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 05 民初 66 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 2501 号 |
案由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何 隽 审判员 欧宏伟 |
法官助理 | 舒金曦 范婧娴 |
书记员 | 吴迪楠 艾小妍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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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彬,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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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纳某某(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民初 66号民事判决; 二、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50 万元及 合理开支 20 万元(共计 170 万元); 三、驳回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
涉案法条 | 2021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2019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2023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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