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量的关键点是,铁路部门是否尽到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救助是否“尽力”
近日,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反映,1月22日自己在动车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7个月的孩子早产离世。2月19日,张女士最新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已找到行李的主人,准备起诉”。
一次出行导致如此严重后果,对于张女士来说,真是一场无妄之灾。作为受害人,她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应该得到也一定会得到赔偿。只是悬念在于,谁是赔偿主体?铁路部门要不要担责?
“已找到行李的主人,准备起诉”,从张女士的回复看,其“矛头”对准的是行李主人——“肇事”的是行李,从朴素认知出发,不少人也会做出这样的判断。
不过,法院断案需要证据,而不能凭推断。行李掉落是事实,但究竟放得有无问题,则需要调查,取得相关证据。
如果证据显示,行李放置不当,导致掉落砸人,行李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行李放置没问题,掉落是意外事件,则行李主人无过错,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对此,广州客运段发布情况说明称,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
照此说明,行李主人将行李放在了不该放置行李的
隔断处
,最终导致掉落砸伤人。如果上述说法属实,行李主人或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不是唯一赔偿主体,仍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铁路部门未必可以全身而退。
在法律上,从张女士购票起,她和铁路部门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已成立。根据民法典,作为承运人,铁路部门最重要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而在这一事件中,“安全运输”并未实现。
广州客运段的说明似乎意在强调,行李主人将行李放在不该放置的地方,是导致张女士被伤害的原因。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是否足够醒目?如果足够醒目,可以推定行李主人看到了;如果不够醒目,则另当别论。二是,张贴安全标识,是否可以免除铁路部门发现、消除风险的义务?
安全标识应该张贴,但贴了也可能有人没注意,甚至还有少数人不认字的情况。
从安全运输的角度出发,对于旅客不当放置行李,铁路部门有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
这一事件中,如果
发车前
列车员能做必要的检查,悲剧本可避免。
决定铁路部门要不要承担责任的,还有一个判断因素,即事故发生后的救治情况。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在这一事件中,张女士是孕妇,被行李砸中“遇险”,应该得到及时救助。
但按照张女士的说法,铁路部门事后的救助存在疏漏。当然,这只是一方说法。可以想见,张女士遇险后铁路部门的救助是否“尽力”,也将是庭审的焦点之一。
该案最终是一方赔偿还是多方赔偿,法院会根据证据作出认定。对于张女士来说,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已经造成,
赔偿并不能完全消除伤痛,如何不让类似悲剧再发生,则是每位旅客尤其是铁路部门需要面对的问题
。
对于旅客来说,规范放置行李,尽到谨慎义务,并非多难的事儿,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现在的列车速度快,行李一旦脱落,造成的伤害更大。为此,铁路部门更应
举一反三,
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升级安全保障举措,确保万无一失。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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