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的初衷是:既然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及管理都在省级部门,那么跨省调配也该由省级部门来审批,这样无论是安全性、有效性,还是使用需求,都将更科学、便利、可行。
《意见稿》也确实少了“总局”审批一环:
制剂跨省的调剂使用,需要取得制剂批文的医院申报到所在地省局,获得通过后,再由使用单位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省局,最终报送给国家食药监总局备案。
此外还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而在责任认定上,调剂双方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负总责,调入方应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发生不良反应时,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给所在地省局。
不过有论者以为,总局把这一审批权下放给省局或有失偏颇。他认为,失去了国家药监总局的把关,原本凭医生“创造出来的验方”,在没有“大量药理、毒粒、人体实验”的情况下,临床安全性、质量、疗效都有极大风险。
一旦新政落地,代理商将伺机而动,相关活动将变得活跃。届时,各省或会出现大量的“地方性药品院内制剂配方批文”,又会回到以前的药品审批的玩法。 而对于“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代理商或会通过各种手段,打通利益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