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
5月31日
前反馈我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3日
第一条
(背景和依据)为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档案是指客观反映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合同义务等科研诚信状况的电子化信息记录。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
(一)科技人员,即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
(
二)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技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三)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即具体开展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
第四条
(主要原则)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同。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档案建设各主体职责,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档案共建、成果共用,形成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二)全面客观。科研诚信档案涵盖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全生命周期中的科研诚信信息,坚持应归尽归,客观准确。
(三)数字赋能。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平台互联互通等数字化手段推动数据自动获取、成果无感通用,提升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利用效能。
(四)强化应用。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各类科研诚信前置审核中的应用,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科研诚信档案工作,明确科研诚信档案归档内容和要求,牵头制定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目录,统筹建设省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档案信息归集和管理,利用科研诚信档案开展科研诚信评价,推进科研诚信档案跨部门、跨地区应用。
第六条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省科技厅制定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目录,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档案信息归集,推进省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与本部门科技计划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
第七条
(地市科技局)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科研诚信档案信息归集,推进省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与本地区科技计划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填报科研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
第九条
(科技人员的档案内容)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所在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基础信息。
(二)科技活动经历信息。主要包括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作为平台负责人承担的创新平台建设及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等信息。
(三)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状况、严重失信、司法处理等相关信息。
(四)科研诚信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项目实施管理、平台建设管理、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违反科学道德准则、科研活动规范、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及其他科技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五)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当选院士、省级特级专家、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参与科技活动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设立的表彰奖励或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
第十条
(专家的档案内容)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所在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基础信息。
(二)咨询评审经历信息。主要包括为各类科技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及专家履职评价结果。
(三)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状况、严重失信、司法处理等相关信息。
(四)科研诚信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不遵守咨询评审纪律、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等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及其他科技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五)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当选院士、省级特级专家、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参与科技活动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设立的表彰奖励或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
第十一条
(单位的档案内容)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的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二)科技活动经历信息。主要包括本单位承担的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创新平台建设及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等信息。
(三)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状况、严重失信、司法处理等相关信息。
(四)科研诚信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建设与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制度,在项目实施管理、平台建设管理、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未认真落实日常管理责任、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及其他科技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五)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参与科技活动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设立的表彰奖励或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平台)省科技厅依托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落实日常维护和升级工作,加强科研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应用,并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存。
第十三条
(档案信息目录)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定期更新科研诚信主体的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目录,明确档案信息的归集内容和标准、归集单位、归集渠道等。
第十四条
(信息归集渠道)科研诚信档案信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人工填报、部门汇交等方式归集:
(一)从科技大脑及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科技活动经历、咨询评审经历信息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中产生的科研诚信相关数据。
(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通过省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本单位科研诚信档案相关信息,科技活动违规失信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填报,其中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 个工作日内填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科技局应督促本系统、本地区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及时填报。科技活动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填报相关科研诚信档案信息的,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不良记录。
(三)从科技部、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定期采集科研诚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科技行政处罚信息等。第十五条(归档内容审核)省科技厅落实专人负责科研诚信档案的归集、审核、归档,及时对归集的科研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根据要求做好信息和材料的归档,确保科研诚信档案规范统一、管理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