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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神州绿剑  · 公众号  ·  · 2025-01-05 12:05

正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秦岭北麓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召开第二届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会上发布了8起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秦岭沿线七省(市)法院共同构建区域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的创新举措,以高质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这8起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诉讼类型丰富,保护要素多样。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要范围;涵盖水、土地、矿藏、森林、野生动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涉及秦岭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文化遗产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护秦岭生态安全的有益实践。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提升审判效能。 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引入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聘请专家就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专业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促进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查明质效,有效破解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难题。同时,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助力秦岭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三是坚持协同共治,推动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秦岭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社会治理多元共治、同向发力。人民法院坚持与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积极主动促推行政与司法的衔接配合,共同守护秦岭的生态环境。

四是坚持最严法治原则,持续加大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蒋某等人污染环境、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蒋某伙同苟某等五人多次将剧毒氰化钠及氢氧化钠运输至长安区某峪山内的矿洞口附近,并使用氰化钠、氢氧化钠配制成混合溶液在矿洞内进行淋洗作业,因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导致矿洞内、矿洞外排口、石沟与库峪河交汇处水质均存在氰化物污染情形。案发后,经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案发现场遗留含氰化物废物及含氰废水进行处置,支付各项处置、检测费用共计1134608元。经现场称重,矿洞内遗留94袋氰化钠合计2231.5公斤;经抽样取证鉴定,十件样品中氰化钠含量在21.76%到49.01%之间。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等五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伙同他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蒋某等五人使用氰化物洗金后,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达113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蒋某等五人三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2.5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蒋某等五人的犯罪行为破坏矿洞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人蒋某等五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监测和修复费用共计1134608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地。重拳打击乱排乱放等“秦岭五乱”行为,加大秦岭生态保护修复,是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国之大者”。案发时,被告人在秦岭区域非法使用剧毒危险物质洗矿的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秦岭生态环境,而且给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下游水源地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本案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手段,对直接危害秦岭生态安全的污染环境行为出重拳打击,有效震慑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综合认定处置方式的正当性和处置金额的合理性,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最终目标,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民生福祉。

案例2

王某某及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大通某公司与青海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利用青海某建设公司的土建工程项目堆放弃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指定将弃土堆放在其承包的位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黑沟村林地内。经鉴定:堆放土方占用土地总面积51.67亩,包括灌木林地30.46亩,其他林地21.21亩;堆放土方造成30.46亩灌木林地、21.21亩未成林造林地地上原有植被毁坏,毁坏程度严重;被占用林地林业种植条件未毁坏,仍具备恢复条件;51.67亩林地的恢复费用为42886元。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尚未获得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土方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对案涉林地进行了部分补植复绿,又自愿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修复费用差额购买核销碳汇,实现了替代性修复,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秦岭山脉的森林覆盖率达到67%以上,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保护秦岭的林地和森林资源,对构建秦岭生态安全屏障和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融入双碳国家战略,在被告人对案涉林地部分补植复绿后,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有效解决了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的缺失,创新了环境资源修复模式,同时,在法院协助下,由被告人认购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核证的碳汇项目,确保碳汇认购过程的合法、合规、高效、透明,为实现“双碳”国家战略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司法助力。

案例3

陈某生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生准备了捕鱼网、捕鱼机等工具并联系了被告人杨某飞、秦某林前往陇南市武都区五马镇石家坝村张家河电鱼,三人共非法捕鱼191尾,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渔获物为多鳞白甲鱼,191尾多鳞白甲鱼(仅限野外种群)的整体价值为37250元。经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为修复生态应在案发地增殖放流整体价值为37250元的8厘米以上重口裂腹鱼(由于目前陇南市境内没有人工繁育的多鳞白甲鱼育苗,重口裂腹鱼同样属于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陈某生等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生、杨某飞、秦某林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同时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00元至2000元不等,没收犯罪工具;同时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案发地增殖放流整体价值为37250元的8厘米以上重口裂腹鱼,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甘肃省陇南市位于中国南北分界线“秦岭-淮河”一线的秦岭西端,具有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复杂多样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较为丰富的水资源,蕴育着数以万计的各类野生动植物和众多的珍贵鱼类资源,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物种基因库和长江中上游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本案中,白龙江林区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情和当地生态环境实际的情况下,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深入贯彻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采纳专业机构的意见,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据修复方案在案发地开展增殖放流,及时补充和恢复受损水域渔业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恢复秦岭原生生态环境。

案例4

某市生态环境局诉某运输公司等五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日,谢某驾驶载有危险品粗苯的重型半挂车在行驶中与公路护栏相撞,致使该车运输的液态粗苯泄漏。事故发生后,某区政府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4级应急响应进行事故处置工作,共支出应急处置费用922938元。同月30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认定此次事故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需支出费用53842.236元。案涉车辆挂靠某运输公司经营,人寿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在太平财险某分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在某财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某市生态环境局诉前启动了索赔程序,因磋商不能遂以某运输公司等为被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查明苯泄漏对环境的危害等案件事实,依法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提供了专业咨询意见,并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专家咨询意见,认定苯泄漏事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谢某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存在疏于安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费用属于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遂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某市生态环境局损失74000元,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某支公司赔偿原告某市生态环境局损失976780元;驳回某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人寿财险某支公司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秦巴山脉广元地区的首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广元中院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审理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由咨询专家对苯污染的危险、危害和应急处置的科学合理性给出专业意见。人民法院将庭审与法治教育相结合,通过充分释法明理、依法裁判,教育引导发挥商业保险价值,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于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本案的审理,还体现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现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

案例5

李某江等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中旬到2023年1月,李某江先后四次在四川省万源市白果镇某村附近的“明重崖”使用猎犬狩猎,猎得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1只、毛冠鹿2只、小麂1只。2023年1月11日,罗某银邀约李某江一起清理罗某银事先在“明重崖”安置的钢丝套时,发现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被套中,已死亡,二人将其分割后带回家。同日,李某江运输5块野生动物肉至重庆市城口县准备贩卖时,被城口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罗某银主动投案。经鉴定,李某江、罗某银分别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3000元和5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犯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李某江以家庭负担较重,提出用劳务方式弥补其余损失。万源市林业局为李某江制定了以劳代偿建议方案,李某江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认可并承诺监督履行。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江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罗某银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李某江、罗某银一年三个月、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江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3000元,其中,以现金方式赔偿332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赔偿49800元;被告罗某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川渝两地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协作,依法惩处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筑牢秦岭区域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屏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破坏生态环境的野生动物猎捕、运输、销售行为横跨川渝两地,审理案件的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在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万源市林业局、当地镇政府等通力协作下,打破行政区域限制,跨省域前往犯罪行为地开展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庭审中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出庭作证,宣判后就地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既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又通过现金赔偿、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6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冻青古建筑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冻青沟村,是湖北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杨泗庙、庆畅园、娘娘庙等三处古建筑建于清代,是鄂西北山区古代聚落民居与宗教建筑的典型代表,建筑彩绘和雕饰精美,与独特的自然环境有机相融。因长期无人看护、年久失修或居民长期居住,文物安全存在极大风险。某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收到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对冻青古建筑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但未根本消除安全隐患。某区检察院遂于2020年11月23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对冻青古建筑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裁判结果】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3名湖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师到现场,对冻青古建筑的保护状况进行评鉴,并针对杨泗庙防治虫害、娘娘庙防水问题以及庆畅园墙体和木构件的修复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结合专家评鉴结果,综合本案查明的冻青古建筑亟待修复与保护的事实,该院一审认为某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对冻青古建筑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遂判决责令某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冻青古建筑的文物保护、文物安全法定职责。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文物保护专家的指导下,对冻青古建筑群进行了抢救性加固维修。
【典型意义】
秦岭是中华文化的象征。冻青古建筑作为湖北地区清代民间建筑的典型代表,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研价值,属于秦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给予保护。文物保护部门怠于行使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职责,收到检察机关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后,未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属于不完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形。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文物保护部门全面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的同时,延伸司法服务职能,针对文物保护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强与文物保护部门的合作,邀请文物保护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并在专家的帮助下拟定抢救方案,提高文物保护修复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体现了以司法之力守护中华文脉的责任担当。

案例7

河南小秦岭某中心诉肖某涛等三人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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