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原载《中国纪检检察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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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察问责
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第六、第十一和第四十五条
三处对“
问责
”作出规定,为了区别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所规定的
党内问责
,笔者将《监察法》规定的“问责”称为监察问责。但是由于上述三个条款对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项、问责方式、程序和后果均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下一步亟须国家监委出台问责细则或实施办法。在上级尚未明确之前,笔者围绕监察问责问题予以粗浅思考和简要论述:
一、监察问责和党内问责的关系
监察问责和党内问责应该是
有机统一的关系
,都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重要论述,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精神
。
监察问责是对党内问责的重要补充
,使得问责实现全覆盖
。但是有别于党内问责针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开展责任追究,
监察问责的
侧重点在于
追究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公职领导人员的失职失责问题
。在问责实践中,建议
凡是符合党内问责条件的,一般应当
优先适用
党内问责
;对于
非党领导人员的问责,则直接适用监察问责
。
二、监察问责问的是什么“责”
一方面,从学理上对责任的分类来看,责任一般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等。从《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的表述来看,
监察问责问的不是法律责任
,如果问法律责任,则属于职务违法或普通失职渎职,监察机关可直接作出政务处分,无须对领导人员和一般公职人员的处理生硬划分成两种不同追责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领导干部在具体职务违法案件中,可能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或对应管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承担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力、失察失责等责任,但该类责任均属于职务违法范畴。从该条款所规定追究履职问题来说,明显也不是追究道义责任。经过上面用排除法分析,
监察问责所问的责任应该是政治责任
。
另一方面,从与党内《问责条例》相统一的角度来说,党内问责追究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监察委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监察问责问的也应该是政治责任
。
三、监察问责问的是什么“事”
现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6种情形进行问责,所问责的都是有关“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大事”。与之相对应的,
监察问责问的也应该是“大事”,具体的问责事项和情形,个人认为可以适用2009年7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的问责情形
,包括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履职不力导致所在地区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以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等,这些都属于“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