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农用地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风险管控,建设用地主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风险管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设用地从调查、登记、出让、收回和修复等环节相关的风险管控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多项法定职责:
配合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监测和相关规划编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设立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建立监测网络;对重点建设用地进行监测;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要配合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重点农用地地块的污染监测。
配合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配合对土壤污染责任进行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对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实施严格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配合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不动产登记要重视土壤污染状况。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