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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试判”选官制度之兴衰 | 王丽

文史哲杂志  · 公众号  ·  · 2025-02-1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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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试判作为吏部考选官员的手段起始于隋朝,是科举制度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从唐、五代直至北宋前期,在选官和官员管理制度当中,试判都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北宋吏部流内铨常调选人注官、南郊恩例的选人试身言书判、两度废置的书判拔萃科及其他文官考选,皆以试判为手段。宋真宗朝之后,试判在铨选中的地位逐渐降低。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期间,与科举制度的改革相同步,试判被正式废除,铨试法成为考选官员的主要手段。试判制度的兴衰,反映了唐宋变革期间选官制度不断的自我调整和完善。

作 者 | 王丽,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原 题 | 唐宋试判制度试探——兼论唐宋选官制度的变化

原 载 |《文史哲》2013年第6期,第24 -34

唐宋之际的中国社会在诸多领域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在政治领域的表现之一是隋唐科举取士制度的定型,并由此影响到选官制度发生重大的变革。中国古代先后出现了世卿世禄制、察举制、征辟制、九品中正制等以门第家世或品德行实为依据的官员选任制度,随着科举制的确立,隋唐开始了以才学为标准的考试择官制度。唐代择官考试的内容,主要是试书判,其中的判又称为“判”、“判牍”、“书判”、“判状”或“判词”,是司法人员对案件是非曲直之判断与评价结果的文字体现,是法律判断的文书。古代人认为“不习经书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视知法明理、善书判词为官吏的必备素质。吏部以官员书写判词的能力、水平作为衡量其才学高低的标准,通过试判优劣来注授差遣、升黜官职。 有唐一代,试判是中下级官员铨选中最重要的环节,经晚唐、五代变迁,北宋前期试判仍然是官员铨选环节之一,但其在铨选中的影响力不断减弱,直至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被铨试法取代。 本文详据典籍,拟对唐至北宋试判制度进行较系统的考察,并以北宋试判为中心,探讨唐宋选官制度的变迁。

一、隋唐、五代的试判制度

试判作为吏部选拔官员的制度,其形成时间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试判最早出现在唐高宗时期。杜佑在《通典》卷十五《选举三》的按语中即云:“显庆初,黄门侍郎刘祥道上疏,曰:‘今行署等劳满,唯曹司试判,不简善恶,雷同注官。’此则试判之所起也。”顾炎武《日知录》沿袭了这一说法。但细绎《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所记唐高宗显庆(651-661)初刘祥道上疏之全文,当时身为黄门侍郞的刘祥道陈奏选举之弊,认为吏部取人多且滥的原因是“复由入流人失于简择,今行署等劳满,唯曹司试判,不简善恶,雷同注官”,并提出了精择选人的办法,即“请令曹司试判讫,简为四等奏闻”。这说明在显庆初年,试判之制应早已存在,只是先前由于试判等次不明,失于简择,刘祥道奏请之后,方始试判分等。因此,唐高宗显庆初年显然不会是试判设置之始。
另一种观点认为试判始于隋制。刘肃《大唐新语》卷十《厘革》云:“国初因隋制,以吏部典选,主者将视其人,核之吏事。始取州、县、府、寺疑狱,课其断决,而观其能否。此判之始焉。”《文苑英华》中也记有“自周、隋已来,选部率以书判取士”之语。从制度的承继关系来说,笔者认为试判至迟在隋代已经形成制度。
唐代试判广泛设置于士子们入仕、升迁的层层关卡中,主要包括关试、铨试及部分科目考。 关试是在礼部放榜后,将及第举子的姓名、籍贯、年龄等材料移交给吏部,由吏部对这些举子试以两道短小判词,合格者有资格参加吏部铨选并授官,开始步入仕途。唐代六品以下文官由吏部注授,每年取得选解的待选士子冬集于京师,经南曹勘验甲历合格后,参加吏部三铨考试,即铨试。文官铨试的内容是身、言、书、判四事,即“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在“身、言、书、判”四个方面中,“书”、“判”最为关键,“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另外,守选而格限未至的官员,可以通过吏部试书判或试文的“宏词”、“拔萃”、“评判入等”等科目选,不拘选限授职或超擢;杂色入官的流外选人也可以通过试判区别高下以注官。
由于判词书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官员的个人前途和命运,因此书判特别为下层官僚所重视,“既以书为艺,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丽”,唐代读书人为应付书判考试,也都精习书法,善作词藻华丽、对仗工整的判语。 士子们在吏部考试前都要大量进行判文写作的学习和训练,白居易的《百道判》、张的《龙筋凤髓判》等试判范文因此甚为流行。唐代铨试纪律严格,防弊措施日益完善。应考者入试前要清场,入场时要搜身,考场四周戒备森严;武则天及玄宗时期,都曾实行“糊名校判”。《旧唐书》记:“初,则天时,敕吏部糊名考选人判,以求才彦。”这些为防止试判舞弊及评判不公而采取的措施说明试判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说明其在铨选任官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中唐以后,随着试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明显。其一,吏部唯以书判为去取官员的标准,有违“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儒家人才观。 “比来选司取人,必限书判”,“且吏部甲令,虽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职,计劳升叙,然考校之法,皆在书判簿历、言辞俯仰之间”。吏部选拔官员唯以书判优劣为依据,忽视了对官员个人品行、素养的考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今不待州县之举,直取于书判,恐非先德行而后言语之意也”。 其二,试判题目日益冷僻,逐渐失去了书判所应有的检验州县亲民官根据法律条文处理“案牍疑议”的功能,成了文字游戏。 “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后日月寖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由于试判选人数量增加,应试者书判水平提高,原来所取的州县案例不足以考试选人,考试变为只问怪僻书义来刁难应试者,而失去了考试吏能才干的本质。
五代时期,战乱不已,政权更迭频繁,试判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更是乱象迭出。《文献通考》卷三十八《选举考十一》记载了五代后唐明宗天成三年(928)时试判的三条史料:
其一,中书奏请:“吏部流外铨诸色选人试判两节,并不优劣等第与官资。其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但据事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虽然流外选人还要试判,但书判标准放宽,且试判优劣不作为流外选人差注等次的依据,说明试判在官员差注中的地位削弱。
其二,科举出身的刘莹等五人试判的判语完全一样,经朝廷调查证实为相互抄袭,但处理此事的敕文只是说:“贡院擢科,考详所业;南曹试判,激劝效官。刘莹等既不攻文,只合直书其事,岂得相传稿草,侮渎公场?及至定期覆试,果闻自惧私归,宜令所司落下放罪,许再赴举。”朝廷并未深罪舞弊者及相关责任部门,并允许刘莹等再次赴举,可见当时试判考场舞弊之风甚盛,朝廷对舞弊之宽容。
其三,天成三年十月朝廷敕令:“每年及第举人牒试、吏部关试,判题虽有,判语全无,只见各书‘未详’,仍或正身不至。如斯乖谬,须议去除。此后关送举人,委南曹官吏准格考试。如是进士并经学及第人,曾亲笔砚,其判语即须缉构文章,辨明治道;如是委无文章,许直书其事,不得只书‘未详’。如关试时,正身不到,又无请假文书,却牒贡院,申奏停落。”这段敕文反映及第举人关试时要么判词全无,要么只书“未详”,要么正身不到,可知五代试判好坏对官员铨选、任用已没有多大影响。
马端临在此三段史事后的按语中说:“唐以试判入仕,五季因之,然以此三条观之,其为文具可知也。”从流外选人的试判优劣不再与官资升降联系,到朝廷对舞弊者的宽容,再到关试试判形同虚设,这些情况说明,五代时,试判在铨选官员中的作用非常有限。 笔者认为,试判在铨选官员制度中地位的削弱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是五代时尚书六部职能被侵夺,吏部选任官员的职能越来越小,因此,试判的范围和作用变小;其次是战乱年代,各王朝不将处理民事能力作为地方官考察重点;再有就是试判制度本身的弊端使其已无法适应当时官员选拔的需要。

二、宋代试判的类型:常调选人试判三道、书判拔萃和试身言书判

北宋前期,以书写判词优劣为评判官员才能的考试都曾被称为“试判”,试判被广泛用于对下级文官的考试,主要包括: 吏部流内铨常调选人试判三道、书判拔萃、身言书判及其他以书写判词为考核内容的各类考试。 在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铨试法实行前,吏部流内铨选人试判三道一直延用,书判拔萃科、试身言书判和其他试判考试,都只在特定时期、适应特殊需要实行。
(一)吏部流内铨的铨试试判。吏部流内铨主持的试判,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如下几种:
1.常调选人试判三道。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四之九“宋铨选”中记载了数条有关选人试判的规定。其他如《续资治通鉴长编》、《文献通考》、《宋史》等书中均可见到相关记载。
北宋前期承袭唐制,吏部常调选人任满后,要赴吏部南曹投状,南曹引验选人的历官年限、举主、课绩等簿历属实,送勘验合格者至吏部流内铨磨勘改官或注官,在注授差遣前,选人试判,然后依此量才授官注官,“铨司应有南曹判成选人,自初到铨引纳家状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试判,并覆阙注拟”。
常调选人试判在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八月以前已经存在。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其超降准元敕指挥,仍限敕出后一年,依此施行,流外出身不在此限”。王栐也记载建隆三年八月,吏部流内铨“应求仕及选人,并试判三道”。在建隆三年八月乙未(二十三日),左拾遗、知制诰虞乡高锡“又请注授法官及职官,各宜问书法十条以代试判,上皆施行之”。从此条记载来看,在朝廷正式发布选人试判三道的规定后,高锡对这一条文提出了修正建议,被皇帝采纳,在此之后,注授法官及职官以书法十条代试判成为定制。
常调选人试判制度一直执行至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是年十月,在奏改试判为铨试法时,臣僚们认为:“及铨曹合注官人,例须试判三道,因循积弊,遂成虚文”,“遂定铨试之制:凡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按二,或律令大义五,或议三道,后增试经义。法官同铨曹撰式考试,第为三等,上等免选注官,优等升资如判超格,无出身者赐之出身。自是不复试判,仍去免选恩格”。因为流内铨选人试判三道积弊日深,已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宋廷废除试判,改行铨试法。铨试法是由吏部流内铨每年定期举行的考试,考试内容为断案、律令大义、时议、经义等,根据应试者铨试等次确定选人是免选注官,或是升黜。
2.初入仕选人的关试。
一般认为,宋代科举及第的进士可以直接授官,实际在北宋初的十余年间,进士、诸科登第之后,还要由礼部贡院关送登第士人名单至吏部南曹,试判三道,即唐时所谓关试。“登科之人,例纳朱胶凌纸之直,赴吏部南曹试判三道,谓之关试。”关试的目的,是考察士子做官的能力,根据关试情况确定注拟官阙的轻重远近。“先是,选格未备。”乾德二年(964),陶穀等人议定:“凡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常科、特科进士都要试判,并依据判词优劣等第授官。太平兴国二年(977),宋太宗即位后第一次开科取士,为“博求俊于科场中”,加大科举取士力度,将进士、诸科及第、同出身者共五百人不经关试皆释褐授官,“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根据科举等次直接授官,或由吏部免选、优等注官。此后,及第进士不经关试即可授官成为定制,至南宋末年,未再变更。
3.吏部流内铨主持的其他选拔考试。
开宝四年(971)四月,北宋军队平定南汉后,宋太祖立即派朝臣赴新平定地区任知州,同时从荆襄以南选派“选见任年未五十者,移为岭南诸州通判”,这些知州、通判“以三考为限,秩满不令守选,据资叙量试书判,注在北幕职官”,在新平定地区任满三年后,不用守选即可直接试判后差注中原地区任职。对于原南汉政权任命的官员“诏广南伪命官送学士院试书判,取稍优者授上佐、令录簿尉”。也是通过试判考核选拔优秀者,由北宋朝廷继续差使官职。
宋代以军功补授入仕者,一般补武选官,如果武选官转文官归吏部流内铨注授的话,也要通过吏部的试判。宋真宗时,刘格“力儒自奋,治《左氏春秋》,兼通《公羊》、《穀梁》二传。景德初,契丹南下,瀛关郡督士民城守,以功补三班奉职,试书判入等。改吏铨选,终沧州观察推官”。刘格因守边有功被授予三班奉职,这一官职是属三班院差注的下级武官,后通过试书判入等,改为由吏部流内铨差遣,成为低等文官。
宋代常有因上书言事而受嘉奖授官的。如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十一月诏令,“昨言边事试中,授司士参军、文学、长史,年六十以下者,并许赴铨投状,以所试判分三等注权陕西缘边次边近地主簿、尉,如一任无赃私及公罪至徒,除本路正官,或犯公私罪至徒以上,次任依旧”。这就是用试判的方法衡量因上书言事入仕者的才能,以区别注授官阙。
(二)书判拔萃科
将书判拔萃科归为试判的,有以下几种记载:1.《宋会要辑稿》选举十所列“试判”标题下又题“又作书判拔萃科”,在此目下集中记载了北宋书判拔萃科的有关史料。2.《燕翼诒谋录》关于废除书判拔萃科的记载是:至景祐元年(1034)正月,“遂废书判为铨试”。与此条相对照,《续资治通鉴长编》与《宋史》的记载均为:景祐元年二月乙未,“罢书判拔萃科”。《燕翼诒谋录》的作者将“书判拔萃”记为“书判”。3.《宋史》卷三《太祖纪三》记载:开宝六年(973)八月丁酉,“泗州推官侯济坐试判假手,杖、除名”。《续资治通鉴长编》对此事的记载是:“泗洲军事推官侯济决杖除名。济尝应拔萃科,当试判时,假手于人,至是为人所发故也。”应该说,两书的记载基本相同,《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更详细、准确,《宋史》的编撰者将“书判拔萃”书为“试判”。
唐代书判拔萃科针对那些格限未至的待阙之人,弥补了“循资格”的缺陷,给有出身人、前资官提供了打破格限选授的机会,有不次拔擢之意。北宋书判拔萃科曾两度置废。建隆三年(962),初设置书判拔萃科,诏令:“选人有格未至而能试判三条者,谓之拔萃,应选者各取本州府、本司文解,如常选举人例。”大中祥符元年(1008)书判拔萃被废除。天圣七年(1029)复置书判拔萃科为制科,要求符合应选条件的官员“仍先录所业判词三十,并上流内铨,委判铨官着详,如词理优长者,具名闻奏,当降朝旨召赴阙,差官试判十道,以二千字以上为合格,即御试”。景祐元年书判拔萃科被再次废除。从考试内容上看,两度设置的书判拔萃科,其考评应选者的都是书写判词的能力,即试判的优劣。因此,史籍中多有将“书判拔萃科”称作“试判”的。
(三)试身言书判
“身、言、书、判”,是唐代铨试的内容,考察的是为官的“四才”,“身取体貌丰伟”,“言取言辞辩正”,“书取楷法遒美”,“判取文理优长”。宋代以应选者体貌、书判、言辞、笔札等综合情况确定取舍和评定高下的考试称为试身言书判,它属于试判的一种类型。
宋代身言书判试最早的记录是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十一月十九日的诏令,“南郊赦书,应在铨曹未注拟幕职、令、录及初入令、录人,两任五考无公私过犯,三任八考无赃罪者,令铨司检会以闻,当命近臣与判铨官同试身言书判,考校历任并以所试进呈取旨”。之后的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十一月十三日、五年(1027)十一月十七日、八年(1030)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并降此制”。从试身言书判与南郊恩例的关系来看,笔者认为:宋代试身言书判其实是南郊恩赏的一种。
北宋初未有磨勘之法,官员的阶秩多随郊祀大赏序迁,“每遇郊祀等恩,皆转官,未满二载者不转官,例皆五阶”。咸平二年(999),宋真宗采纳谏官建议,罢除叙迁本官之法,内外文武官只加散阶、勋爵、食邑,取消了百官转官迁资的恩例。咸平五年(1002)、景德二年(1005)的南郊礼未见对官员推恩的记载,至天禧三年(1019)的南郊礼,赦书中命在铨选人试身言书判,第与改官、循资、优与注拟,“自是每有郊恩悉然”。宋真宗后期,改大规模放选、迁转官为试身言书判者迁转官资,是对罢除南郊转官的一种折衷补偿。虽然试身言书判要对符合条件的官员试判,但试身言书判者“咸得迁官,率以为常”。试身言书判实际上是对一定范围内官僚的恩赏,因为“后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据笔者考证,从宋真宗朝末到仁宗朝共进行五次身言书判试,使数百名幕职州县官得以优迁、免选注官,几乎每个应试者都可以迁官,未免有均沾恩泽,推恩过滥之议。
除南郊恩赏中的试身言书判外,吏部流内铨承担的特殊考选,也有采用试身言书判的。真宗时,“欲讎校秘室延阁之书。诏吏部先以身、言、书、判,择三铨之集者百余员送西掖,覆以三题,才三人中选,公(李宥)处其一,擢充馆阁校勘”。由吏部流内铨按“四才”标准检择优秀者送中书省,由中书省覆试定去留。虽然馆阁校勘是馆职中最低的职位,但属清要之职,一般由京官充任,从吏铨选取,对于广大选人来说,也是不错的机遇。宋神宗时,命翰林学士吕公著以身言书判例试到淹废之人三十七人,对试中之人各有迁资、先次指射家便差遣等优待。那些有罪在身的官员,本已无升迁希望,通过特殊的身言书判考选,可以谋到仕途的转机。这些试身言书判与唐代身言书判内容相似,“将亲其人,覆其吏事”,考察应试者的体貌、素质、能力等方面综合情况定去留、升黜,但非常制。

三、宋代试判所试内容、程序与适用范围

(一)试判内容及等次标准
唐代试判的内容,“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后日月寖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试判逐渐变为只问怪僻书义,讲求词藻华丽的骈体文,失去了考察官吏才能的本意。
北宋初,试判以正律及疏义内容模拟案例,由应选者对案例书写判词,根据判词的文辞及内容是否合乎疏、律、经义而确定等级。建隆三年(962)八月,“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的规定颁布之后,敕令中没有明确对试判的出题范围有过更改或界定。现存宋人文集中有大量判词,其中的拟判判词应该是作者为试判或准备试判而作,能反映当时试判的内容。余靖《武溪集》中留存的判词都是拟判,属骈体判词,其中部分是其在试书判拔萃科时的程文。从余靖判词中可以看出,书判拔萃科的出题范围不止于《唐律疏义》、《宋刑统》等法典,还包括古代经书义理,内容涉及礼制、经济、军事、吏治、法律等各方面。其他拟判判词还有王回的判词两道、韦骧书判三道、王告判词一道,这三人都稍晚于余靖,所试判题均出于正律,虚设甲乙,判词以律、疏、经义对答,语言已脱离骈体文风,属散体判词,均是以事实为依据,分析说理透彻,实用性很强。
流内铨常调选人试判的等级标准从北宋初逐渐细化。建隆三年试判分上、中、下三等,“选人试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为中,三道俱不通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惟黄衣人降一资”。至太平兴国二年(977),选人试判分为四等,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文翰而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资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如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下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由于上、中、下三个等次的试判评价标准过于简单,在实际执行中,考官往往将判词评为下,应考者官职不会因试判有所升降,很难发挥试判选拔人才的作用。这次将判文内容之“文翰”即文章辞采作为考察点之一,并将三道判词是否中“理义”的等级细化,结合文翰与词理,将判词分为四等,每一等级对应的官职升降也较明确,便于准确评判应考者的才能。
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试判标准进一步细化,在吏部流内铨的建议下,“自今试判每道刑名,全者为通,七分以下为粗,三分以下为不。仍于卷首定词理、书札俱优为上,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词理、书札并优者为中,三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词理、书札俱次或低次、纰缪者为下,全无词理者虽刑名通、书札优并入中下。其超资、加阶、循资、殿年,并如旧制。其判中下内,以二不一粗及词理、书札俱次、纰缪者,并注久阙官处”。此次将刑名区分为通、粗、不,并增加书札即书写能力为考核内容之一,这样,综合刑名、词理、书札的评定标准较之前更细化,可操作性更强,更能准确衡量应试者才能高下。
建隆三年(962)始置书判拔萃科时“试判三道”,“考判之制有五等:上二等超绝辈流,可非次拔擢,前代罕有其人;第三上等取理优文赡者,超资拟授,次等或理优文省,紧慢授拟;第四(上)等取文理切当者,依资拟授,次等不甚切当者,量紧慢拟授;第五上等,放选授官,次等放选赴冬集;不及格者皆落”。虽然其时书判拔萃科分五等,但因上二等罕有其人,实际上是四等七阶,依书判等次由吏部授官。
天圣七年(1029)复置的书判拔萃科则要“仍先录所业判词三十”,“并上流内铨委判铨官看详,如词理优长者,具名闻奏,当降朝旨召赴阙,差官试判十道,以二千字以上为合格,即御试”。应试人先录送的三十条判词以词理优长为先,初试合格者再赴阙当场试判十道,以二千字以上为试中的标准似乎只是考应试人的文字书写能力,以验证其先录送的三十条判词是否由他人代笔。试判十道的试中人被分三等呈报皇帝亲自考试,然后决定迁除。
从两次试书判拔萃的规定可以看出,书判拔萃科试判的评审要求以文采、理义为主,对刑名的要求不明确。这正体现了书判拔萃设置的目的,即“盖欲擢彼沈英,致之异等,不独取于刀笔,尽将观彼才能”。
身言书判始设时,依照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选人试判之制,“其试判用铨奏,每道刑名具为通,七分已下为粗,不满三分为不。又考辞理、书札之次,书于卷首:优、稍优、次、低次、纰缪,凡五等。二通一粗而辞理、书札俱优为上,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辞理书札并稍优为中,三粗或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辞理书札俱次或低次、纰缪为下,辞理无所取而刑名通、书札优亦中下。其超资、加阶、循资、殿年,如旧制。判中下、二不一粗辞理书札低次纰缪者注久阙官”。其评审标准与吏部选人试判并无太大区别。
(二)试判的程序
常调选人试判的程序:幕职州县官或职官任满后,由本州府、本司出具文状解送至吏部参选。宋初规定一年四时选解日期,“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选人先向吏部南曹递交告身、历子、历任簿籍等文书,南曹审验合格后送吏部流内铨。应在选人七阶内授官的,由判铨官主持试判三道,根据所试判等级量材注官;可以磨勘改官的选人,由朝廷差官与判吏部流内铨官共同主持考试。天禧四年(1018)四月,诏:“自今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合磨勘者,其所举官更不候得替,令铨司磨勘历任功过,申中书,依例取旨;许引见者,候本人参选,勘会今任过犯,除赃罪、逾滥,及私罪徒已上,及因公罪非次替罢,即别候指挥;自余速申中书,差官考试,不须候三两人,逐旋试判、磨勘、引见。”大臣举荐磨勘改官的官员,不论是否得替,都由吏部流内铨向中书门下省申报,中书门下随时差官试判,然后磨勘改官。景祐元年(1034)十二月,知制诰李淑建议“幕职、州县官举充京朝官者,别差官与判铨官同试判。望自今更不逐次奏请差官,只委自判铨官考定优劣,如词翰稍优,或刑名全否者,即令贴黄进呈”。后来,由吏部流内铨商议,如李淑所请,选人举充京朝官试判时,不再别差官参与其事,由判流内铨官独立承担考评工作,将考评结果汇总上奏,在上奏时,需对其中优秀及差者贴黄补充说明情况,由皇帝定夺处分。
建隆三年(962)书判拔萃科的考试程序是:选人随选解赴吏部选集,吏部流内铨取各地选解优秀者应书判拔萃试,即“设撮头御取解”,“准格,差官考试,当日对讫,送知录铨”。朝廷差官对各地选解中优秀者简单考试,然后由吏部尚书、侍郞同共主持试判考试,“尚书、侍郎同考核闻奏”之后,再在皇帝监督下,差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内殿复试,合格者取旨授官。
这时的书判拔萃科由吏部组织,初试由朝廷差官考试,考卷由流内铨官点检登记后送尚书、侍郎评判,尚书、侍郎将考核结果报告皇帝后,还要举行由皇帝主持的复试。天圣七年(1029),复置书判拔萃科,要求符合条件的选人先向吏部流内铨投状乞试,“仍先录所业判词三十,并上流内铨,委判铨官着详。如词理优长者,具名闻奏,当降朝旨召赴阙,差官试判十道,以二千字以上为合格,即御试”。即由吏部流内铨评判应试者先期准备好的三十条判词,优秀者由朝廷差官现场试判十道,现场试判十道合格者再参加皇帝主持的御试。
试身言书判随南郊礼成后,由铨司根据赦书内容,检选符合条件的在部选人,皇帝命近臣与判铨官权衡评判选人的身、言、书、判四才,将考试情况送中书,由中书将所试身言书判及选人的历任劳绩进呈皇帝,皇帝在便殿引见应选人并确定试中人是改官、循资或注拟更好的差遣。
(三)试判应试人的资格
流内铨常调选人试判是所有在铨等待注官或磨勘的选人都可以参加,这里重点考察试书判拔萃科及身言书判应试人的资格。
唐代书判拔萃科参选人为选格未至的守选人。宋初设置的书判拔萃科虽是检寻旧章,但实际应选人身份与唐代不同。建隆三年书判拔萃科要求:“有出身已授京官、使府宾佐、州县官、新及第进士,并许赴集。如未有官,不得称试。”宋代的文官包括京朝官和幕职州县官即选人两类,他们的入官途径多种,有科举、门荫、军功补授、吏人出职、纳粟补官等,其中科举入仕的官员称为有出身人,此规定明确有官(包括京朝官和选人)、有出身的几种特定群体人员可以应试。起初天圣七年(1029)书判拔萃科要求:“应选人非流外者,如实负材业,不曾犯赃及私罪情轻者。”因没有历任年限限制,一些入官不久,心存侥幸的人和不愿到远恶处做官的选人纷纷投状应试,吏部流内铨难以应付,同年十一月,应流内铨之请,下两制议定,诏令“应历官三考以上,方许投状”,并对川广、福建沿边地区现任官参选均作了限制,提高了参选人的门槛,限制任边远地区选人应试,既防止一些人的投机行为,又可以维持边远地区官员队伍的稳定。
宋仁宗朝,试身言书判要求“应在铨曹,未注拟幕职、令、录及初入令、录人,两任五考无公私过犯,三任八考无赃罪者”。宋神宗时,对身言书判的资格要求严格,熙宁元年(1068)十一月南郊大礼时,诏旨要求“见在铨选人注拟官,内职官、令、录、并初入职官、令、录人,历南任六考无公私过犯,并三任八考无赃私罪,曾有举主两人以上者,仰铨司勘会具名闻奏”。除了要求选人的考数增加外,且要有两个以上举主方能参加试身言书判。熙宁三年(1070)则是检拔了一批有过犯的淹废官试身言书判。

四、试判的作用及其为铨试所取代

在北宋不同历史时期,试判在铨选中的作用不尽一样。宋太祖、太宗时,试判作为检拔人才的主要方式被广泛应用,但请人代书、考评不严这些在唐、五代就已出现的试判弊病,这时也常有出现。针对这些,朝廷除了严厉责罚请人代书者外,也加强了对书判的考评管理。
宋真宗朝是北宋试判的兴盛时期。这一时期,试身言书判首次实行,试判标准得到细化,皇帝亲自检验选人的书判以加强试判在官员铨选中的作用。宋王朝统治稳固后,幕职州县官大量增加,待铨选人涌入流内铨,判铨官无力一一甄别应试书判优劣,往往将书判都判为中等,应选人依据历任年限、劳绩、举主及到部的先后等升改,书判优劣对磨勘、升迁的影响大为减小,甚至一些书不成字的官员也能顺利升迁。针对这一现象,景德元年(1004)八月,诏:“流内铨凡引选人,赍所试书判以备亲览。”要求选人改官引对时,要携带其所试书判,以备皇帝审查。
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二月,有司上常选人判词,前饶阳簿张上逵所试判词荒谬不堪。宋真宗召来判流内铨吕祐之质问,吕氏解释了判张上逵合格的依据,并说:“伏以放选以来,赴调者拥并,难于独力,尝乘间面陈亦曾奏请矣。”这次事件虽没有对判流内铨官进行处罚,“乃诏有司申明太平兴国中四等判格,令幕职官判上者超一资,判中应循资者,具历任及所试引对。凡引选人,对日,方以历任功过之状奏裁”,但诏令吏部流内铨在引对选人的前一天,将试判为中等选人的历任功过及所试书判卷子进呈皇帝,以便皇帝有充裕时间阅判选人履历及试判卷子,这促使判铨官认真负责地审阅试判卷子,增强了试判在铨选中的作用。
试判在北宋前期下层文官的铨选及管理中发挥了较为积极的历史作用。首先,试判有助于甄别人才,选贤任能。宋真宗朝的杨亿就曾说:“而书判之设,亦足辨材”,太平兴国之后,试判“申以陟降之命,强学待问之臣颇获于褒升,窃禄无状之人亦加于惩艾。迄今遵守成宪,下无间言,其于慎重官人,澄汰缪滥,画一之法既尽美矣”。他认为试判之制使那些博学强干之臣得到褒奖升迁,那些庸碌无能之人被黜落,这虽然有对本朝制度过分溢美之嫌,但也反映了部分事实。如前文已提到的景德中宋真宗发现前深州饶阳主簿张上逵判词荒谬,书字不成,遂责判铨官解释。大中祥符六年(1013),前泉州观察推官公孙简监茶场代还,引对便殿,按年、劳应改京朝官,“上阅其所试判辞荒缪,止命加阶”,均及时制止了无能官吏的依例升迁,促进吏部铨选按材授官。北宋前期,官员迁转一切以年劳、举主为依据,造成贤愚同滞,吏部通过试判优劣分等授官,使资历与才能并用,有利于铨选的良性发展。
宋仁宗朝是试判在官员选拔中影响减弱的时期。宋仁宗继位之初,“循用旧典”,继续进行试身言书判,但很快,他怀疑试身言书判选拔人才的效果,曾询问宰相:“身言书判,足以尽人才乎?”天圣六年(1028),以“议者以身言书判为无益,乃罢之”。罢试身言书判。天圣七年(1029),制举中置书判拔萃科,“以待选人之应书者”。景祐元年(1034)二月四日,又罢除书判拔萃科。
宋仁宗朝,荐举制度逐渐完备定型。选人改官除了任满考数外,荐举成了必要条件,没有举状或缺少举状成了影响官员升迁的关键。相对地,试判在铨选中影响降低,并日益流于形式,“而试判者,亦名文具,因循无所去取”。因吏部流内铨未严格考试选人的书判卷子,所选职官、知县多为人材书判平常而无吏干之人,天圣八年(1030)二月七日,中书门下奏请:“欲令铨司一依元敕子细看详,须是历任实有劳绩,公过情轻,人材书判堪须抡选,方得具历任并书判卷子进呈引见。”要求铨司认真审核选人历任及书判,有真才实绩的官员才能引对皇帝。这样的旧章重申,并未使试判在铨选中真正落实,只能说明试判在选人改官引对中流于形式的情况已非常严重。
至北宋中期,随着荐举制度、州县官考课制度的完善,历官年限、举主、课绩等薄历文书成了决定官员升迁的主要因素,试判徒有考试之名而无选材之实,其在官员选任中已形同虚设。当时人认为:“及铨曹合注官人,例须试判三道,因循积弊,遂成虚文。”宋神宗一意革新以求实效,他任用王安石推行大规模的改革运动,其中罢除试判之制,扩大推行铨试法是政治改革的内容之一。熙宁四年(1071)“于是除免选之恩,重出官之试”,乃用铨试法取代试判,试判制度宣告终结。
试判最终为铨试法所取代并非偶然,它与唐宋社会、唐宋制度变迁的大潮流相合拍。试判作为选官制度,随着隋唐科举取士制度的确立而产生,是对科举取士的补充和完善。唐代科举主要包括明经、秀才、进士、明法、明书等科,其中以明经与进士为主,而进士、明经科都以文学诗赋或贴写经史为考试内容,登科及第者多是文人学士,他们在处理错综复杂的行政事务时,仅凭诗赋文章或记诵经义显然不够。试判制度促使及第进士习学律令及其他一些政治才干,增加从政的能力和经验,促进文学之士向官员的角色转变。另外,唐代科举官员占官员整体的比例有限,吏部待铨官员中包括大量恩荫、杂色入流人士,这些官员文化素质不高,吏部试判促使这部分人学习书判,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官员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
随着由唐至宋科举制度不断发展、完善,适用试判的制度、社会环境发生了改变。首先,宋朝廷大开科举之门,及第人数较唐剧增,且科举及第即可授官,使科举官员占官员整体的比例提高,官员整体素质较前代大有提高。其次,宋代读书人相信“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他们读书为做官的目的性更强,为科举而读书的过程也是学习如何做官的过程,因此科举及第者不再只是文学之士,而是初步具有行政理论和能力的官僚。
再者,唐代至北宋前期,贡举以诗赋取士,这导致科举只造就文词之士,需要通过加试判来选拔有政治才干的官员。 从庆历新政中科举考试先策论后诗赋的尝试,到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变法对科举内容进行重大改革,科举考试内容由诗赋而重经义、策、论,并加试律义,科举考试加强了对入仕者政治能力的考核。综合以上因素,内容简单、形式单一的试判已不足以衡量官员的才能高下。
试判制度由唐至宋的兴衰变化,与考试择官制度的发展完善相关。 中国古代的官员选任以德、才、劳为标准。其中对“德”的评价没有普遍适用的、客观的标准,不具有易操作的制度性规定;“劳”在“循资格”确立后,年资成为主要依据;对“才”的衡量主要通过考试确定。唐代,科举取士考其“才学”,吏部取官考其“才能”,吏部试判即是对官员政治才能的考试。宋代,有“才学”的官员即被认为具有治国治民“才能”,科举考试合取士与选官为一途,在科举考试各项制度日益完善,选官试判式微的同时,北宋前期为适应特殊职位和特殊群体官员的需要,开始使用刑法试和铨试法。
刑法试是从在任官员中选拔法官的法律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律义和断案。刑法试兴起于宋太宗时,在宋代不定期地举行。铨试法起源于北宋初年诵书出官之制,是对荫补选人初出官的行政技能考试。铨试法在庆历新政中完善并形成定制,考试内容根据应考人平时所习,可选择经义、诗赋、时义、断案、律义等内容,考试合格,方可出官。
王安石变法期间,熙宁四年(1071)十月,宋廷将铨试法进行修订并由仅对荫补初出官试拓展至所有待铨选人的注官试。铨试于每年二月、八月举行,所有待铨官员及一定年龄的荫补子弟均可参加;考试由朝廷差官与吏部共同主持;考试内容为断案二,律令大义五,或议三道,后增试经义;若历任有举者五人,可免试注官。从此,试判制度被废除,铨试法全面推广并沿用至南宋末。
铨试法综合了科举考试与试判的内容,较试判内容更丰富、更灵活也更实用;铨试将所有待铨选官员归并在一起,标准统一,体现了更公平的原则;铨试法与荐举制度结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才能、品德与劳绩相统一的评价理念。可以说,试判制度的衰落过程是考试择官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
试判消亡的过程也是铨选制度中循资格、荐举制渐趋完善的过程。唐玄宗开元十八年(730),裴光庭为解决选人多与官阙少的矛盾,限制参选人数,制定“循资格”,将资历作为参选依据制度化。北宋朝廷对循资格进行了数次修订,至北宋中期,循资精神已渗透进官员选任的各个环节;从唐后期开始将荐、举作为铨选条件,宋代以举差遣和举改官为主要内容的举荐制日益严密和制度化,宋神宗时,以年资、举主为主要依据的程式化的、便于操作的铨选制度基本定型。由于铨选中年资、举主成为关键,内容简单的试判不再是影响官员迁转的重要因素,在以务实为原则的新法推行中,更能适应铨选需要的考试制度——铨试法取代试判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

责编 | 王大建 范学辉

审核 | 邹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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