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药物简介
ACZ885
(
canakinumab,
卡那奴单抗),是一种抑制白介素
-1β
的选择性、高亲和力、完全人单克隆抗体。白介素
-1β
是炎症通路中的一种重要细胞因子,被认为会造成炎性动脉粥样硬化的持续发展。卡那奴单抗的作用机制是通过持续阻断白介素
-1β
的作用,从而抑制由于其过度产生导致的炎症。
CANTOS
心血管研究证实
ACZ885
可以对心血管风险的降低产生影响,同时降低了参试患者中肺癌的发生率和死亡率。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
用于之前接受过
PD
(
L
)
1
抑制剂和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的非小细胞肺癌
。
2.
试验目的
本
III
期研究旨在评估:在先前接受过
PD
(
L
)
1
抑制剂和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的晚期
NSCLC
受试者中,
ACZ885
与多西他赛联合治疗的疗效以及
IL-1
β抑制剂的作用。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
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
试验人数:
总体
226
人,中国
25
人
4.
入选标准
1
必须在任何筛选程序开始之前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的成年男性或女性
3
经组织学检查确认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IIIB
期或
IV
期)
NSCLC
4
受试者既往曾接受一种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和一种
PD
(
L
)
1
抑制剂治疗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
5
受试者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6
受试者有至少一个按实体瘤标准
RECIST 1.1
可评估的(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病灶
7
受试者的既往全身治疗相关的所有毒性必须已经恢复到≤
1
级(
CTCAE v5.0
)。这一标准的例外情况:任何分级的脱发受试者
8
受试者的器官功能充分,包括在筛选访视时达到以下实验室检查值:受试者的器官功能充分,包括在筛选访视时达到以下实验室检查值:在不使用生长因子支持的前提下,绝对中性细胞计数
(ANC)
≥
1.5 x 109/L
;在不使用生长因子支持的前提下,血小板≥
100 x 10 9/L ;
血红蛋白
(Hgb)> 9 g/dL
(
4
周内没有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谷草转氨酶(
AST
)≤
3 x ULN
;谷丙转氨酶(
ALT
)≤
3 x ULN
;总胆红素≤
ULN
;血清淀粉酶≤
2 x ULN
或胰淀粉酶≤
1.5 x ULN
;血清脂肪酶≤
ULN
9
受试者必须可以与研究者沟通并遵循研究程序的要求
5.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多西他赛、
ACZ885
(或其它
IL-1
β抑制剂)或任何其它系统治疗用于其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的受试者,除外一种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和一种既往
PD-
(
L
)
1
抑制剂
2
通过当地实验室检测确认为
EGFR
致敏突变和
/
或
ALK
重排的受试者。备注:纯鳞状细胞组织学类型的
NSCLC
受试者可以在不进行
EGFR
或
ALK
检测或无这些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开始治疗
3
对单克隆抗体、紫杉烷或这些药物的任何已知辅料(即含有聚山梨醇酯
-80
的输液,甘露醇,组氨酸)有严重超敏反应史
4
之前未经治疗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
CNS
)转移或柔脑膜疾病。备注:已接受过放疗和
/
或手术治疗的
CNS
转移受试者如在治疗结束后≥
4
周没有
CNS
疾病进展的证据、并且在开始治疗之前≥
2
周没有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入选
5
目前存在或是在过去
3
年内有经诊断和
/
或需要治疗的除切除
NSCLC
以外的恶性疾病史。排除的例外情况包括: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
6
怀疑或已证实免疫功能受损状态或感染的受试者,包括
:
证据表明具有活动性或潜伏的肺结核(
TB
),通过当地批准的筛查方法来测定。如果确认存在
TB
(活动性或潜伏的),必须在本研究的筛选之前根据当地批准的国家指南先完成
TB
治疗
;
慢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史。对于必须进行
HIV
检测的国家:在筛选期间,当地检测结果为阳性
;
存在研究者认为患者如果接受免疫调节治疗则有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其它任何医学情况(如已治或未治的活动性感染)
;
同种异体骨髓或器官移植
;
具有系统作用的任何免疫调节剂治疗。
7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3
个月内接种了活疫苗。
8
受试者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之前
4
周内曾进行大手术(如胸腔内、腹内或骨盆内)或是尚未从该类操作的副作用中康复。视频辅助胸腔镜手术(
VATS
)和纵隔镜检查将不视为大手术,术后≥
1
周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9
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
4
周对肺部进行过胸腔放疗,或是尚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康复。关于其它解剖部位(包括对胸椎或肋骨的放疗),这一标准是开始研究治疗之前≤
2
周,或是尚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康复。允许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
2
周对骨病灶进行姑息性放疗。
10
≥
2
级运动或感觉神经疾病。
11
存在临床严重、未得到控制的心脏病和
/
或近期(
6
个月内)发生心脏事件,例如:筛选前
6
个月内曾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定义为纽约心脏病协会
2
级或
2
级以上
);
患有证实的心肌病
;
临床严重心律不齐
;
存在不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SBP
)≥
160 mm Hg
和
/
或舒张压(
DBP
)≥
100 mm Hg
,除非在筛选之前得到控制。
12
有间质性肺病史。
13
研究者定义的不受控的糖尿病。
14
已知活动性或复发性肝脏疾病,包括肝硬化。
15
同时存在被研究者判断为会导致不可接受的安全性风险、限制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或影响受试者依从方案的其它重度和
/
或控制不良的医学情况(如慢性胰腺炎)。
16
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已知是同工酶
CYP3A
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的治疗。在开始治疗之前,患者必须终止使用该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允许在随机之前改用其它药物。
17
同时使用其它抗癌治疗的患者。
18
在入组之前
30
天内或是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哪个更长为准)曾参加某项试验研究,或是预期将在研究执行期间接受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或器械。
19
正处于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或是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或哺乳的女性。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此处妊娠的定义是女性在受孕后直至妊娠期结束这段时间,通过
hCG
检测阳性来确认。
20
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定义是生理上有怀孕能力的所有女性,除非在研究期间和化疗终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