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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财政资金申请  · 公众号  ·  · 2024-09-29 17:30

正文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2024年9月13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引领工程科技创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专业机构受中国工程院委托,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重点专项管理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工程院是重点专项的主责单位,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重点专项的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强化国家高端智库职能,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重大调整事项及批复、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三)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指导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保密等工作责任体系;

(五)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

(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做好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推动重点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第七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通过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同推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开展重点专项组织管理工作,凝练提出“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领域重大研发需求;

(二)参与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推荐单位承担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重大工程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二)根据管理制度和中国工程院要求,制定符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三)支撑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资金拨付、中期检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管理工作;

(六)按程序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对除重大调整外的项目调整进行批复;

(七)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八)在主责单位指导下,做好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

(九)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合规使用与管理等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和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正确使用、调剂、管理项目资金;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八)加强项目课题间的组织协调。积极推动落实课题研发任务,督促和协助项目负责人定期组织课题间的协调,做好课题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设立重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国工程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中国工程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统筹重点专项整体规划、战略布局和管理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中国工程院重点专项工作专班,具体职责包括制度起草、协调对接、项目监管、支撑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组建具有广泛覆盖性、领域代表性、年龄结构合理、体现综合交叉的重点专项指南编制专家组,包括总体专家组和领域专家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重点专项指南编制工作。专家组组成应充分体现学科领域的交叉性,覆盖重点专项任务研究领域,并包括实施方案编制组专家和中青年专家等。重点专项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专家组成员不得申请本重点专项项目。中国工程院各学部要认真研究重点专项工作,为指南编制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并将专项工作纳入学部年度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总体专家组负责研究提出指南编制具体要求、工作安排和进度计划,对领域专家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各领域指南进行统筹把关。领域专家组依据相关要求,启动编制工作,结合征集的指南建议,完成各领域年度指南编制任务。

第十五条 总体专家组组长对指南编制工作负总责,各领域专家组组长对本领域的指南编制工作负总责,主持协调本领域组的日常工作;专家组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秉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原则,依照组长的协调安排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通过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书面审议等方式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出席为有效,形成会议纪要。依据指南编制要求变化以及专家履职尽责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三分之一专家组成员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章  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七条 指南编制工作应体现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工程的基础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强化前瞻性、引领性布局,体现工程学科与综合交叉。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具体原则是:

(一)常态化开展重点专项相关的战略咨询研究。指南编制工作与科技战略咨询研究工作深度融合,结合重大咨询项目,开展选题征集与凝练;

(二)充分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在重大工程中存在的迫切需求,在关系国家未来竞争力和长远发展的基础前沿领域,开展综合交叉的科学问题研究;

(三)项目申报指南与第三方科技评估结果结合,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研究;

(四)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牵头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 发布指南时应明确本批指南国拨经费限额,每项任务的拟支持项目数、单位申报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其中网上填报受理期不少于30天)。

第十九条 中国工程院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以实施方案为依据,聚焦工程科技领域重大战略任务,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工作流程是:

(一)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指南编制总体要求;

(二)工作专班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选题建议征集通知;

(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及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部署,由各领域专家组结合征集的选题建议研究编制指南初稿;

(四)指南初稿提交至工作专班和总体专家组进行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

(五)各领域专家组依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指南讨论稿,提交总体专家组会议审议,报院党组审核通过后,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六)工作专班组织专家组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指南查重稿,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指南进行查重;

(七)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对查重结果开展研判,将反馈意见提交总体专家组会议决议,并形成指南建议稿;

(八)指南建议稿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九)指南发布稿(报批稿)报院党组审核批准后正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二十条 重点专项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优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等新型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 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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