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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 明确了!这笔钱,涨了!

吉林果粉天天报  · 公众号  ·  · 2025-03-18 19: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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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各县 (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吉林省户籍,年龄为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户籍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自2025年1月起,全省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 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不少于50元/人/月,其中低保老年人不少于100元/人/月;90周岁 99周岁老年人不少于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少于600元/人/月。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并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动态管理。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当月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领,首次申领,从申请当月发放,发放对象去世后次月停止发放。补助资金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卡为发放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各地应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发放、停发等手续。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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