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所辖分中心、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三条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并通过审核的当场予以办理,审核未通过的当场告知职工。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的,中心自接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送过来的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第四条
职工所持提取资料均为原件,分中心、管理部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对审核的提取资料、提取人进行电子拍照存档,对部分提取资料(如共同还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责声明、单身证明、提取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留存原件。
第五条
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一般情况下资金在当日内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资金在中心完成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处理后划转至接收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
提供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书之一)、《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
被判处刑罚人员在服刑结束前确需配偶代为提取的,需提供服刑监狱方盖章确认的《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或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二)退休职工因患病、身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办理销户提取的,可委托子女代为办理,
提供以下资料:子女身份证、父母子女同户籍户口本或《授权子女办理委托书》。
(三)监护人代为办理的,
应提供以下资料:监护人身份证、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
(四)其他需要委托办理的,
应提供以下资料: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三章 提取情形及规定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职工死亡的;
(九)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全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以在购房三年内(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全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每年提取一次。
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的,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婚前单独全款购房的,婚后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住房原为职工与他人共有,之后职工购买该住房其他共有权人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未还清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贷款还清前,不能办理全款购房提取。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 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关系证明(下同):同户籍户口本;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 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的
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提取额度:职工、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3.购买存量住房的
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年度内只允许其中的一次交易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据。
因办理抵押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提取额度:职工、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提取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4.购买公有住房的
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买卖契约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5.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
2015年1月1日之后全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出购房款总额。仅限于上述1至4项购房提取情形。
首套认定标准为:
职工及配偶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均显示为零或该套住房为首套,且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使用其他购房、建房等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其他资料:首次提取的,职工及配偶均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10日内出具的首套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本条第二款1至4项购房提取情形相对应的提取资料、户口本、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的提供单身证明)。
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1)单身声明及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空白(未婚的不填);
(2)离婚证及未再婚声明;
(3)婚姻状况公证书(包括未婚公证、离婚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等);
(4)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未再婚声明。
以后每次提取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10日内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6.购买拆迁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换面积部分住房的
拆迁协议中的被拆迁人为两人及以上的,被拆迁人之间不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资料:拆迁安置协议(附结算清单)、购买超出置换面积部分住房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配偶、父母或子女提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或最终确定所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补充协议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支付的购房款。
第九条
职工在唐山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超期不予办理。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下同)。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手续或镇(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农村户籍户口本。对有关资料难以核实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现场勘查。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批准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出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原材料费用总额。
第十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1.对于年满60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资料;
2.对于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已停缴、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女性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资料;
3.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退休证(或退休、退职审批表)。
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
其他资料: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护照。
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贷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以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手续每年(同一公历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