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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城方图 | 让律师们又爱又恨的管辖权异议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09-04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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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务中也常能碰见,对被告律师来说,这往往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但却让原告律师感到十分头疼——这意味着这个案子又要拖延了。


那管辖权异议是什么以及有什么要点呢?请看下文。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以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这是当事人一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本案的当事人在一审案件提交答辩状期间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大部分裁定不得上诉,即“一裁终局”,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一样,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所审查的范围


当事人可就以下三种情形提出管辖权异议。

◆ 地域管辖 如当事人认为案件被告的户籍虽在受诉法院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其他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级别管辖 ,如当事人认为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当事人以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及超期的后果


当事方若对管辖权存有异议, 须在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出。 若当事人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该异议将不被视为启动法律明文规定的管辖异议程序的有效异议,而仅作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意见。因此,法院不会根据管辖权异议程序对此类申请进行审查,也无需就此作出裁定,但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并在笔录中注明。


当然,有一般规定就会有 例外情形 :首先,如果原告变更被告,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所有法定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次,若在答辩期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额超出受理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法院则应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管辖 权异议裁定的效力


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属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 因此,对某些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决,实际上是对案件整体管辖权的判定,且该裁决的效力将扩展至所有其他当事人。如果受诉法院依法追加了当事人,并且新追加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这种异议应被视为对是否应当将其纳入案件当事人的质疑,而不是作为管辖权异议来再次进行裁定。


同样,移送管辖的裁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因此,所涉案件移送至受移送法院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应予以审查。 受移送法院如认为移送有错误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也应不予审查,以维护诉讼的安定性。




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如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告在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同意当事人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再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意在纠正法院的管辖错误,但在实务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往往为被告方当事人滥用,无正当理由而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利用法律赋予其上诉权提起上诉。由此不仅造成延迟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还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法院一般依法驳回申请,典型表现为: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3)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等等。


为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诉权,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就会适用诚信原则等规定对其采取罚款的民事制裁措施。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正确使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合法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实现审判权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3. 关于案件管辖,法官这样说

4. 【以案释法】管辖权异议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5.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

6. (2019)苏05司惩复5号

7. (2019)闽03民辖终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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