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由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淄博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 《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布,对各类停车收费服务标准进行了明确。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汽车站、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公立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确需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计次、计时、计月等形式。
实行计次收费的,应设置时间限制,超出规定时段的,实行累计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
不具备计时条件的,按计次方式收费。
对需长期停放或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计月方式收费的,计月费用应低于月度内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之和。
月度期限应满一个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连续累计30日计算。
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在月度范围内日常停车不再重复收费。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抢险、救灾、救护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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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免费停放车辆范围或延长免费停放时间。
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停车场,对前往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的机动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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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住宅物业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按照国家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经营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免费规定等内容。收费公示牌的样式、制作、发放等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淄博主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