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
决定
司发〔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司法部对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证明事项。
(一)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
。
(二)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三)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四)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五)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六)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七)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八)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改由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替代
。
(九)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一)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二)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三)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四)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五)
取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纳税凭证”。
(十六)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七)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八)取消《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十九)取消《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的“聘用证明”,
改为申请人提交聘用合同
。
(二十)取消《司法部关于执行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代表处及代表良好执业证明”,
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或网络核验
。
(一)取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贯表现”的证明,
改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二)取消《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重点课题主持人“职称证明或者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
由课题申请人承诺职称或职务符合规定,并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