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金融虎
金融虎(jinronghu.com)是专注于新金融领域的信息互动平台,实时为读者提供最具价值的行业信息和资讯。在社交功能上,将为优质新金融类企业、媒体、投资者、用户提供多维度互动服务。
目录
51好读  ›  专栏  ›  金融虎

e租宝案审判或仍在继续:近4个月新增27人获刑,累计已180人受审!

金融虎  · 公众号  ·  · 2018-12-29 19:49

正文


新金融探案 12月29日消息,e租宝案在全国各地的关联公司、分公司等涉案人员的审判仍在继续。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注意到,从今年8月27日至今,在四个月的时间内,陆续又新增27人受审获刑,其中大多数为e租宝案钰诚控股的分公司或关联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根据金融虎综合此前整理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e租宝及关联公司案或已有180人受审被判罚。


e租宝案新增27人受审被判罚


新金融探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梳理显示,2018年12月11日,原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经理刘某某二审判决书显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沙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负责人为罗某。2015年10月28日,在罗某的推荐下,被告人刘某某在入职钰申长沙一公司,任总经理一职。钰申长沙一公司下属四个营业部,营业部下设分部和团队,通过开展线下推销的方式,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购买“E租宝”产品。2015年,钰申长沙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5205139.76元,上述资金全部流入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10月28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担任钰申长沙一公司总经理期间,明知钰申长沙一公司不具备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仍组织和管理下属营业部、团队员工以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推销“E租宝”产品,并许诺在一定期限后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在刘某某任职管理期间,钰申长沙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52.1万元。法院二审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15日,原钰诚融泰烟台第四营业部经理及招远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宋某甲一审审判决公开,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审理查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控制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下设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平台发布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等年化收益9%-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被告人宋某甲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8日担任钰诚融泰烟台第四营业部经理期间,该营业部从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12月8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801531.17元,提现成功金额为21140614.77元,损失金额为21660916.40元;被告人宋某甲在兼任钰诚融泰招远第一分公司经理期间,该分公司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8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13006.87元,提现成功3956701.85元,损失金额3956305.02元。二者合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714538.04元,损失金额25617221.42元。


2018年11月7日,原上海钰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公开,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因具备A2P模式、“e租宝”业务推广经验,受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另案处理)安排来阜阳市宣传、推广“e租宝”,并于2015年6月15日注册成立钰标公司阜阳第二分公司。被告人刘某作为钰申公司阜阳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明知钰标公司、钰申公司均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获得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仍在阜阳市安排其公司员工利用摆放展台、发放宣传单等途径,以保本、高息为诱饵,宣传“e租宝”投资产品,通过线下、线上签订合同,使用钰申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收取资金,以此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资金最终流入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账户。截止2015年12月8日,登记在钰申公司阜阳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名下的“e租宝”投资人达1000余人,投资人累计向“e租宝”平台购买上述产品金额达人民币116268030元。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在阜阳市发展“e租宝”业务前在天津市工作,曾参加与融资租赁、“e租宝”等有关的培训并参与天津的“e租宝”业务。


2018年9月27日,e租宝案关联公司共有4人被判罚。据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责人马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入职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尚未正式营业的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分公司)营业部部长。2015年10月8日,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正式开始经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芜湖分公司未获得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对外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以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名义对外招聘业务员,通过在芜湖市各个居民小区等地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推荐“e租宝”产品。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上海聚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1万余元,返还收益共计10680元,返还本金104万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136万余元,共涉及集资参与人11人。


据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责人、第二十九区域经理翟某某和芜湖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部长崔某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开,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崔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崔某先后应聘到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按照公司指示在芜湖市筹备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同年12月24日,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芜湖市注册成立,被告人翟某某担任芜湖分公司的总经理及负责人,被告人崔某先后担任团队经理和营业部长。2015年10月,被告人翟笃超按照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指示,在芜湖市开设成立第二分公司。经查,芜湖分公司及芜湖第二分公司属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系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外的派驻机构,其对外非法吸收的存款都进入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877万余元,返还收益共计143万余元,返还本金共计429万余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6304万余元,共涉及集资参与人530余人。另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被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任命为第二十九区域经理,负责管辖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六安市、淮南市、黄山市等分公司,上述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均已被属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北京金钰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派驻芜湖城市副经理邓某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邓某入职北京金钰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按照公司负责人刘某指示在芜湖筹建北京金钰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由其担任城市副经理职务,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北京金钰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芜湖第一分公司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89万余元,返还收益共计4200余元,返还本金共计76万余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1012万余元,共涉及集资参与人98人。


2018年8月29日,判决文件显示,e租宝案关联公司还有4人被判罚。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某、第二区域经理魏某、天津第三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天津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曹某某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判认定,2015年4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367798.22元,造成实际损失96330599.3元;被告人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367798.22元,造成实际损失96330599.3元;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679653.12元,造成实际损失46589626.73元;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10537.59元,造成实际损失16853875.27元。


2018年8月27日,判决文件显示,e租宝案蚌埠地区的多家公司共有16人被判罚。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高传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审理查明:经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鉴定,仁立公司蚌埠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4801.216398万元,涉及人数437人。期间,被告人高传德自购金额17.85万元,其妻子购买金额271.304501万元。


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第一分公司张某某等6人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9297.55248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442.55108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648.648988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30.61万元;被告人李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62.6708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91.9512万元。


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第三分公司和第四分公司杨某祥等6人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杨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吴某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罗某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郭某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蔡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祥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293.286685万元;被告人吴某旻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444.628101万元;被告人罗某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307.937563万元,被告人王某伟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493.40474万元;被告人郭某诚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341.2484万元;被告人蔡某强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850.395501万元。


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第二分公司施某某等3人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施啸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施某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1068.5545万元;被告人宣某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156.3693万元;被告人成某及其团队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713.6801万元。至案发,被告人施某某共获得薪酬26万元左右,被告人宣某某共获得薪酬25万左右,被告人成浩共获得薪酬18万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宣某某、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27575元、252200元、183169元。


此前至少 有153人受审获刑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