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环评互联网
★☆用互联网服务于环境影响评价,推动环评信息化、资源共享、和技术分享。☆★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国能建  ·  广东陆丰核电1号机组主体工程,开工! ·  16 小时前  
清廉蓉城  ·  守纪律 ... ·  4 天前  
清廉蓉城  ·  濯锦风丨“光远”前行为人民 ·  4 天前  
成都发布  ·  通知!考试时间定了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环评互联网

填海造地项目为啥要搞两次环评?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8-16 18:07

正文

本文已获授权

来源:清合(ID:txlread)

作者: 汤贤乱
最近关注了下填海的问题,挺有意思。
1
在国家海洋局全面管理海洋的时代,围填海是家常便饭。国家发改委和海洋局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沿海城市在海洋功能区划的约束下,先编制用海规划,再按计划指标实施填海就行,有没有建设项目不重要。
换言之,在不少地方,填海可不都是为了搞临海石化产业园啥的,填海这个动作本身,就是一类可以拉动地方经济的项目。
当时,填海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也与环境保护部没什么关系。涉海环评,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像一个独立的圈层,绝大部分涉海的审批事项,均可在圈内完成。
由于“漫无目的”地大肆填海,造成海岸线人工化且向外推移,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严重毁坏,带来一系的生态灾难。生态文明时代到来之后,国务院悬崖勒马,印发《 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国发〔2018〕24号),严控围填海。
国家机构改革后,原来的国家海洋局不复存在,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涉海项目环评也自然地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019年修订的《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专门增加了“六、海洋”名目。
当时正值生态环境部深化“放管服”改革,不但取消环评资质,还大幅减少审批事项,下放项目审批权限, 所以,上述目录界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这在 “放管服”的大背景下,步子俨然还是迈得太小。 但凡需要填海的项目,区区50公顷的面积,是很难满足其需求的。
2
在自然资源部管辖的用海领域,如今填海虽然变难,但依然还开有口子。除其清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时,“自然资办函[2021]1958号”给出的允许继续填海项目清单外,“发改投资[2020]740号”认定的国家重大项目,也可以实施新增填海,进行建设。
国务院精简审批事项时,保留了用地(海)预审的前置条件,所以,建设项目一般等用(填)海有了眉目,才考虑做环评,评价内容包括填海工程及其上面建设的具体项目,如港口码头、化工、火电厂等。
前面说到,填海工程一般都是面积大于50公顷,要到生态环境部审批的。
由于填海造陆后其上的建设项目是按行业、区域等要素来分析其环境影响并确定审批层级的,审批权限下放之后,普通的项目往往在省市级层面审批,很少去到部里。
这样就会引发一个的问题。
假设有一个沿海港口的危化品集装箱码头项目,要填海100公顷进行建设,由于审批级别不同,那填海工程与码头项目本身往往是分开进行环评的。
这不是虚构,而是现实。
据公开资料显示,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就是如此,填海造地工程的环评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其后的乙烯等一体化项目,则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3
在偶然发现这个现象之前,笔者一直认为,填海工程及其上所建的具体项目,是可以通过一次环评搞定的。
填海造地有如“皮”,而具体建设项目有如“毛”,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两者唇齿相依,而建设时序又是首尾衔接或交叉同步,那何必要分开搞两次环评呢?
就像一个普通工厂企业建设项目,施工期土地平整、厂房建设,必然跟运营期设备运行、产品生产是在同一个环评报告中进行评价的。
是不是有点令人费解?
当然,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分开的,那就是建设主体不同。比如,园区或政府先建标准厂房,然后通过招租来引进各类建设项目,后者做环评时只需评价项目本身,而与厂房施工期环评分割。
放在填海工程上类比,就是沿海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填海造陆,三通一平之后再招商引资,吸收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成陆后的土地上投资建厂。
上述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采取的就是这个策略,填海工程是批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而建设项目是批给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广东)有限公司。
如果是企业自己先填海,再建设,一手操办呢?
据了解,目前也是要分开环评的,笔者查阅了生态环境部近期受理的此类填海工程的环评,建设内容明确不包括成陆后的具体项目(如下福建的案例),这让建设单位颇费钱、费时、费事。

为什么要这么干呢?生态环境部已是最高级别的环评审批部门了,在审批填海工程的同时,不能顺便把较低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并批了么?

4
环评讲究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简政放权后,下级虽然承接了上级下放的很多审批权限,但上级没放的,下级不能越级审批。但反过来却是可以,项目打包后,按最高级别来审批,理论上应该没什么问题。
上级可以对下级不达标限批,那(临时)上收审批权限,也就是一纸公文的事儿,丝毫不费吹灰之力。在填海工程上,为什么没这么干呢?
笔者试着站在生态环境部的角度,去揣摩它不这么操作的理由,最终想到一个较为根本的,那就是“懒”。
既然已经简政放权,自己定了本级该审批的,那不该批的,就懒得理了,也懒得对项目后续运营进行环境监管。反正它自己批的,也是由“流域海域局”和当地省厅联合监管,那何不直接把建设项目按审批级别交由对应的主管部门直接批呢。
除了主观上的懒以外,如果非要从填海项目本身的特征上,主管部门似乎也能找到一些牵强的理由,来说明同一单位申请的填海工程与建设项目分开环评并审批的“合理性”。
首先就是部门行政规章有据可依。从上到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己发的本级审批的项目名录里面,填海工程级别较高,而一般的港口码头、化工项目早就下放了,依此规定将填海与项目分开审批,也说得过去。不同级别的审批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督,理所当然。
其次是评价内容特点不同。填海造陆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环境影响主要集中在施工期,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水质和底质产生影响,填海完成后,除了看不见的累积、长期影响,几乎没有其它排污或破坏环境的要素;而码头建设是后续的工业开发,不但建设期有环境影响,运营期间还有大气、水、噪声和固废的污染,要进行排污行为的监管和控制,关注其运营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将两者分开评价,或许可以更清晰,有针对性。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