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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宿迟)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简称案例基地),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率先开展理论化、规范化、信息化、开放化研究和探索,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
两年多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秉持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开放化理念进行了积极探索。到2016年底,该院已有285篇裁判文书对在先案例进行了援引评述。案例基地组建起近300人的专家队伍,常态化地开展案例评审工作,现已评审出547件典型案例。保障制度实施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服务平台也已开发完成,共收录23余万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各方面海量数据资源,全面服务知产审判和司法改革需求。
总结实践经验,我们认为,
具有指引意义的在先案例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案例。
这专指经过特殊权威程序认定和发布的案例,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约束力。其次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或参阅案例。
二是具有事实上约束力的案例。
这是基于审级秩序以及适用法律一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由法官对其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在先生效裁判自觉予以遵循,从而使得该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在先生效裁判成为具有事实上约束力的案例。
三是具有说服力的案例。
这是指没有权威程序认定和发布,也没有审级监督关系的各级法院法官所作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这类案例虽然不具有前两类案例的约束力,但其中所包含的裁判规则也是法官面对新颖、疑难、复杂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形,经过细致、充分的论证而得出,具有很强的说服效力,可供对后案审理很好参考。
这三类案例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将法律体系比作人体的心血管系统,全国人大立法相当于主动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当于小动脉,但仅此显然是不完整的,还不足以保证血液的循环往复和机体的新陈代谢。只有通过毛细血管在动静脉间建立微循环,充分地进行新旧物质交换,才能确保人体健康。
实践中,成千上万个司法案例,尤其是前述后两类案例,恰恰就相当于一个个毛细血管,于最精微之处见真章,源源不断地为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提供实践养分,滋养着整个法律机体生生不息、进化发展。我们现在的探索,正是在解决我国法律体系中“毛细血管网”缺失,或者至少是欠缺逻辑性、科学性、自发性的问题,是以司法案例为载体,持续不断地向整个法律机体输送新鲜血液,使法律因实践而富有生命力,因有效而深具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