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湖南讼师秘本》
,不分卷,共一册,清抄本。此册原件无书名,作者不详,扉页有“四柱头”字样,尾页有“道光二年”字样,这也是全文中最晚的时间点,因此该书可能作于清道光年间。另外,因文内有“湖南”“长沙”“岳州府”“浏阳县”等字样,大致可推知其应为清代湖南人所作。因原件没有书名标识,今依其内容姑且称之为《清代湖南讼师秘本》。该讼师秘本前录“十六字要诀”等内容,并摘录《左传》中相关段落,以阐明作状之要诀;又抄“括八字义诀”“释十六字”等内容,以展现律学之精华;后附“朱文炳呈词”五十余则,内含告词、禀词、诉词等,以供人学习模仿。由此可见,该书既有教人撰状之理论,又有真实诉词之例证,内容较为全面、丰富,讼学之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实为清代讼师秘本中之佳作。
《清代民国湖南讼师秘本》
,不分卷,共一册,手抄本。此册原件无书名,作者不详,除正文内容外,无任何文字标识。文中有“民国元年冬十二月”字样,这也是全文中最晚的时间点,因此该书可能成于民国初年。另外,因文内有“益邑”“益县”“湖南”“长沙”“宝庆府”“衡州”“岳州”“巴陵县”“武陵”“衡山县”“永兴县”“茶陵”等字样,大致可推知其应为民国初年湖南人所作。因原件没有书名标识,今依其内容姑且称之为《清代民国湖南讼师秘本》。该讼师秘本所辑之内容,既有清代中期之讼案、奏疏,又有太平军之诰谕、檄文,还有民国初年之禀词、合约,各类文书共计五十一件,其时间跨度长,文书种类也多。置身于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大背景下,该讼师秘本对于窥探传统法律文书的生成与传播具有特殊的样本价值。
《清代江西雩都县诉讼秘本》
,不分卷,共一册,清抄本。该诉讼秘本原件无书名,作者不详,封面有一红色楷体“華”字。因告状人为清代江西赣州府雩都县人氏,今姑且称其为《清代江西雩都县诉讼秘本》。该诉讼秘本主要记载了发生在清代嘉庆年间江西赣州府雩都县的一桩刑事案件,告状人以“挖灭母骸”等事由,层层上告,涉及县、府、道、省四级,完整展现了地方上进行诉讼活动所经历的全部过程。该诉讼秘本字体工整,内容完整,共收录四十余则呈词,且附有知县、知府、道员、巡抚的批语,几可窥得该案之全貌,是难得的个案研究材料。
《清代江西兴国县诉讼秘本》
,不分卷,共一册,清抄本。此册原件无书名标识,封面有“雷臻炳备”字样。因告状人为清代江西赣州府兴国县人氏,今姑且称其为《清代江西兴国县诉讼秘本》。该册现存十四则状词,记载了清代嘉庆年间发生在兴国县的一桩诉讼案件。告状人以“钱契两吞”等事由,状告本县粮书。该案前后历时九载,呈状十五篇,控县控府,并附有县、府长官之批语,几可窥得该案之全貌,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清代江西雩都县诉讼秘本》与《清代江西兴国县诉讼秘本》所记载的案件,均发生在清代嘉庆年间的江西赣州府辖区内,这为研究彼时的地方诉讼实况和司法运行状态提供了真实的材料。总之,这两本小册子作为珍稀的法史研究材料,不仅为个案研究提供了真实的素材,而且对于考察清代中期地方上的司法运作、诉讼程序等提供了新的实证案例,值得今人深入挖掘、研究。
《状稿》
,不分卷,共一册,清抄本。《状稿》是龚汝富老师从江西永丰县搜集到的一本非常精致的蓝布包裹的讼师秘本,封面题有“状稿”二字,并有“大清道光元年,戴浩如珍藏”等字样。该《状稿》为手抄本,字体工整,稍有残缺,共计一百九十三则呈词,包含大量民事、刑事案件,个别呈词后还附有官府的批语。该《状稿》是具体的告诉呈词,并且许多状词是为同一案件而起草,前后衔接,内容紧凑,几可窥得该案之全貌,很是难得。检索该书全文,文中最晚的时间点为“道光十四年”,结合封面所题“大清道光元年”字样,可推知该《状稿》应作于清道光年间。纵观全文,大致可推知这是一本讼师替人写状的底稿本(诉状稿底)。概而言之,该《状稿》内容生动,案件多样,特色鲜明,尽显民间生活百态,是观照传统中国民间法律活动的一面宝镜。总之,该《状稿》不仅对于研究清代中期的诉讼活动、司法运作等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窥探民间法律文书的制作、讼师秘本的素材来源、传统中国的民间生活等也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
《律条诛语》
,不分卷,共一册,手抄本。此册原件封面题有“律条诛语”及“潘国正读”字样,故称其为《律条诛语》。另外,因文中有“乾隆二十四年”字样,大致可推知其应作于清代。纵观该书全文,大略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首页的“警劝律例歌诀”;第二部分为分类的正文,即贼盗类(13则)、人命类(24则)、奸情类(21则)、斗殴类(24则)、婚姻类(10则)五类,共计九十二则法律文书;第三部分为不分类的六十三则法律文书。观其内容,字体工整,文字简练,内含告词、诉词、审语、呈词、首状、诉状、投状等,共收录一百五十五则法律文书。总之,该书对于探究传统状词的样式、内容、语言风格等,都颇具参考价值,是比较珍贵的民间讼师秘本。
《各案集录》
,不分卷,共一册,手抄本。此册原件之作者不详,因封面题有“各案集录”字样,故称其为《各案集录》。通阅全文,内有“丁卯二月初二日”字样。根据文中相关信息,此处之“丁卯”为民国丁卯年,即公元1927年,这是全文中最晚的年数。另外,因文内有“德安”“奉新”“安义”等字样,大致可推知其应为民国时期江西人所作。这本小册子收录了清末、民国时期的四个案件,依次为盗窃案、古和禄告张汉诰拐带案、德安王继曾与解鸣欣互诉案、兄告黄鲁平等瓜分育婴善会案。书中除收录了各案之禀词、诉词、供词、上诉状、呈词、批语等外,还穿插有介绍案件进度之文字,这对了解该案的诉讼过程很是重要。总之,该册所录内容可作为个案研究之新材料,值得深入研究。
《仕宦词备全倍书》
,不分卷,共一册,清抄本。此册原件之作者不详,因扉页题有“仕宦词备全倍书”字样,故称其为《仕宦词备全倍书》。因文中有“长沙县”“岳州府”“长沙府”“永顺府”“永定”“永顺县”“酃县”“宝庆府”“永州府”“衡州府”“武冈”“城步”“绥宁”“郴州”“永兴县”“湘潭”“宁远县”等字样,且多次出现“道光”字样,大致可推知其应为清代湖南人所作。该书所录内容,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为“官员品职”“京外官缺”及乡试、会试、殿试日期等;后半部分收录了三十一则状词,且状词后多附有巡抚、按察使等官之批语。纵观这些状词,可知告状人多因州县衙门差吏舞弊、拖延不结或不服其判决等情而上控至省级衙门,再由省级衙门作出相关批示来推动诉讼进程。总之,该书所录状词对于考察清代地方审判运行机制及各衙门间的司法互动等具有较高的价值,值得深入挖掘、研究。
《永丰乡刘义忠记契式》
,不分卷,共一册,手抄本。此册原件无书名,扉页仅有“刘义忠记”字样,今依其内容姑且称之为《永丰乡刘义忠记契式》。这本小册子内含“分关”“议单字式”“听价谷字式”“约字式”“收字式”“生字式”“生谷字式”“暂田字式”“批字式”“雇工字式”“水账字式”“借田字式”“税牛字式”“税屋字式”“承耕字式”“出继字式”等,共计十八则契式。因文内有“同治”“乾隆”字样,疑为清末时所作。另外,文中多次出现“永丰乡三十六都”字样,此处之“永丰乡三十六都”,应为清代江西吉安府永丰县永丰乡三十六都,由此大致可推知该契式之作者为清代永丰县永丰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