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黑车”“黑导”
拦车揽客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仙都景区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黑车”“黑导”、拦截车辆揽客等违法行为,为广大游客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关于全面征集“砂霸”“矿霸”“村霸”“行霸”“市霸”等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
决定自即日起在仙都景区管理范围内
开展打击和整治“黑车”“黑导”、拦截车辆揽客等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仙都景区及周边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丽水市关于全面征集“砂霸”“矿霸”“村霸”“行霸”“市霸”等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作为黑恶势力线索向公安部门移交。
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对在仙都景区及周边道路非法拦截游客车辆,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有上述行为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打击处理。
欢迎广大父老乡亲对从事非法运营的“黑车”“黑导”以及拦截车辆揽客的情形及人员提供线索并积极举报。
仙都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0578-3120305
缙云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 0578-3233267
特此通告。
缙云县公安局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缙云县仙都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