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日前发布文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调整了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列示项目及其披露内容等。具体如下: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列示项目及其披露内容,反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是要求企业充分揭示所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合理评估企业风险敞口、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及其财务影响;
三是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披露,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是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金额、风险状况以及企业继续涉入情况等,切实提高企业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信息的透明度。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
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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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自财政部网站
责任编辑:王燕 010-6193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