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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通知!中央新规:辞职下海公务员须遵守的10条禁令(附:完整全文)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0-05 22:3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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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 作者和来源|官方文件

  • 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来源

阅读提示:

👉2017年 10月5日讯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 惩罚


延伸阅读:

👉 公务员投资入股方式及效力有关典型判例和24个重要裁判规则汇总(2017版)


后附文件全文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公务员局

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现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出现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中的违纪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规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指公务员 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 ,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 就业或自主创业


二、各级机关中原系 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 ,辞去公职后 3年内 ,不得接受原任职务 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 个人 不得从事 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 2年内 ,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 不得从事 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 辞去公职前3年内 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 由其原 单位认定 。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四、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 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 ,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五、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 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 ;经劝说仍不调整的, 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申请 。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 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 责令其限期解除 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 依法没收 ,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 清退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 个人信用记录 。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 企业信用信息 系统。


七、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 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 制度。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由原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 ,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 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 ,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九、对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未满从业限制期限,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负责 解释


2017年4月28日

关于我们

青林 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 专业论文曾发表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 《法学研究》等。 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 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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