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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著教材,为教而写,阐释细致,堪称精品。在体系结构上,本书超越法典式教材模式,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独具特色。在内容上,本书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导论部分展现商法之全貌;专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 商业票据 、商业保险及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本书初版至今已逾二十年,第七版更是作出全面系统的更新。结构上,新增了公司登记专章,国有独资公司扩大为国家出资公司,并另立专章;内容上,持续修改和完善,尤其关注所涉法律条文的适用与修正。同时,对于近年来实践中的有效经验,本书也予以吸收。本书既适于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课堂教学,也可成为实务工作者的有效参考。
文=施天涛
文源=商法学
施天涛,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一直从 事商法学的 教学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代表著作有:《商法学》、《 公司法论 》、《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及《财产法》(翻译)等。
施天涛教授全新修订第七版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改的公司法,新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公司法修改幅度非常大,是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结构上新增了公司登记专章;国有独资公司扩大为国家出资公司,并另立专章。内容上涉及绝大多数条文的修改和完善。譬如,法定代表人,公司社会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出资及其认缴、实缴与核查,股东知情权及会计凭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信义务的充实,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董事会职权的强化,股权转让股东同意要求的废弃,关联交易及其报告与回避,等等。其中,新增了许多规则。譬如,一人股份公司,无面额股、类别股、授权资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以及董事责任保险,股东代表诉讼延伸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推行,小规模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置的例外,债权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简易减资程序,简易注销程序以及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法院清算或者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等等。
本次公司法修改吸收了近年来实践中的有效经验。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股东失权、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决议的无效、撤销和不成立、违法分配的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以及指导案例关于公司横向人格否认,等等;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做法和监管规则,如电子通讯会议的采纳、财务资助的禁止、交叉持股之禁止、股权违法代持之禁止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等;国家市监总局公司登记改革成果的吸收,如电子营业执照、企业信用公示与优化登记服务,等等。
以上关于公司法的修改说明仅仅是主要事项的例举,不能涵盖全部内容,许多微小调整,如字、词、句的改动以及条文的调整,更是不胜枚举。
本书此次修订当然是因应公司法的修改而作的相应修改。如上所述,由于公司法的修改幅度太大,本次修改涉及内容也很多。此外,除了公司法部分的修改外,其他各编也或多或少作了相应的调整。
最后说一声感谢。本书自2003年首次出版以来,一直受到读者的关心和鼓励。许多不认识的读者来信表达了他们的读书感受,其中不乏真诚的指正。感谢你们的支持和爱护,你们伴随着本书,随我走过了整整二十年。
施天涛 谨记
2024年4月1日
曼哈顿岛
▣本文原载于《中国大学教学》2020年第1期(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执笔。转载于此,旨在助力读者在 《商法学》 的研习中 作为学习方法论参阅之,起到 “既见森林,亦见树木”之效用。
我1996 年进入清华大学法律系后开设了“商法学”“公司法”课程,之后又为研究生、博士生讲授“商法专题研究”“商法总论”课程。目前除“商法学”已经转别的老师讲授外,其余课程仍然由我来讲授。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 商法这门学科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是相当后发的。 从实在法层面看,我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开始商事立法的。从学科层面看,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后就有法律院系开设诸如“资产阶级民商法”“外国民商法”“西方国家民商法”这类课程,如谢怀栻教授、江平教授当时在北京讲授这门课程影响很大,原本开设这样课程的目的是“供批判用”,但产生的实际效果却是开拓了学生的视野,激发了学生了解西方国家法律的热情。我20世纪80年代后期任教于西北政法大学(原西北政法学院),并与我的硕士生指导老师寇志新教授合作开设了这门课程。寇志新教授讲授外国民法部分,我讲授外国商法部分。直到2000年后法律院系才陆续正式开设“商法学”这样的课程。我1996年正式以“商法学”之名开设了这门课程,算是比较早的。与其他学科相比,这门学科很不成熟。但是,商法及商法学本身的魅力吸引我投入了这门新兴学科的教学研究工作。可以说,这20多年来,商法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探索状态,在我本人的教学中也一直不断尝试如何讲授这门课程。可以说,我与商法学同时成长。
法学院存在几百年了,世界各国法学院虽有不同,但法学教育的主体目标是成熟的。 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教学都有自己的预设目标,基本面是趋同的。但具体到每门课程,各个老师执行的情况则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同一门课程不同老师讲授,尤其是一些个性突出的教师,有着自己独特的授课风格,其传授的知识、技能、方法、效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不同的授课风格是大学教育所提倡的,往往也受到学生的青睐。能够被清华法学院接纳的青年教师都很优秀,尤其是有着很强的科研学术能力,但在授课上必须遵循一些共同规律,譬如说,每门课程都要针对授课对象有预设目标,授课老师应当执行这个预设目标。
下面我就谈谈我个人的做法和一些体会。
01 . 我的本科生教学
我给本科生讲过 “ 商法学 ” 和 “ 公司法 ” 这两门课。
我对商法学这门课程设定的目标是,系统性地了解商法的基本制度即可,不要求深度,但要求全面,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破产法、投资基金法等都要讲一点。其中还有一个考虑就是,本科生的学习兴趣和偏好会有不同,有的喜欢民商法多一些,有的喜欢公法多一些,他们选修的课程会有很大不同。如果不在商法学课程上提供一个系统的知识体系,他们对商法的了解就是残缺的,恰恰这个残缺会给他们今后的执业带来困难。 无论他们今后搞什么专业,商法知识都是法律执业必须具备的知识基础和知识储备,如刑法的金融犯罪、行政法的金融监管等 。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这门课是必修课,商法内容繁杂,结构上呈板块状,行业性很强,对行业不了解很难讲清楚法律,一人通讲这门课很累。好在我不要求深度,学生初步了解一下各个制度即可。因为法学院还会为本科生开设其他商法选修课,对商法有进一步深入了解兴趣的同学,可以选修那些课程。我坚持讲下去,直到后来有人接替我。这门课是讲授型,内容太多,必须抓重点,讲那些基本的内容。我专门编写了教科书《商法学》,如果学生觉得课堂不能满足需求,还可以自己看教材。
“公司法”这门课我讲得非常用心。在我的教材出版前,也是通讲,因为没有教材让他们阅读,只有课堂给学生系统性知识。“满堂灌”并没有问题,即使美国法学院的J.D教学也是满堂灌,他们通常100人左右的学生规模,与我的课堂规模差不多,差别在于美国学生课堂活跃一些,提问多一些。我的课堂也很开放,鼓励学生随时提问,只要他们想说,就让他们尽管说,不用管我教学的进度,我会调整的。在我的教材《公司法论》出版后,我逐渐将教材内容的讲授进行压缩,压缩到10周左右,目的有三:
其一,要求学生养成自己阅读教材的习惯。 教材中许多东西是知识性的,我只讲重点,主要是那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老师引领,帮助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维、方法分析问题。而学生的阅读也要跟上。客观上,中国法学院学生太轻松了!美国J.D学生每门课程课前都要阅读好几十页。我了解过,我们的学生同时可选课10门左右,这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如果美国学生也那样选课的话,他们每天的阅读量就高达好几百页,每天一本专业书的阅读量,简直是天方夜谭!所以美国法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3门课。 中国学生之所以能选10门课,是因为他们很少阅读,也很少有作业,仅仅是非常潇洒地带着两只耳朵来听课就行了,听完就了事 。中国法学院和美国法学院的根本区别是能否养成良好的阅读能力,并不是学生素质、教师能力、学院条件等外在因素。因此, 我的公司法课堂加大了学生的阅读量,意图在于阅读能力的养成。 否则,阅读能力、思考能力甚至理解、分析、判别能力没有开发的机会,将是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重大障碍。
其二,将多出来的时间用来扩张授课内容。 剩余的时间我给学生增加了如下内容:
其三,我是要给本科生布置作业的。 针对成文法弱点,这些作业全部是中国案例分析。前面的案例分析是课堂任务,由我引导。作业案例需要学生自己完成,成绩按50%计算,八次作业左右。“公司法”这个课程的预设目标是要求学生系统地了解公司法各项制度,且能运用所学知识、技能、方法分析、解决具体案件和实际问题。这个要求明显比“商法学”的要求要高。同时,我课程的执行显然也高于这个一般性预设目标。然而,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探索,我认为对清华本科生是适用的,总体来说,教学效果是令人满意的。他们领悟力很强,并能自己思考,还时不时挑一些问题难为我一下。有些学生阅读得很仔细,对《公司法论》内容的熟悉程度和提出的问题让我都感到惊讶。每当此时,我心里十分欣慰。我让他们把问题和不理解的地方记录下来给我,给他们加分。这些记录我也会保存下来,在教材修订时加以考虑,包括一些可能产生误解的表述,我都会重新表述。
学生作业也很认真,我给他们的案例一般不会太复杂,只是希望他们在阅读教材和课堂听讲后尝试着分析一下案例,巩固所学知识,但很多同学都将作业当作一篇小论文来做。 我非常喜欢给清华本科生讲课,一旦他们的学习激情被激发起来,我能从他们的眼神里看到强烈的求知欲,看到他们的智慧,看到他们的能力 。每当此时,我都有一种压迫感,不要让这些好材料浪费在我手上。公司法这门课程让我收获了许多粉丝,非常铁的那种。他们出国了或者工作了,都会给我写信,诉说当年公司法课堂给他们的帮助。
我也有一些课堂纪律要求,有的要求甚至被学生认为“变态”。譬如,来晚了就不要进课堂了,不要打搅我的讲课思路。他们会自觉地在教室门外听完一节课,课间休息时再进来。每当遇到此情此景,也会触动我内心那最柔软的地方,但也还是会这样要求。也有极少数学生抱怨阅读量太大,作业太重。我没有迁就他们,因为绝大部分学生是适应的。这些少数学生可以保留权利,他们可以在本门课程快结束时给我的评价中发泄一下他们的不满情绪。我从来没有进入到前5%,一般都在前20%,这个段位其实我非常满意。本科生的“公司法”是限选课,相当于必修课,选课人数较多,总有那么几个跟不上或者不愿意跟上的,给我评价低一点,“报复”我一下。 这是他们的权利,我真的不在乎 。
同时,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每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和学生自学和作业在时间上都有一定比例,教师要把握好。不能超出这个比例,侵害其他课程的时间,也不能给学生施加额外负担“虐待”他们,那会侵犯他们的“人权”。教师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
02 . 我的硕士生教学
第一次给法学硕士生上“ 商法专题研究 ”课程时,我总是要反复告诉学生,法学院教学目标是有预设的,我的讲课是有假定的。 这个假定就是硕士生已经经过本科的商法和公司法系统学习,掌握了该掌握的基础知识,并以优秀的成绩进入清华法学院 。你自己评估一下,如果不能满足这个假定,就要自己去完成这个假定,达到这个预设。
法学硕士生来自于不同学校,各自背景不同,基础不同,还有少量法硕生选修这门课程,这个要求是必要的,否则,有的同学跟不上进度,收获也会大打折扣。
研究生教学不求系统,主要在于帮助他们学会方法,通过重点问题分析和案例研习,掌握法学方法和法学逻辑,在传授知识、技能中学习方法 。有一种论调认为,大学不要给学生讲授知识,只教方法即可。还有极端论调说,只要教会学生检索资料即可。这些论调暴露出来的无知会害死人的。只有在知识中或者案例分析中传授的方法才是方法。
16周的课程,通常我会用5周讲几个专题,针对的都是需要进行较强法理分析的重要制度或规则,涉及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讲授的方式是“以点带面”,这对讲授老师的修为要求很高,选择的每一个问题都要把公司法整体串起来。这样的安排也是为了留出时间准备报告,接下来,通常2~3周时间做一个专题,通常2~3人一周次,围绕给出的判例题目由学生做报告,我点评。学生报告题目是我选好的,多数情形是美国判例。这个要说明一下, 全世界的公司法都受美国公司法的影响,选美国判例是为了讲清源流,也是培养学生阅读英文判例和文献的能力 。
这样,一个专题结束后,学生大致会了解哪个判例确立这样的规则,哪个判例发展了这个规则,哪个判例修正了这个规则。同时 我要求学生在报告中尽可能检索这些判例建立的规则的影响性,哪些重要判例采用了这种先例 。这是基本要求。如果学生能够检索阅读一些美国学者的判例评析文献,再结合中国引进移植情况,进行较为深入的法理分析,他就会得很高的分数。我不是守财奴,我会很慷慨大方地给他们高分。
一般情况下,每个学生的报告时间是20分钟左右,我会点评20分钟左右。要求他们提前提交报告,以便我阅读点评准备。因为我的点评很认真,不是那种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风格,而是直指他们报告的不足。很多时候他们受不了,他们可能从来都是让人捧着的,没有受到过批评,有些脆弱的会觉得很委屈。但我不认为是批评,点评就是点评,就事论事。 我不在乎评估里的那个5%。事实证明,我在清华23年了,没有那5%, 我也仍在清华立足。我还会要求学生根据我的评论提供最终报告。实际上,他们的任务并不太重,一个学期就一份作业,但要求必须按我给他们提出的思路进行修改,目标是达到预设的论文水准。经过这样的训练,我对他们是非常有信心的。他们今后说话做事,就不太会没有根据地夸夸其谈。一个中国政法大学的旁听生,根据课堂讨论和材料写了一篇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论文,我看后就觉得有非常高的学术水准。
03 . 我的博士生教学
博士生课程有“ 商法总论 ”和“ 商法专题研究 ”。教学方式和研究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要求高一些,标准高一些,学术性强一些。前者主要是训练他们的理论抽象归纳能力;后者主要是训练他们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力。课堂上以讨论为主,相当于微型学术讨论会。
博士生都有各自的指导老师,他们的学业由他们的指导老师负主要责任。我只负责课堂教学,课程结束后,要求他们的最终报告要达到核心期刊论文水平,并鼓励他们去发表。
我写过两本商法教材,一本 是《商法学》,另一本是《公司法论》 ,都是我一人独著的。
这两本教材都是为本科生写的,而且是专门针对清华本科生量身定制的 。换句话说,是在我早年讲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公司法论》出版以来,一直写着“研究生用书”,经过我多年“抗议”,出版社终于答应取消这几个字 。我的看法是,只有本科生才需要教材,教材只提供并只能提供基础和系统知识,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假定已经完成了这两项准备,他们的培养目标是另外的预设。
有了自己的教材的好处是,教师授课有了很大的机动性,可以腾出许多时间因人施教。 这个很有必要,对于清华法科生来说,一般性教学目标满足不了他们的胃口。
最近十几年,编写教材成风。因为教材看起来最好写,找几个人、几十个人就能编撰一本,但实际上是最难写的,不仅要求写作者功力厚实,而且需要教学经验的积累。因此,我不主张年轻教师过早写教材,甚至不要参与编写,即便只写一个章节,也需要对本门课程系统地掌握与融会贯通,因为每一句表述都会牵连整体。 我那两本教材都有十几年的积累,《公司法论》的讲稿和笔记就有30多万字,最后“闭关”写作时间长达5年之久 。
我对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都有指导任务。清华的本科生领悟能力很强,花费精力不多。学生确定后,见一次面,帮助他们确定选题,给出写作思路和方法,指导他们如何做文献。提交初稿后,再批改1~2 次,他们就能很好地完成。
法学硕士生已经基本掌握如何选题,如何收集整理消化文献,如何进行写作,指导也不太费力。
博士生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写作能力和科研能力,与指导老师接触多一些,随时可以点拨他们。
有一点要强调, 本科生论文不要太注重学术性,引导他们关注社会实际问题的兴趣更为重要 。 同样,对法学研究生也不要过分要求“学术创新”,他们只要掌握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和技能就可以了。 法学硕士生的论文写作其实就是训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学生掌握了这个方法和技能,无论今后做什么工作,道理和方法都是一样的。我常说, 法学论文写作跟法官、律师办案没有差别 。我没有乱说,我自己做了20多年的仲裁员,裁过很多案子,当遇到案子时,首先要尽快发现问题,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说不清楚时,你要引导他说出真正的问题在哪里,然后迅速地形成解决问题的思路或者方案。做其他工作其实也是一样,这就是受过法学训练的好处。
博士论文就需要一定的“学术创新”,至少要往这个方向努力。 但我依然认为对此不必过于执拗,基本要求还是要看他们是否掌握了学术方法和技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看文献工作是否达到要求。40年来,那么多学者发表了那么多论述,看不到文献工作是怎么做的,创新何来?博士生还年轻,还需要学术积累。
总之,无论哪个层次的学生论文,侧重点在于指导他们掌握论文写作技能和方法,这是一个训练过程,不是几句空话大话套话就能解决问题的。 老师在这个训练过程中的指导、监督作用远比要求他们去创新重要得多,付出得更多。其实文献做好了,创新也就差不多了。
特别说一下法律硕士生的问题。法硕生的论文指导比较费劲一些。对于法硕,要多给他们一些关爱和帮助。过去我主管教学的时候,有些学生反映,他们基本上见不到指导老师,这是我不能接受的。 作为一名教师,要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这是个良心问题。 我与法硕生至少要见六七次面,每次半天,集体见面辅导,他们相互之间也可以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学生基础不够好,投入学习的时间较少,需要重点关注。有的学生实际是写不出论文的,我就让博士生专门盯人辅导,再向我汇报。
法硕指导老师分配极不平衡,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一些热门专业,选的人多,不堪重负,有的老师来者不拒,有的学科无人申报。我也告诉学生,其实选什么学科都是法学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其实我不主张法硕写论文,如果一定要求的话,最好是做一些实际调研报告。
一些学生到快要提交论文时才来问老师,让老师直接给一个题目。我是不会给的: 你对一个题目没有前期了解,如何写作?写作中的指导也很困难,有的讲也理解不了,即便听懂了也无法实现意图,因为功力不足。 许多学生论文列出方法若干,和问题分析没有关系,文献跟主题没有关联,尤其是比较素材一块一块的堆积,相互之间没有逻辑联系,不能有效地利用素材和文献来服务于论文主体思想的论证,或者根本就没有主体思想。有的学生甚至不会找文献资料,遇到这种情形,就让人有些哭笑不得。这不是他们的过错。他们不具备写作学术论文的基础和知识储备,课堂也缺乏这样的训练,要求不符合为他们设定的培养目标。法硕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我们应当将他们的聪明才智向何处引导?这是法硕教育需要认真考虑和对待的事情。
清华法学院是个中小规模的法学院,该做的事情一样也不少,也不能少。年轻人现在不仅教学任务重,科研压力也大。教学任务重,因为年轻,从接班的角度也得顶上去。科研压力大,也因为年轻,有职称晋升压力,要申报项目,要发表文章,而且还要拼字数,拼篇数,拼刊物,拼奖项。
教学与科研关系十分紧张,如何处理这种紧张关系? 首先,教学投入不能少。教学工作是个良心活,一次讲课你可以不用做任何准备,抄着手进教室就能讲。我相信你们有这个能力。但如果用心去准备一次课,投入多少时间都没个够。现在的大学教育有一种非常不好的风气,一些教师不愿在教学上投入足够精力。这不完全是教师的错,因为没有教学激励,教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和标准只是个程式。绝大多数人都被迫将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所谓的科研中。大学本来是做什么的,没有人记得起,也没有人关心。我的观察是,清华法学院的老师相对来说还是相当勤勉尽责的,但就整体体制驱动而言,是该引起我们高度警惕的时候了。
如果要我给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建议的话,只能是减少和压缩投入到科研的时间和精力。 我建议你们不要申报项目,浪费时间;不要拼数量,毫无意义;不要拼刊物,助长寻租;不要申请奖项,可能会自取其辱。但问题是你们能做到吗?做不到! 如果你们听了我的建议这么做,你们在大学就可能活不下去,至少在现状没有改变之前,你们会有很大麻烦。因此,我给你们的建议是不可行的。但我可以给大家一个可行的建议: 减少或者彻底清除社会活动,回归校园,做一名忠诚的教师,做一名单纯的学者。终归说起来,还是要有所取舍 。
我20多岁研究生期间就发表论文,西北政法青年教师时期、法大博士生时期直到2000年前在清华的阶段,都写文章、发表文章,但那是自愿的,没有人逼我。20世纪80、90年代的老师,都在教书上课,很少人搞科研、写文章、著书立说。这种风气是2000年后逐渐变坏的,而且愈演愈烈。我虽然写点文章,但也是随性而已,没有把它当成正经事儿。2000 年我在清华破格升了教授,没有项目、没有奖项,当时学校没有硬性要求。后来有了要求,我已经当上教授、博导了。我“活”了下来。
我现在还在写作,但我不给自己压力。在选题上我完全跟着我自己的感觉走,那种没有人理睬的话题我写,别人写烂了的话题我也写。我一年写两篇费劲,写一篇轻松,电脑里库存在无数“烂尾工程”。 这是我的性格与选择,我不求作文出名,但求每写一篇我自己都满意,如果自己满意了,就自己奖励一下自己,打上二角酒,找一个小饭馆,静静地待两个时辰;如果不满意,就罚自己去操场跑几圈 。
这样看来,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在我这里是没有问题的。我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上的,而且非常认真。譬如,上午有课的话,前一天晚上我会上两个闹钟,我房间里一个,太太房间里一个,实际上都用不上,我都会提前醒来。上课前一定要沐浴更衣,换上新洗的整洁的衣服。我们法学院大佬、大咖很多,外面学术、社会活动很多,调课很频繁。 我可以负责任地讲,我从来没有调过课。 我主管教学时,把调课权从教务部门收到自己手中,教务部门不好拒绝,我不怕得罪人。因为不是私人恩怨,我不管事了,大家也就“原谅”我了。重要的是当时刹住了调课风。至于科研,有时间就搞一下,没有时间就不搞。 我不是什么名人,也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学院、学校和社会对我没有期待,科研搞不搞无所谓。但我是教师,教书是我的本分,我唯一敬畏的就是我的这份职业,这一点我从来都是自觉坚守的。我当了一辈子教师,不忠于这个职业就是对不住自己 。
法律出版社2024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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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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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三、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
四、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与商事立法
一、古代的商事法
二、中世纪的“商人法”
三、近现代商法
四、中国的商事立法
五、中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主体与商业辅助人
第二节 商法人
一、商法人概述
二、公司企业
三、国有企业
四、集体企业
第三节 商合伙
一、商合伙概述
二、合伙企业
第四节 商个人
一、商个人概述
二、个体工商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四、个人独资企业
第五节 外商投资
一、外商投资概述
二、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商事行为各论
一、商事合同
二、证券交易
三、期货交易
四、商事信托
五、投资基金
六、商业银行业务
七、商业票据
八、商业保险
九、海商
第四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二、选用商业名称的原则
三、商业名称的选用方法
四、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节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二、商业名称权的效力
第五章 商事代理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二、商事代理权
三、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商事代理的类型
一、直接代理
二、间接代理
三、居间代理
第二编 商事公司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经典定义
一、公司的人格性
二、公司的社团性
三、公司的营利性
第二节 公司的特征
一、集中管理
二、有限责任
三、股权的自由转让
四、公司的永久存在
第三节 对传统公司观念的修正
一、揭开公司面纱
二、一人公司
三、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四节 公司的性质
一、公司是否完全为法律的产物
二、公司是否为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安排
第五节 公司的类型
一、公司类型概述
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的设立程序
五、公司登记
六、设立公司的法律政策
第二节 发起人
一、发起人概述
二、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节 公司章程、目的与权力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目的
三、公司权力
第三章 公司融资
第一节 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构成
二、公司资本与公司财产
第二节 股权资本
一、相关概念:注册资本、发行资本与实收资本
二、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原则
三、现代公司法上的资本原则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五、我国公司出资法律制度
六、股东权利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概述
二、股份的种类
三、股份的发行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概述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三、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
四、公司债券的发行
五、公司债券的转让
六、可转换公司债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
八、债券受托人管理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积金制度
三、盈余分配制度
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以及会计账簿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二、股东会
三、董事会
四、审计委员会
五、经理
六、监事会
七、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八、公司代表人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十、公司决议瑕疵及其救济
第二节 受信义务
一、受信义务概述
二、注意义务
三、忠实义务
第三节派生诉讼
一、派生诉讼概述
二、派生诉讼当事人
三、先诉请求
四、提起诉讼
五、派生诉讼的和解
六、派生诉讼的救济和诉讼中的费用
第四节 补偿与责任保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偿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第五章 公司变更
第一节 公司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第二节 资本变动
一、资本变动的概念
二、增加资本
三、减少资本
第三节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一、组织形式变更概述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
第四节 公司章程修改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意义
二、修改章程的法律要求
第六章 公司终止
第一节 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意义
二、自愿解散
三、强制解散
第二节 公司清算
一、清算的意义
二、清算的方式
三、清算事务的执行
四、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五、清算的中止与终止
第三编 证券交易
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上的证券
一、证券概述
二、不同的证券法对证券的界定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及其法律监控
一、证券市场的构成
二、证券市场参与者
三、证券市场的风险
四、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监控
第三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公”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和禁止欺诈原则
四、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五、统一监管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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