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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宿迟)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简称案例基地),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率先开展理论化、规范化、信息化、开放化研究和探索,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
两年多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秉持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开放化理念进行了积极探索。到2016年底,该院已有285篇裁判文书对在先案例进行了援引评述。案例基地组建起近300人的专家队伍,常态化地开展案例评审工作,现已评审出547件典型案例。保障制度实施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服务平台也已开发完成,共收录23余万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各方面海量数据资源,全面服务知产审判和司法改革需求。
总结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具有指引意义的在先案例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案例。这专指经过特殊权威程序认定和发布的案例,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约束力。其次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或参阅案例。
二是具有事实上约束力的案例。这是基于审级秩序以及适用法律一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由法官对其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在先生效裁判自觉予以遵循,从而使得该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在先生效裁判成为具有事实上约束力的案例。
三是具有说服力的案例。这是指没有权威程序认定和发布,也没有审级监督关系的各级法院法官所作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这类案例虽然不具有前两类案例的约束力,但其中所包含的裁判规则也是法官面对新颖、疑难、复杂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形,经过细致、充分的论证而得出,具有很强的说服效力,可供对后案审理很好参考。
这三类案例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将法律体系比作人体的心血管系统,全国人大立法相当于主动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当于小动脉,但仅此显然是不完整的,还不足以保证血液的循环往复和机体的新陈代谢。只有通过毛细血管在动静脉间建立微循环,充分地进行新旧物质交换,才能确保人体健康。
实践中,成千上万个司法案例,尤其是前述后两类案例,恰恰就相当于一个个毛细血管,于最精微之处见真章,源源不断地为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提供实践养分,滋养着整个法律机体生生不息、进化发展。我们现在的探索,正是在解决我国法律体系中“毛细血管网”缺失,或者至少是欠缺逻辑性、科学性、自发性的问题,是以司法案例为载体,持续不断地向整个法律机体输送新鲜血液,使法律因实践而富有生命力,因有效而深具权威性。
案例指导制度是立足于我国政治架构、立法制度、法律传统、司法现状的重大改革创新,其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法律适用。司法案例直接来源于实践,其中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对抽象法律规定的个案具体化,能够克服成文法抽象、概括、滞后等问题,增强对法律适用的指引,并可通过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力和说服力,协调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确保相同或类似情形案件作出基本相同的裁判,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二是提供裁判规则。以司法案例的形式生成具有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可以在法律、司法解释之外,建立起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且富有效率的全新规则生成机制,及时满足社会发展过程中多变的司法需求。而且,由于司法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仍是以法律规范为逻辑起点,是法官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产物,本质上是在法律规范体系内对成文法的细则化,属于对法律的重新发现而非“法官造法”,有助于实现规则之治。
三是积累司法智慧。优秀裁判是法官、当事人、律师甚至各方面专家、学者司法智慧的共同结晶,其以司法案例为载体,能够更好地积累与传承,使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以跟随时代,并向着更精细、更准确的方向发展,也保证了法官以后在面临相同或类似情形案件审理时,可以有据可循、为我所用,既避免了重复劳动,又保证了审判质量。
四是提升业务素质。在先案例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将使法官心态更加开放,并将带来司法理念、裁判方法的深刻变化,促使法官从效率优先向质量优先转变,更加追求专业、精细的司法“工匠精神”。案例的广泛运用也会促使法官始终保持学习状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注重运用规范的思维方式和解释方法,注重裁判充分说理,真正实现“诉辩”“庭审”“裁判”相一致。
五是规范审判权行使。司法改革取消案件行政式汇报审批后,案例指导的制度性约束要求法官在面临相同或类似情形问题时应当作出基本相同的裁判,并实质性地公开裁判理由。这对于限制个别法官专横妄为、避免暗箱操作、预防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确保法官正确、规范行使审判权。
六是增强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司法案例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人民法院通过一个个具有示范标杆意义的司法裁判贯彻着“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使公众通过鲜活的案例,感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又是法律禁止的,同时也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七是丰富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司法案例是“活生生的法治,是应然规则的实然形式”,既可以作为法律定性研究的对象,又能为量化分析提供丰富的实证素材。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如果不读判决,我不知道我能研究什么。”案例指导制度对案例的重视和运用,还会引起法学教育的重要变革,推动法学教育更加务实、专业和精细,实现与法律职业的良好对接和共同发展。
八是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实证基础。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任何制定和修改都将产生普遍效力,影响广泛而深远,需要有充分的实证为支撑。在案例指导制度语境下,通过纠纷解决形成裁判规则,通过个案裁判汇集纠纷样态、总结司法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为法律条款赋予生命力,保证法律制定和修改的实证基础。
九是有利于实现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领域的深入运用。要从根本上提升审判质效、推进司法改革,还需充分借助高科技手段的强大推力。案例指导制度为现代科技服务法院信息化转型升级提供了最佳的制度切口,二者互相结合、相得益彰,不仅有效克服了传统判例制度下海量先例带来的繁杂琐碎,更是可以通过对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化繁为简,将原有劣势转化为后发优势,使案例查询更加便捷精准,使规则指引更加清晰明确。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宿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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