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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看待父亲失手致两孩坠亡事件?

LinkedIn  · 公众号  · 求职  · 2017-03-01 19:26

正文

2月27日晚,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商场内发生一起惨案,一父亲怀抱两名幼童从栏杆往楼下望,致使两幼童不幸从商场4楼坠亡。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不少网友认为,孩子是独立的个人,并非父母的私产,因为父母的疏忽导致孩子的伤亡,不能因为嫌疑人是父母就网开一面。


不得不说,这一观念的转变确实是可喜的进步,对父母痛失爱子的同情和追究其过错并不矛盾。只有厘清其法律责任,才有可能阻止更多悲剧的发生。


 

一时间,网络上形成了一股讨伐、严办家长的舆论巨浪。网友义正言辞地大声疾呼:“换成是邻居、保姆就一定会严惩!”


自媒体大号咪蒙更是发了一篇题为《最可怕的是,为人父母不需要考试!》的文章,并指出:

 

我们做很简单的推论,如果当时抱着两个孩子的不是父母而是保姆,或者是邻居……


那他该不该负责?


我们一定会毫不犹豫地认为,当然要!害死别人孩子,其罪当诛!

 

果然够简单!简直粗暴了好吗。


然而,法律对此问题是什么态度?是不是真像网友所说,家长对子女有天生的“免责权”?如果涉事的不是家长而是陌生人,是不是一定会受到严惩?


本文由LinkedIn原创,作者隋兵,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id:frankiesui)。





1

过失还是故意?

事故的起因必须厘清


天津坠楼案中的父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在于此案到底是过失还是意外事故致人死亡。

 

意外事故,主要是指危害性后果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因不符合犯罪成立的“有责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而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社会危害性,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家长看护小孩在商场栏杆附近玩耍,作为已为人父母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这种举动可能会产生小孩不慎坠楼的危害性后果,但出于种种原因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也正是因为家长的疏忽、不慎最终导致了两名儿童的死亡,符合“过失”的主观心态。


这样看来,家长的行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网友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



儿童固然不是家长的附庸,但如果是由于“过失”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情节以及赔偿谅解等情况,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最合理的处理。


“今日话题”就在《天津大悦城惨案,家长该不该负刑责?》一文里提到,即使是在儿童福利体系极其完善的美国,对于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伤亡的事件,最终的结果都要到起诉,乃至入罪。

2

被伤得最深的受害人

成了犯罪嫌疑人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个亲身经历。


在做律师前,我曾在检察院工作,2013年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当案管办小姑娘把案卷拿给我的时候,看着薄薄的两本,以为又是已经司空见惯的普通车祸,心里盘算着赶紧审查后,集中精力对付手上的两个“大案”。


没想到,翻开案卷才发现这个案件的“不同寻常”。



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年轻的妈妈,在这个城市打工3年多了,每天要骑车电瓶车穿过一个公路涵洞,然后乘地铁去馒头店上班。


案发那天早晨,妈妈骑着电瓶车带着老父亲和刚满一岁的女儿,像平时一样经过这个走过数百次的涵洞,但谁也没想到的,是在这条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路上发生了悲剧。


由于要带小孩去市中心看病,妈妈的电瓶车骑得比平时要快。经过涵洞时,小孩在外公的怀里突然开始啼哭。


妈妈就下意识地回头查看,没想到方向一下子没有扶稳,电瓶车撞上了旁边的护栏,三人重重地摔在地上。


从监控记录里可以看出,妈妈和外公两个根本顾不上查看自己的伤势,两人第一时间就把小孩从地上抱了起来,但发现小孩头部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撞击(事后抢救无效,颅脑损伤死亡)。


之后监控记录就像放电影一样,妈妈慌乱失措、四处求救、围观人员报警、救护车到场。



再后来,整个事件已经变成了两本薄薄的案卷,摊在了我的案头。


当我翻看第一页的时候,这个事件中最痛不欲生,受伤最深的被害人——小女孩的妈妈已经成为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妈妈有驾驶电动自行车带人、未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临危措施不当等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妈妈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仔细审查了全案的证据,对于一个工作多年的检察官来讲,这个案件在法律定性上、证据上没有太多的疑问,但在如何处理上让我于心不忍,左右为难。



在和小孩妈妈的交流过程中,她自始至终都在低声抽泣,原本最多半小时的谈话时间那天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谈及了当天因为馒头店只能请假半天所以骑车比较心急,谈及了给孩子买的奶粉都是超市最好的美赞臣,谈及了家人对她的责备和自己的自责,谈及了打工养子的不易,还有反复抽泣中的“早知道我那天就不要那么心急了”。


闭上案卷后,我想了很多,刑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司法也不单是机械地执行预设的法律指令,而应在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彰显人性。


就这个案件来说,如果再对这个痛不欲生、后悔不已的母亲科以刑罚,是否能够抚慰到小孩其他家属的心灵?是否能对受伤母亲自身起到刑法的威慑和指引?


我也想不出,已经失去亲人的家庭还能否承受另一位亲人的刑罚?想不出还有什么比失去至亲至爱的人更能使母亲铭记教训?


最终,在深思熟虑之后,我在电脑里敲下了下面几行字:



3

过失类犯罪的轻缓处理

从来不是因人而异


前面我们说到,由于过失类犯罪本身恶性不大,在量刑时还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等等,所以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进行不起诉、判处缓刑的几率就比较大。


也就是说,过失类犯罪的轻缓处理不是“因人而异”的,而是普遍共性。以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为例:


1、  陌生人。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第1号不起诉书中描述:向某某驾驶皮卡车在职工宿舍院内掉头时不慎将正在玩耍的小女孩朱某撞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向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较轻并赔偿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


2、  帮工。


河南省太康县检察院2016年第13号不起诉书中描述:韩某大型玉米收割机在王某的玉米地里收割玉米时,由于疏忽大意不慎将王某两岁的女儿卷入收割机内,致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赔偿谅解等情节,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  亲属。


江苏省吴江区检察院2017年第3号不起诉中描述:蒋某驾驶小型轿车进入院内,疏于观察院内情况,车辆撞击了其侄女,致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同样认为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以情节较轻为由对其不起诉。


类似的案例在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上还可以检索到很多。不起诉的对象囊括了被害人的亲属、邻居、帮工以及陌生人,不一而足。


网友关于“换成邻居、陌生人就会被严惩”的质疑在这些真实的案例面前,不证自明。


本文由LinkedIn原创,作者隋兵,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id:frankie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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