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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遇到烦心事儿可拨打12331举报|哈尔滨食药监局举报中心公布2016年度典型案件

哈尔滨发布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17-03-31 12:04

正文

花生缺斤少两、薯条俩生产日期,类似这样的烦心事儿你遇到过没?去年,市食药监局举报中心市本级平台共受理有关食品药品方面的咨询和投诉上万件。其中,食品类的占了近6成,食品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商家夸 大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是本年 度的投诉举报热点。



一、投诉举报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331平台受理食品药品咨询及投诉举报较上年明显增加,市本级接到各类咨询及投诉举报10875件,与去年相比增加1549件,增幅为16.6%。其中食品6308件,约占总量的58%;药品2283件,约占总量的21%;保健食品870件,约占总量的8%;医疗器械435件,约占总量的4%;化妆品218件,约占总量的2%;其他761件,约占总量的7%。


二、投诉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

1、食品方面: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标识不规范;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购买的食品过期、变质、有异物、缺斤少两;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提前印制生产日期;餐饮企业无证经营;卫生条件不合格等。


2、药品方面:药品进货渠道不合法;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登记私自销售含麻黄碱类药品;网购药品质量可疑;会销听讲课或收听广告购买药品,使用后发现其疗效与宣传疗效不符,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赔偿;药品价格偏高;咨询药品是否为国家正规审批;扫描药品包装二维码、条形码时不显示药品信息;当事人自带购买的药品要求监管部门检测、鉴定等。


3、医疗器械方面:广告、会销购买的医疗器械无购买凭证,使用疗效与宣传疗效不符;消费者购买所谓具有治疗功效的医疗器械,经核实不属于医疗器械仅为普通电子产品;产品注册证过期、医疗器械质量投诉等。


4、保健食品方面:广告、会销夸大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无产品标识或标识不规范;通过网络、微信购买的保健食品,收到的产品与购买产品不符怀疑有质量问题等。


5、化妆品方面:消费者使用某种化妆品后出现过敏反应而怀疑其购买的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或有质量问题;购买的化妆品过期;怀疑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购买的化妆品有质量问题想检测;假冒产品、标识不规范、夸大宣传等。


2016哈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违法典型案件

(一)捣毁制售假药窝点


2016年1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市食药监局联合市公安局捣毁了王文波制售假药窝点。现场查获标大量无外包装无批号药品,以及大量药品外包材、说明书以及封口机、打码机、热膜机等假药生产工具。根据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认定上述涉案药品为假药,涉案金额达126万元。此案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远东红肠”未按规定贮存、销售


2016年2月19日,市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反映哈尔滨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远东红肠”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与产品执行标准不符。经查,该企业只生产1个批次,共600袋,全部售给上海农工商超市。该企业现已主动召回问题产品400袋,并对召回产品和剩余的问题包装进行了销毁。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100元,并处5000元罚款。


(三)“老奶奶”牌炒花生缺斤少两


2016年6月6日,有市民举报,称其在道外南极名优城3186号商铺购进了20箱平房区国顺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老奶奶”牌炒花生。发现实际净含量只有80—90克,比标称的122克少了37克左右,认为该产品存在缺斤少两恶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称重,重量均未达到该产品标称的净含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该企业食品49袋,没收违法所得50.8元,罚款8000元。


(四)真诚新特大药房 非法渠道购入药品


2016年1月13日,有市民举报称其在哈尔滨真诚新特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了5盒“恩替卡韦分散片”,发现该药品电子监管码有划痕,通过厂家证实,标准电子监管码应为20位,而该药品仅显示14位。经查,该药店经营过被举报的药品,已销售完毕,无法提供该药品购入资质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罚款5000元。


(五)“伊脆薯条”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


2016年5月11日,市民举报其购买的广州市徕福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全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脆薯条”,包装内番茄沙司的生产日期比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提前几个月,当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到期时,盒内的番茄沙司早已经过期。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将该产品下架返厂。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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