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黑龙江卫健委发文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要求每个地市取
不少于2个县(市、区)和3家医疗卫生机构
,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分别
不低于90%、80%、60%
,形成基本药物为主导的
“1+X”
用药模式;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
不少于
上级牵头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
45%
;实现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全覆盖……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重点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方面综合推进,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更高质量保障群众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二)确定试点单位。每个地市结合辖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总体布局和功能定位,
选取
不少于2个县(市、区)和3家医疗卫生机构
,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
省属(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地试点单位名单和省属(管)医疗机构试点计划于
4月15日前
报省卫健委药政处。
(一)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单位要根据疾病诊疗需求,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卫药规发〔2019〕14号)规定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
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
不低于90%、80%、60%
,形成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
,不断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探索医联体、医共体内药品使用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剂型、规格。选择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率高的药物品规编制衔接用药目录。
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
不少于
上级牵头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
45%
。
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医保目录药品
,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使用一体化管理,促进分级诊疗。牵头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帮扶、指导工作,探索实行总药师制度,提升基层药学服务能力。
(三)开展药品使用监测。试点县(市、区)要在去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三级100%、二级50%、基层10%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基础上,
实现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全覆盖
。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YPID编码,实现院内药品编码与国家YPID码有效衔接,推进药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对药品配备品种、基药信息、生产企业、供应配送、使用数量、销售金额、库存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为药品供应保障和合理用药提供依据。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四)
积极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工作
。试点县(市、区)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与协作配合,健全监测预警网络,规范短缺药品监测处理流程,坚持分级分类处理,保障药品及时供应。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严格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开展短缺药品监测、评估与替代使用等工作。建立药品库存预警机制,确保必要的库存使用量。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探索建立县(市、区)域内或者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适量储备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易短缺药品和存在短缺风险的急(抢)救药品,有效应对区域内短缺风险。
(五)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县(市、区)要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卫生机构,
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六)努力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扶贫等有机结合,以降低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为目标,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
完善慢性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
,减少患者就诊次数,增强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