent commitment of the partners to one another is the essential point and purpose of marriage.”(婚姻的实质和目的不是生育,而是婚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唯一的永恒的承诺。)
退一步来讲,即使有人认为在道德层面和宗教维度,同性恋的结合是不道德的或是恶的,仅从法律层面,我们仍然可以给予同性恋婚姻合法性。因为我们无法改变的事实是同性恋的存在——男人可能会和男人相爱,女人可能会和女人相爱。如果同性婚姻不合法,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可能产生。比如同性恋者会因为社会的压力去选择和异性结婚,或者因为社会的不认可选择隐瞒自己的性向过着“深柜”生活,受着身心折磨……
宣布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不是为了鼓励同性恋行为(笔者认为同性恋是一种不需要鼓励也无法杜绝的自然现象),也没有在道德上或者宗教上限制有关同性恋行为的讨论空间,而只是让同性恋人的结合得到政府的承认。如果婚姻是每个人的权利,作为社会一员的同性恋者为何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符合自由平等的政治哲学观念和现代立法原则,并没有任何意图伤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当然,不同的国家国情不同,每一条法案的确立都应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诉求,经过周密思考和完整程序。)
《同性婚姻》
第九届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日常生活类单幅银奖
周平浪/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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